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商周刊
2021年2月24日,游族网络发布了最新的公告,公告称,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由游族网络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林奇的前妻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位。许芬芬目前并未直接持有游族网络的股票,而是因为林奇所持的23.99%股份由其未成人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和林漓继承,许芬芬作为上述继承人的母亲,依法行使监护权及相应股东权益。
快速确定公司管理层的变更,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营,企业的创始人及管理层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公司的创始人或管理者遭遇不幸,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笔者过去曾经服务于不少公司及公司的创始人和管理人,当他们被突如起来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将会使公司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其中最显著的一个问题是:在创始人和管理者突然重病、事故或死亡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权力出现真空,谁能够代替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笔者将从创始人去世以及因病丧失行为能力两个情况出发,结合案例分析,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公司的平稳经营。
(一)创始人或者管理者去世
如果创始人或者管理者突然去世,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将由其继承人继承。笔者将“继承”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后发现,2020年至今,有8家上市企业发生过实控人过世后的股份继承,并且,其中4家公司的实控人因有多名不存在法定一致行动关系的继承人,所以多个继承人之间还通过互相之间或与原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控制协议》来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营。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类情况更加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经营的企业,虽然并没有“上市公司”看起来那么高大上,实际掌控的资产规模却颇为充裕和丰盈,但也容易埋下隐患、引发争议。所以为了保证公司的控制权不分散,在创始人突然去世的情况下,由各位继承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共同控制协议》,确定一位继承人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或者与其他长期在公司中负责运营和管理的股东保持一致意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在游族网络的案例中,虽然游族网络创始人的股份由三位继承人分别继承,但因三位继承人均未成年,由许芬芬作为三位继承人的监护人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三位继承人在法律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所以不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创始人因病丧失行为能力
当作为企业家的私人客户突然因病或因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从法律上解决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的身份时,我们一般会建议通过设定监护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及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上述两种方式分别为法定监护及意定监护,即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配偶具有第一顺位,但是成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的方式事先排除配偶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其监护人。但是许多公司创始人在实际遭遇不可预测的风险前未能通过意定方式为其自身确定监护人,导致后续公司的经营出现困局。
笔者曾经参与处理过上海第一起宣告境外人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例。
案例分析
具有中国香港、美国、以及加拿大国籍的港商A,自80年代在上海开设纺织贸易公司并运营至今。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A为经营和管理该公司,长期居住于上海和香港两地。后因年事已高,又于2018年突发脑梗等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其记忆力衰退,认知能力缺陷,生活能力下降,生活无法自理,且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志。根据上海市华山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证明其患有混合型痴呆。与此同时,A突发疾病也导致其公司一时间出现了管理真空的情况。例如,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密码仅为其一人所知晓和掌控,公司银行账户上虽然有高额现金余额,财务人员却无法支取用于支付员工公司、以及采购款等必要经营支出。而与此同时,A曾经有关三段婚姻关系,与第一任配偶(下落不明)育有一子(已故)但有孙子女各一人;与第二任配偶育有三女(均主要生活在中国香港),但在九十年代末期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后仍然在香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与第三任配偶在缔结婚姻前十余年育有一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配偶与该子女长期居住在美国加州。随着A的状况逐渐恶化,各方利益争夺也日趋激烈,而明明资产充裕的公司却陷入了经营和财务危机。
为了解决该公司的困境,从公司法角度出发,笔者所在律师团队首先建议客户(A的现任配偶)需要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但因A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无法配合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无奈之下,我们向A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A的现任配偶为其监护人。为了满足法院的立案要求,律师团队先后代表客户对提供了经公证和认证的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A经常居住于上海市某区的书面证明(例如出入境记录、及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证明)、A的病史诊断资料、A与现任配偶之间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等。后经法院审理,并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同意了客户和律师团队的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现任配偶为监护人。就是凭借该判决,现任配偶作为其监护人,在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法定代表人从A变更为配偶本人,最终实现了对公司银行账户、以及经营决策权的有效掌控。
从公司创始人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其公司能够在其遭遇特殊风险时仍然能够正常运作,应该事先对特殊时期的公司运营及管理进行适当的提前安排,例如指定特定的人选代替其管理公司。假使创始人未能提前安排而排除法定监护人(在很多情况下,为创始人的合法配偶)或其继承人的监护人,则法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就很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便在突发事件之前,其与创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已经破裂。一旦监护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或被继承人代为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则有可能创始人的真实意思可能无法得到实现和保障。并且,因为公司有人合性的特征,公司其他股东和监护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亦有可能因不同意见而导致公司出现股东纠纷或公司僵局。
(三)结语
虽然公司创始人因病或意外而无法履职是小概率事件,但当不幸降临,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负面影响可能是严重和巨大的,有鉴于此,如何确定公司的控制权被置于合适的管理者手中,需要公司创始人的提前规划,做好股东及董事层面的安排才能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创始人及其家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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