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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享经纪约?共享经纪约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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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享经纪约?共享经纪约从哪里来?

共享经纪约指的是,隶属不同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的艺人参加选秀类节目,由原生经纪公司、选秀类节目主办方的关联公司(通常为其委托的经纪公司,也即“新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共享经纪约。

文|律商周刊

今年年初,随着《创造营2021》和《青春有你3》在腾讯和爱奇艺两大平台的开播,一年一度的选秀盛宴又拉开了帷幕。经纪公司为各自的选手摇旗呐喊,粉丝们也为各自的偶像加油助威,线上、线下的广告铺天盖地。

自2018年以来,各平台的偶像选秀类节目就一直热度不减,例如,由腾讯打造的“创造”系列,从一开始的《创造101》,到后来的《创造营2019》、《创造营2020》及今年开播的《创造营2021》,一次又一次掀起了收视高潮;由爱奇艺打造的《青春有你》系列,到今年也进入到了第三季。随着节目而成团出道并一路走红的艺人一直占据着各大媒体网站的头部流量,受到了众多粉丝及商家的追捧。

这场狂欢盛宴的背后,是艺人、原生经纪公司和选秀平台方及其新经纪公司等多方主体的博弈。但是人红是非多,伴随着这些偶像团队走红的背后,也暴露出了经纪合同背后的一些法律乱象。作为共享经纪约的开篇之作,本文将为介绍一下这些年伴随着选秀节目而兴起的共享经纪约的话题。在后面几篇中,我们将继续为大家探讨及揭示共享经纪约的类别,不同类别共享经纪约的优势及风险,共享经纪约法律风险防范及合同条款设计等。

在讨论共享经纪约之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权利许可归属合同、规划培养合同、公司管理合同等多种性质合同于一体的无名合同,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综合属性的合同。

根据经纪范围的不同,演艺经纪合同又可分为全约经纪合同(“全约”)、分约经纪合同(“分约”)以及共享约经纪合同(“共享经纪约”)等,其中,共享经纪约就是前面所述的近些年伴随着选秀类节目而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的一种特殊的新型的经纪约。

01全约

最传统的经纪约是很多人所知悉并理解的,享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家、全权、唯一代理的经纪约,也即我们所说的全约。在全约经纪合同下,艺人和经纪公司签署的是一份约定艺人全部演艺活动(包括:影视、电视、音乐、综艺、广告代言等等)均由经纪公司为艺人进行独家代理的合约。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及范围”条款通常表述为:

“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甲方为乙方独家代理全世界范围内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范围(以下简称“演艺事业”):

① 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等活动;

② 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

③ 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

④ 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⑤ 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

⑥ 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或者其他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02分约

早年间,各国经纪行业刚刚兴起之时,行业划分尚不细致,艺人所签的多为全约。此后,随着娱乐圈及商业市场的蓬勃发展,虽然经纪公司依然想取得艺人所有事务的独家代理权,以满足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现实中,行业越来越细分,大多经纪公司以一己之力难以达到全行业覆盖,因此,市场化、专业化就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精通某一领域的专业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因此,出现了一批针对细分专业市场的经纪公司,例如,有专门处理音乐事务、影视事务的经纪公司,也有专门为艺人对接商务、广告资源的经纪公司,在此背景下,就引申出了“分约”的概念,催生了分约经纪合同。分约经纪合同的出现,更好地满足了艺人多领域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弥补经纪公司在某一领域的资源短板,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分约经纪合同的达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常见的方式为,艺人的全约经纪公司和某一个在影视、音乐、文学出版、广告等领域享有丰富资源的第三方公司签约,通过艺人的全约经纪公司将艺人在某一领域的经纪活动让渡给该第三方分约经纪公司代理。在此情况下,艺人和全约经纪公司的全约经纪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全约经纪公司将部分经纪业务让渡给了第三方公司,即分约公司。

