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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来了,个人发起“公益众筹”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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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来了,个人发起“公益众筹”是非法行为?

如果平台要开展慈善众筹,或需要改变此前公益众筹流程和模式,首先要运营慈善众筹平台,很可能需要先得到类似于牌照之类慈善机构运营资质。

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五项议程,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

什么是慈善?个人还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这些问题都亟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问题的起点,什么是慈善?

慈善宗旨应该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是称为“个人救助”。

举个栗子,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和慈善募捐。但是小明需要一笔钱治疗白血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救助,不受慈善法约束。

至于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个人还能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不能!

这个“不能”有两层意思:

第一,《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草案,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基于慈善法草案,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也不是募捐行为,而是属于社会救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

不公益的公益众筹

近年来,“公益众筹”拉近了更多普通人与慈善、公益之间的距离。但是,由于对慈善、公益等概念的不够了解,导致这种不计回报的新兴的互联网众筹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生长,帮助到了一些人,却也带来了更大的行业性的问题。

由于分辨不出个人求助和慈善捐助之间的区别,导致“公益众筹”两者兼有,而且前者更为普遍。公益众筹不服务于“公众”已经成为现实。更严重的是,大家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为个人求助者提供了帮助,但是却由于个人求助者信息不透明,募资金额难查验,资金用途不公开,诈骗缺乏法律追责依据,导致“公益众筹”成为法外之地,公众质疑、骗子觊觎,让行业前景不明朗。

现在慈善法草案有了明确规定,那么,即使有些条款有不完全人性化或者偏颇的地方存在,但是对于正在行走于边缘的法律和道德边缘的“公益众筹”无疑是利好消息。

“公益众筹”被打破,平台走向两个方向

2015年,“公益众筹”实际融资额已高达52857.66万元。包括京东众筹、腾讯乐捐、轻松筹等众筹平台在内,都在为公众提供网络捐赠众筹服务。

但现在的“公益众筹”是个大杂烩,只要是无偿的众筹资金,都被纳入公益众筹的范围内。但随着个人救助和慈善募捐被慈善法区分开,那么原本的“公益众筹”概念将被打破。

根据慈善法,若要以众筹的方式公开开展捐赠活动,理应分为救助众筹与慈善众筹两个截然不同模式。

救助众筹也就是个人求助的互联网公开化。接受社会救助是个人的合法权利,而救助者对其的支持,也是你情我愿。

而慈善众筹则是以众筹模式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而具体来说,如果平台要开展慈善众筹,或需要改变此前公益众筹流程和模式,首先要运营慈善众筹平台,很可能需要先得到类似于牌照之类慈善机构运营资质。第二,此前个人可以在平台上发起慈善项目的做法或将变为由个人提交申报,平台审核之后作为发起方发布项目或者先寻求慈善组织合作,然后再在有资质的平台发起众筹。

捐助者需要警惕个人捐助众筹的信息公开问题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同时,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私人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众筹项目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个人求助类的众筹项目,不在慈善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之内,目前只能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个人捐助者目前还将面对较大的诚信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参与者擦亮眼睛。但最终,仍是需要走信息公开的道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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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来了,个人发起“公益众筹”是非法行为?

如果平台要开展慈善众筹,或需要改变此前公益众筹流程和模式,首先要运营慈善众筹平台,很可能需要先得到类似于牌照之类慈善机构运营资质。

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五项议程,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

什么是慈善?个人还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这些问题都亟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问题的起点,什么是慈善?

慈善宗旨应该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是称为“个人救助”。

举个栗子,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和慈善募捐。但是小明需要一笔钱治疗白血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救助,不受慈善法约束。

至于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个人还能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不能!

这个“不能”有两层意思:

第一,《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草案,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基于慈善法草案,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也不是募捐行为,而是属于社会救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

不公益的公益众筹

近年来,“公益众筹”拉近了更多普通人与慈善、公益之间的距离。但是,由于对慈善、公益等概念的不够了解,导致这种不计回报的新兴的互联网众筹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生长,帮助到了一些人,却也带来了更大的行业性的问题。

由于分辨不出个人求助和慈善捐助之间的区别,导致“公益众筹”两者兼有,而且前者更为普遍。公益众筹不服务于“公众”已经成为现实。更严重的是,大家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为个人求助者提供了帮助,但是却由于个人求助者信息不透明,募资金额难查验,资金用途不公开,诈骗缺乏法律追责依据,导致“公益众筹”成为法外之地,公众质疑、骗子觊觎,让行业前景不明朗。

现在慈善法草案有了明确规定,那么,即使有些条款有不完全人性化或者偏颇的地方存在,但是对于正在行走于边缘的法律和道德边缘的“公益众筹”无疑是利好消息。

“公益众筹”被打破,平台走向两个方向

2015年,“公益众筹”实际融资额已高达52857.66万元。包括京东众筹、腾讯乐捐、轻松筹等众筹平台在内,都在为公众提供网络捐赠众筹服务。

但现在的“公益众筹”是个大杂烩,只要是无偿的众筹资金,都被纳入公益众筹的范围内。但随着个人救助和慈善募捐被慈善法区分开,那么原本的“公益众筹”概念将被打破。

根据慈善法,若要以众筹的方式公开开展捐赠活动,理应分为救助众筹与慈善众筹两个截然不同模式。

救助众筹也就是个人求助的互联网公开化。接受社会救助是个人的合法权利,而救助者对其的支持,也是你情我愿。

而慈善众筹则是以众筹模式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而具体来说,如果平台要开展慈善众筹,或需要改变此前公益众筹流程和模式,首先要运营慈善众筹平台,很可能需要先得到类似于牌照之类慈善机构运营资质。第二,此前个人可以在平台上发起慈善项目的做法或将变为由个人提交申报,平台审核之后作为发起方发布项目或者先寻求慈善组织合作,然后再在有资质的平台发起众筹。

捐助者需要警惕个人捐助众筹的信息公开问题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同时,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私人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众筹项目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个人求助类的众筹项目,不在慈善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之内,目前只能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个人捐助者目前还将面对较大的诚信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参与者擦亮眼睛。但最终,仍是需要走信息公开的道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