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景源
2021年4月21日,界面新闻获悉,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当事人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2020年8月19日,王某在潘某的淘宝网店购买了2盒“新版日本JBP莱乃康LAENNEC.JBP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100粒”的产品,王某付款6000元,后收到潘某从广东省广州市发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
在王某下单后,潘某通过旺旺聊天向其发送信息,内容为“店铺公告:本店所售为境外商品,当您拍下商品时,代表着你已经阅读本条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该物品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内部细节、批量海外直邮进货故所有货物在中国境内发出,以及相关功能和有关规定且仍然自愿选择购买。本店铺保证假一赔十,支持验货。”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该信息状态为“未读”。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退还购物款6000元并赔偿十倍购物款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潘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其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潘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双方围绕涉案进口人胎素胶囊的来源、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是否检验合格以及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纠纷引起的食品安全之争。潘某作为开设网店售卖商品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潘某以进货上家的营业执照替代中国进口食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将自制简易中文标签替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中文标签,作为经营者,可推定其对于所售涉案商品并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明知”。
上海三中院认为,潘某在店铺公告中的免责自述,既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又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并无实际效力。
综上所述,潘某的诉请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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