例如,在《超级女声》中以冠军出道的李宇春,和湖南卫视旗下的天娱传媒签署了全约经纪合同,但为了更好发展其音乐事业,李宇春的唱片约则分到了专业的音乐公司太合麦田。

二,同时,艺人在签署经纪合约之时,也可能自己选择不同的经纪公司,将自己不同的经纪事务委托给不同的经纪公司代理。例如,将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事务委托给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影视约”,将唱片的制作发行事务委托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唱片约”,将广告代言等商务事务委托给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务约”等等。并且,在每个分约类别里,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比如在唱片约下,还可以再进一步细分为“制作约”和“发行约”。

03 共享经纪约

共享经纪约指的是,隶属不同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的艺人参加选秀类节目,由原生经纪公司、选秀类节目主办方的关联公司(通常为其委托的经纪公司,也即“新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共享经纪约。原生经纪公司将艺人的经纪权,在限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共享乃至全部让渡给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新经纪公司通过合约的约定共同分享对艺人的经纪权,此种合约即是我们所称的“共享经纪约”。

在聊共享经纪约之前,不得不提一下我们的邻国—韩国。

实际上,共享经纪约和韩国有些不解之缘。韩国是亚洲偶像工厂的发源地,其偶像培养的工业化程度很高,韩国的经纪公司每年会在全球范围进行招募选拔活动,选拔具有偶像潜质的人成为公司的签约练习生。成为练习生之后,公司会对其进行一系列培训,通常经过三至五年的练习,当练习生们完成了经纪公司的各项培训,并通过经纪公司的各项考核筛选,被经纪公司认为具备出道条件的,经纪公司将择时组成偶像团体,并正式推出出道。此后,经纪公司就可以通过举办演唱会、发布音乐及舞蹈作品、安排上综艺、做广告代言、发布周边衍生品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挖掘艺人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变现。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偶像工业化运作模式必须投入大量的经济成本,经纪公司在招募练习生之后,需要给练习生们提供食、宿乃至生活补贴,为练习生安排各种各样的艺术课、文化课等等,公司在练习生出道之前在其身上投入的成本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并且,即便斥资巨大,也未必能确保日后一定能够获得成功出道并给公司创造利益,因此,这种投入产出比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只有大型且经济实力强的经纪公司才能操作这一模式,许多中小型经纪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在这一背景之下,共享经纪约的概念便开始悄然而生。

共享经纪约成功运用的一个例子便是韩国的一档综艺节目《Produce 101》。这档综艺节目创造了一种选秀模式,节目运营方将现有的一批已经具有一定功底的来自不同原生经纪公司的练习生们集合起来,共同打造一档选秀节目。与其他的选秀节目不同的是,在该节目中,多数参赛选手与很多经纪公司(即,原生经纪公司)已经签订了独家经纪合约,且已经通过了一段时间的培养,具备了一定实力,具有直接挖掘出道的可能性,节目运营方在此情况下与艺人和原生经纪公司签订参赛协议,约定了节目的选拔模式和出道机制,出道艺人与节目运营方或其委托的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签署一份共享经纪约,于特定期限内成立“限定团”,和这个“限定团”有关的合约便是我们所说的共享经纪约。

韩国选秀节目大获成功之后,该模式被借鉴到了中国,目前,我国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选秀节目腾讯的《创造营》系列及爱奇艺的《青春有你》系列,正是借鉴了韩国的共享经纪的模式。2018年,爱奇艺制作了综艺选秀节目《偶像练习生》(《青春有你》系列的前身),该节目从中国国内外87家经纪公司、练习生公司的1908位练习生中推荐选拔100位练习生,在四个月中进行封闭式训练及录制,最终由全民票选出优胜的9人,组成了9人组的偶像男团出道,并由爱奇艺关联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借鉴韩国《Produce 101》节目中艺人经纪关系的处理模式,通过签署共享经纪约的形式由爱奇艺关联经纪公司爱豆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负责在成团后的18个月内对出道艺人进行的管理和运营,在此背景下,共享经纪约作为一种新型经纪约的形式应运而生。

