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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登上热搜,学生们担心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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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登上热搜,学生们担心的是什么?

要落实导师自主权,同时约束其职权,就必须清晰界定他们的权责边界。

图片来源:图虫

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最近一则热搜将高校导师权利置于台前。

教育部于近日表示,将出台多份文件,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责,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等。随后,“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立即登上热搜。

赋予导师自主权,是健全导师制的重要内容。没有自主权,导师必然很难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责。但是,只赋予权利,而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学生也必定担心导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加剧师生矛盾。

这也是该议题登上热搜的原因。网友们担心,导师有了自主权之后,学生“更难了”。

健全导师制,落实制度权,以及建立约束职权机制,三者缺一不可。

前不久,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但从当前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学位授予看,虽然名为导师,但是他们却没有招生、培养以及决定学生是否毕业的自主权,因此,导师很难成为“第一责任人”。

在招生环节,无论是硕士、博士招生,除少数学校探索申请—审核制之外,大部分学校还是以统一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导师在招生时,不能自主招收,只有有限权利。

在培养时,研究生所上的课程,大多是学校各学科统一要求,并非导师自主确定,包括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论文的数量,也是由学校、学院提出,尽管有些导师对此并不赞成。

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各校要求对毕业生论文进行盲审,很多高校甚至建立导师回避制度,以防止不公正评价。如此,导师怎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呢?甚至还有导师帮忙为学生发论文,对明显的抄袭视而不见。

导师在培养学生时,很难制定个性化方案,其主要责任是督促学生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任务,而这一过程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的只是为完成规定任务而担任导师。

另一方面,没有培养自主权的导师,却可把学生作为“打工仔”给自己干活。这些导师不会考虑学生如何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而是想着怎样将他们派上用场。“有用”的学生就给布置很多与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不管他们愿不愿意;而“无用”者,就让他们“放羊”,自生自灭。

研究生虽然对各种“布置”的任务很不情愿,但却不得不服从,因为导师掌握着评优、升学推荐,以及是否允许答辩等权力。

也就是说,虽然培养自主权有限,但导师的其他职权却不小。

因此,要落实导师自主权,同时约束其职权,就必须清晰界定他们的权责边界。要落实其自主权,就要推进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的改革。如实行招生“申请-审核”制,以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全过程精细化培养指导。

与之对应,要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导师的管理与评价作用。由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师的教育、学术能力与教育、学术贡献,并成立教师伦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调查教师违反师德伦理的行为。这让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和评价,回归育人本位,以此促进教师有更强的荣誉感。

在约束教师职权时,需要建立最基本的利益回避制度,即不能让导师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发达国家的大学,导师布置的任务必须与学生完成学位论文相关。如果导师要让学生给自己项目“打工”,也必须先征得学生同意,且要按市场薪酬支付劳动费用,否则就涉嫌违反师德伦理。另外,为防止导师利用职务威胁、利诱学生,发生性骚扰等事件,美国大学明确禁止师生恋。

明晰导师权责,落实导师权利,从本质上说,就是在推进“学术自治、教授治学”。这有利于提高导师教育声誉与学术声誉意识,进而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

(熊丙奇,知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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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落实导师自主权,同时约束其职权,就必须清晰界定他们的权责边界。

图片来源:图虫

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最近一则热搜将高校导师权利置于台前。

教育部于近日表示,将出台多份文件,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责,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等。随后,“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立即登上热搜。

赋予导师自主权,是健全导师制的重要内容。没有自主权,导师必然很难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责。但是,只赋予权利,而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学生也必定担心导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加剧师生矛盾。

这也是该议题登上热搜的原因。网友们担心,导师有了自主权之后,学生“更难了”。

健全导师制,落实制度权,以及建立约束职权机制,三者缺一不可。

前不久,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但从当前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学位授予看,虽然名为导师,但是他们却没有招生、培养以及决定学生是否毕业的自主权,因此,导师很难成为“第一责任人”。

在招生环节,无论是硕士、博士招生,除少数学校探索申请—审核制之外,大部分学校还是以统一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导师在招生时,不能自主招收,只有有限权利。

在培养时,研究生所上的课程,大多是学校各学科统一要求,并非导师自主确定,包括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论文的数量,也是由学校、学院提出,尽管有些导师对此并不赞成。

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各校要求对毕业生论文进行盲审,很多高校甚至建立导师回避制度,以防止不公正评价。如此,导师怎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呢?甚至还有导师帮忙为学生发论文,对明显的抄袭视而不见。

导师在培养学生时,很难制定个性化方案,其主要责任是督促学生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任务,而这一过程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的只是为完成规定任务而担任导师。

另一方面,没有培养自主权的导师,却可把学生作为“打工仔”给自己干活。这些导师不会考虑学生如何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而是想着怎样将他们派上用场。“有用”的学生就给布置很多与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不管他们愿不愿意;而“无用”者,就让他们“放羊”,自生自灭。

研究生虽然对各种“布置”的任务很不情愿,但却不得不服从,因为导师掌握着评优、升学推荐,以及是否允许答辩等权力。

也就是说,虽然培养自主权有限,但导师的其他职权却不小。

因此,要落实导师自主权,同时约束其职权,就必须清晰界定他们的权责边界。要落实其自主权,就要推进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的改革。如实行招生“申请-审核”制,以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全过程精细化培养指导。

与之对应,要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导师的管理与评价作用。由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师的教育、学术能力与教育、学术贡献,并成立教师伦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调查教师违反师德伦理的行为。这让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和评价,回归育人本位,以此促进教师有更强的荣誉感。

在约束教师职权时,需要建立最基本的利益回避制度,即不能让导师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发达国家的大学,导师布置的任务必须与学生完成学位论文相关。如果导师要让学生给自己项目“打工”,也必须先征得学生同意,且要按市场薪酬支付劳动费用,否则就涉嫌违反师德伦理。另外,为防止导师利用职务威胁、利诱学生,发生性骚扰等事件,美国大学明确禁止师生恋。

明晰导师权责,落实导师权利,从本质上说,就是在推进“学术自治、教授治学”。这有利于提高导师教育声誉与学术声誉意识,进而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

(熊丙奇,知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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