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名誉权案一审胜诉,获赔8.7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4月7日,杨幂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2966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杨幂,被告为张某。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大肆发布、转发针对原告的诽谤、侮辱性信息,包括“代言灾星”、“买水军”、“垮脸”等言论和大量丑化原告的配图,并挑唆大量网友进行转发,对原告进行恶评及贬损等。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辩称,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主要是因为原告将精力花费在通过炒作、水军、营销而非提升自身的演技和业务能力上。被告的行为系一个公民对于公众艺人的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评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等。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自诩为教师,其所发系列博文系对原告的舆论监督,以促使原告在青少年中树立正面形象;然而涉案侵权言论不仅部分内容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背离客观公正的立场,而且总体上用语格调不高,主观偏见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原告的侮辱和攻击,并非其所称的舆论监督和自由表达,更不可能给青少年以正面引导,其言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新浪微博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公开道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公证费7000元;驳回原告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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