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示范区内企业名称将可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

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对外透露,《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

同时,企业可自行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进一步扩大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支持一体化示范区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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