同一年,爱奇艺的对手平台腾讯也打造了《创造101》这档综艺选秀节目,该节目召集了101位选手,通过任务、训练、考核,让选手在明星导师训练下成长,最终经过层层选拔,孟美岐、吴宣仪、杨超越、段奥娟、Yamy、赖美云、张紫宁、杨芸晴、李紫婷、傅菁、徐梦洁十一位成员组成火箭少女101正式出道。然而此后,2018年8月发生的101成员孟美岐、吴宣仪和张紫宁出走事件使得共享经纪约进入了大众视野,并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该艺人团体的共享经纪约的约定,艺人在成团后的两年内由腾讯关联公司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独家负责出道艺人的经纪事务。孟美岐、吴宣仪和张紫宁的原生经纪公司分别为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作为艺人的原生经纪公司因对周天娱乐的艺人工作安排不满,公开发布联合声明,宣布终止和周天娱乐的共享经纪约合作,因腾讯及乐华娱乐在行业内的举足轻重地位,以及火箭少女101一路以来所积攒的巨大人气,使得这一次三人脱团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共享经纪约也随之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

与前文所介绍的全约和分约相比,除了签约主体的区别,共享经纪约在合约期限、合约内容、适用范围等各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一、从合约期限上看,共享经纪约给到新经纪公司的独家经纪期通常比较短,通常为公布出道成员的该期节目首播结束后的18至24个月。而全约和分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间通常比较长,例如,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独家经纪期常见的为8年。

二、从合约内容上看,共享经纪约约定了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为原生经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共享甚至让渡全部或部分经纪权给到新经纪公司,同时约定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在该特定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原生经纪公司的分配事宜,根据不同共享经纪约的类型可能体现为经纪补偿金)。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是独家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如何分配收益的问题。由独家经纪公司派生出的分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是原生经纪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收益分配问题。

三、从适用范围看,共享经纪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团体类选秀类节目、组团出道的艺人,而全约和分约经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宽泛。

一份共享经纪约的达成,是艺人、艺人的原生经纪公司及拥有媒体资源的平台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经纪公司博弈的结果。原生经纪公司向平台方输送艺人资源,借助平台方的选秀节目的曝光,使得自家艺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众所知悉,但需要牺牲的是一定期限内对艺人的经纪权,以期换得艺人依靠平台方资源成名且履行完限定团合约后剩余经纪期内的利益;平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经纪公司投入巨大财力打造节目知名度,增加收视率,以期充分挖掘在自身选秀节目中成功成团出道的艺人,在共享经纪约约定的期限内为其充分创造商业价值;选秀节目中的艺人选手一旦成团出道,则将由平台方所认可并指定的新经纪公司担任其演艺事业推广、发展的执行单位,新经纪公司将根据共享经纪约的约定,在其特定的独家经纪期限内,独家代理艺人的演艺事业,对艺人进行持续打造及曝光,从而在艺人身上收获巨大经济利益。

通过选秀节目出道的团体则是成立了一个限定团,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成团出道,在共享经纪约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解散,回归到原生经纪公司。因此,在这种模式下,限定团的艺人实际与两个经纪公司保持着经纪关系,一是新经纪公司,二是原生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在特定期限内将对艺人的经纪权让渡给了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按共享经纪约的约定共同管理艺人并分享收益。

共享经纪约同时涉及到艺人、原生经纪公司及新经纪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设计错综复杂,同时也是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在签约初期,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的谈判地位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平台方及新经纪公司会利用提供曝光度和资源的优势在合同中设计一些强势条款。此后,当艺人成团出道特别是走红后,可能会导致共享经纪约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因此,如何设计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共享经纪约需要花费不少心思。同时,不同签约主体在共享经纪约谈判时如何把握重点和痛点,也将直接影响到此后各自权益的主张及合约在后期的顺利履行与否。

作者介绍:

张岱元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主要专业领域为文娱知产、公司法、投融资及劳动法等领域。张律师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于UCL英国伦敦大学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长期为文娱、传媒、零售、互联网等行业的知名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也曾代理过多名国内一线明星及经纪公司,为客户处理包括经纪合约、商务合约、影视合约、投资合约等在内的各类复杂合约,并具有处理相关诉讼及仲裁程序的丰富经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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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享经纪约?共享经纪约从哪里来?

