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已申报重组申请材料,中国中期收关注函

1月11日,深交所向中国中期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撤回重组材料是否属于《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后主动终止重组进程”的情形,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如是,请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请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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