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发五点声明,就商标争议已提请国际仲裁

1月6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目的是澄清天丝医药1月5日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下称“二审判决”)中的认定内容的断章取义行为,中国红牛认为天丝刻意隐瞒泰国天丝及华彬集团已经就《95年合资合同》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为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发布以下声明:

一、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中国红牛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泰国天丝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审理中。

二审判决以商标注册的行政许可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且该审判结果并不代表该案件的终结,更非“一锤定音”。针对二审判决的错误,中国红牛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需强调的是,二审判决并未涉及在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中,中国红牛享有的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泰国天丝相关声明却引用二审判决对“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的表述,混淆视听,试图作出该协议是无效的误导,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国红牛认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泰国天丝最终必会对其违约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中国红牛“产品的商标”在合资公司经营的22年间,泰国天丝从未注册。泰国天丝的实际控制人许书标先生在世期间因约定了“产品商标是合资公司的资产”而没有注册该商标;许先生去世后,泰国天丝现任控制人许馨雄撕毁合同,于2018年抢注了该商标,相关恢复该商标真实权属的诉讼,中国红牛正在推进中。

四、中国红牛仍坚持“红牛系列商标”为合资公司的资产,该争议已由股东华彬集团提起国际仲裁。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以及最高院判例((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明效力”并非绝对,虽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国红牛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但两审判决却忽略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中国红牛有信心通过相关方提供相反证据,通过国际仲裁还原事实真相。

五、对于《95年合资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解释之争议以及根据该两个条款而产生的系列红牛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之争议,均应仅由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应该以国际仲裁结果为准。目前,该仲裁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决。中国红牛相信该国际仲裁将依法维护中国红牛的合法权利。

在中国红牛成立25 周年之际,中国红牛将陆续发布《中国红牛发展历程白皮书》(1995-2020)细节,详细披露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的合作缘起、中国红牛的艰难发展历程及系列纠纷前因后果,还原真相,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红牛

3.9k
  • 天丝集团:捐赠100万元支援京津冀地区救灾重建
  • ATP上海大师赛再增赞助商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