共享经纪约指的是,隶属不同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的艺人参加选秀类节目,由原生经纪公司、选秀类节目主办方的关联公司(通常为其委托的经纪公司,也即“新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共享经纪约。

文|律商周刊

今年年初,随着《创造营2021》和《青春有你3》在腾讯和爱奇艺两大平台的开播,一年一度的选秀盛宴又拉开了帷幕。经纪公司为各自的选手摇旗呐喊,粉丝们也为各自的偶像加油助威,线上、线下的广告铺天盖地。

自2018年以来,各平台的偶像选秀类节目就一直热度不减,例如,由腾讯打造的“创造”系列,从一开始的《创造101》,到后来的《创造营2019》、《创造营2020》及今年开播的《创造营2021》,一次又一次掀起了收视高潮;由爱奇艺打造的《青春有你》系列,到今年也进入到了第三季。随着节目而成团出道并一路走红的艺人一直占据着各大媒体网站的头部流量,受到了众多粉丝及商家的追捧。

这场狂欢盛宴的背后,是艺人、原生经纪公司和选秀平台方及其新经纪公司等多方主体的博弈。但是人红是非多,伴随着这些偶像团队走红的背后,也暴露出了经纪合同背后的一些法律乱象。作为共享经纪约的开篇之作,本文将为介绍一下这些年伴随着选秀节目而兴起的共享经纪约的话题。在后面几篇中,我们将继续为大家探讨及揭示共享经纪约的类别,不同类别共享经纪约的优势及风险,共享经纪约法律风险防范及合同条款设计等。

在讨论共享经纪约之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权利许可归属合同、规划培养合同、公司管理合同等多种性质合同于一体的无名合同,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综合属性的合同。

根据经纪范围的不同,演艺经纪合同又可分为全约经纪合同(“全约”)、分约经纪合同(“分约”)以及共享约经纪合同(“共享经纪约”)等,其中,共享经纪约就是前面所述的近些年伴随着选秀类节目而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的一种特殊的新型的经纪约。

01全约

最传统的经纪约是很多人所知悉并理解的,享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家、全权、唯一代理的经纪约,也即我们所说的全约。在全约经纪合同下,艺人和经纪公司签署的是一份约定艺人全部演艺活动(包括:影视、电视、音乐、综艺、广告代言等等)均由经纪公司为艺人进行独家代理的合约。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及范围”条款通常表述为:

“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甲方为乙方独家代理全世界范围内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范围(以下简称“演艺事业”):

① 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等活动;

② 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

③ 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

④ 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⑤ 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

⑥ 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或者其他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02分约

早年间,各国经纪行业刚刚兴起之时,行业划分尚不细致,艺人所签的多为全约。此后,随着娱乐圈及商业市场的蓬勃发展,虽然经纪公司依然想取得艺人所有事务的独家代理权,以满足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现实中,行业越来越细分,大多经纪公司以一己之力难以达到全行业覆盖,因此,市场化、专业化就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精通某一领域的专业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因此,出现了一批针对细分专业市场的经纪公司,例如,有专门处理音乐事务、影视事务的经纪公司,也有专门为艺人对接商务、广告资源的经纪公司,在此背景下,就引申出了“分约”的概念,催生了分约经纪合同。分约经纪合同的出现,更好地满足了艺人多领域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弥补经纪公司在某一领域的资源短板,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分约经纪合同的达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常见的方式为,艺人的全约经纪公司和某一个在影视、音乐、文学出版、广告等领域享有丰富资源的第三方公司签约,通过艺人的全约经纪公司将艺人在某一领域的经纪活动让渡给该第三方分约经纪公司代理。在此情况下,艺人和全约经纪公司的全约经纪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全约经纪公司将部分经纪业务让渡给了第三方公司,即分约公司。

