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579万余元,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原副社长陈磊一审被判10年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31日下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原分党组副书记、副社长陈磊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陈磊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磊利用担任新华社中国图片社总经理、新华社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副社长、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抵顶土地出让金、撰写问题材料、协调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陈磊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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