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300万元,山东龙口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龙口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10月29日援引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告诫书提醒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原文: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秩序,维护校外培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政策向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

二、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学费标准,损害其他培训机构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学费标准,推动校外培训服务收费过快、过高上涨。

(四)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漏标、错标、标示模糊不清,或在收费公示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

(五)实施价格垄断,包括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校外培训收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873272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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