例如,在《超级女声》中以冠军出道的李宇春,和湖南卫视旗下的天娱传媒签署了全约经纪合同,但为了更好发展其音乐事业,李宇春的唱片约则分到了专业的音乐公司太合麦田。

二,同时,艺人在签署经纪合约之时,也可能自己选择不同的经纪公司,将自己不同的经纪事务委托给不同的经纪公司代理。例如,将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事务委托给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影视约”,将唱片的制作发行事务委托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唱片约”,将广告代言等商务事务委托给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务约”等等。并且,在每个分约类别里,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比如在唱片约下,还可以再进一步细分为“制作约”和“发行约”。

03 共享经纪约

共享经纪约指的是,隶属不同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的艺人参加选秀类节目,由原生经纪公司、选秀类节目主办方的关联公司(通常为其委托的经纪公司,也即“新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共享经纪约。原生经纪公司将艺人的经纪权,在限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共享乃至全部让渡给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新经纪公司通过合约的约定共同分享对艺人的经纪权,此种合约即是我们所称的“共享经纪约”。

在聊共享经纪约之前,不得不提一下我们的邻国—韩国。

实际上,共享经纪约和韩国有些不解之缘。韩国是亚洲偶像工厂的发源地,其偶像培养的工业化程度很高,韩国的经纪公司每年会在全球范围进行招募选拔活动,选拔具有偶像潜质的人成为公司的签约练习生。成为练习生之后,公司会对其进行一系列培训,通常经过三至五年的练习,当练习生们完成了经纪公司的各项培训,并通过经纪公司的各项考核筛选,被经纪公司认为具备出道条件的,经纪公司将择时组成偶像团体,并正式推出出道。此后,经纪公司就可以通过举办演唱会、发布音乐及舞蹈作品、安排上综艺、做广告代言、发布周边衍生品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挖掘艺人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变现。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偶像工业化运作模式必须投入大量的经济成本,经纪公司在招募练习生之后,需要给练习生们提供食、宿乃至生活补贴,为练习生安排各种各样的艺术课、文化课等等,公司在练习生出道之前在其身上投入的成本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并且,即便斥资巨大,也未必能确保日后一定能够获得成功出道并给公司创造利益,因此,这种投入产出比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只有大型且经济实力强的经纪公司才能操作这一模式,许多中小型经纪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在这一背景之下,共享经纪约的概念便开始悄然而生。

共享经纪约成功运用的一个例子便是韩国的一档综艺节目《Produce 101》。这档综艺节目创造了一种选秀模式,节目运营方将现有的一批已经具有一定功底的来自不同原生经纪公司的练习生们集合起来,共同打造一档选秀节目。与其他的选秀节目不同的是,在该节目中,多数参赛选手与很多经纪公司(即,原生经纪公司)已经签订了独家经纪合约,且已经通过了一段时间的培养,具备了一定实力,具有直接挖掘出道的可能性,节目运营方在此情况下与艺人和原生经纪公司签订参赛协议,约定了节目的选拔模式和出道机制,出道艺人与节目运营方或其委托的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签署一份共享经纪约,于特定期限内成立“限定团”,和这个“限定团”有关的合约便是我们所说的共享经纪约。

韩国选秀节目大获成功之后,该模式被借鉴到了中国,目前,我国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选秀节目腾讯的《创造营》系列及爱奇艺的《青春有你》系列,正是借鉴了韩国的共享经纪的模式。2018年,爱奇艺制作了综艺选秀节目《偶像练习生》(《青春有你》系列的前身),该节目从中国国内外87家经纪公司、练习生公司的1908位练习生中推荐选拔100位练习生,在四个月中进行封闭式训练及录制,最终由全民票选出优胜的9人,组成了9人组的偶像男团出道,并由爱奇艺关联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借鉴韩国《Produce 101》节目中艺人经纪关系的处理模式,通过签署共享经纪约的形式由爱奇艺关联经纪公司爱豆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负责在成团后的18个月内对出道艺人进行的管理和运营,在此背景下,共享经纪约作为一种新型经纪约的形式应运而生。

