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与唐爽互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海一中院 微博24日消息,11月23日,上海一中院二审依法审结唐爽与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与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支持了唐爽以及周立波、胡洁的部分诉讼请求。周立波和唐爽均不服上述两案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对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一审法院对于两案中唐爽、周立波发布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两案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31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公开宣判。就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就周立波关于唐爽“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法院认为,从涉案微博的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一审审理,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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