同一年,爱奇艺的对手平台腾讯也打造了《创造101》这档综艺选秀节目,该节目召集了101位选手,通过任务、训练、考核,让选手在明星导师训练下成长,最终经过层层选拔,孟美岐、吴宣仪、杨超越、段奥娟、Yamy、赖美云、张紫宁、杨芸晴、李紫婷、傅菁、徐梦洁十一位成员组成火箭少女101正式出道。然而此后,2018年8月发生的101成员孟美岐、吴宣仪和张紫宁出走事件使得共享经纪约进入了大众视野,并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该艺人团体的共享经纪约的约定,艺人在成团后的两年内由腾讯关联公司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新经纪公司独家负责出道艺人的经纪事务。孟美岐、吴宣仪和张紫宁的原生经纪公司分别为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作为艺人的原生经纪公司因对周天娱乐的艺人工作安排不满,公开发布联合声明,宣布终止和周天娱乐的共享经纪约合作,因腾讯及乐华娱乐在行业内的举足轻重地位,以及火箭少女101一路以来所积攒的巨大人气,使得这一次三人脱团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共享经纪约也随之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

与前文所介绍的全约和分约相比,除了签约主体的区别,共享经纪约在合约期限、合约内容、适用范围等各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一、从合约期限上看,共享经纪约给到新经纪公司的独家经纪期通常比较短,通常为公布出道成员的该期节目首播结束后的18至24个月。而全约和分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间通常比较长,例如,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独家经纪期常见的为8年。

二、从合约内容上看,共享经纪约约定了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为原生经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共享甚至让渡全部或部分经纪权给到新经纪公司,同时约定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在该特定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原生经纪公司的分配事宜,根据不同共享经纪约的类型可能体现为经纪补偿金)。全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是独家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如何分配收益的问题。由独家经纪公司派生出的分约经纪合同约定的是原生经纪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收益分配问题。

三、从适用范围看,共享经纪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团体类选秀类节目、组团出道的艺人,而全约和分约经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宽泛。

一份共享经纪约的达成,是艺人、艺人的原生经纪公司及拥有媒体资源的平台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经纪公司博弈的结果。原生经纪公司向平台方输送艺人资源,借助平台方的选秀节目的曝光,使得自家艺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众所知悉,但需要牺牲的是一定期限内对艺人的经纪权,以期换得艺人依靠平台方资源成名且履行完限定团合约后剩余经纪期内的利益;平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经纪公司投入巨大财力打造节目知名度,增加收视率,以期充分挖掘在自身选秀节目中成功成团出道的艺人,在共享经纪约约定的期限内为其充分创造商业价值;选秀节目中的艺人选手一旦成团出道,则将由平台方所认可并指定的新经纪公司担任其演艺事业推广、发展的执行单位,新经纪公司将根据共享经纪约的约定,在其特定的独家经纪期限内,独家代理艺人的演艺事业,对艺人进行持续打造及曝光,从而在艺人身上收获巨大经济利益。

通过选秀节目出道的团体则是成立了一个限定团,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成团出道,在共享经纪约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解散,回归到原生经纪公司。因此,在这种模式下,限定团的艺人实际与两个经纪公司保持着经纪关系,一是新经纪公司,二是原生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在特定期限内将对艺人的经纪权让渡给了新经纪公司,原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按共享经纪约的约定共同管理艺人并分享收益。

共享经纪约同时涉及到艺人、原生经纪公司及新经纪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设计错综复杂,同时也是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在签约初期,原生经纪公司和艺人的谈判地位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平台方及新经纪公司会利用提供曝光度和资源的优势在合同中设计一些强势条款。此后,当艺人成团出道特别是走红后,可能会导致共享经纪约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因此,如何设计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共享经纪约需要花费不少心思。同时,不同签约主体在共享经纪约谈判时如何把握重点和痛点,也将直接影响到此后各自权益的主张及合约在后期的顺利履行与否。

作者介绍:

张岱元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主要专业领域为文娱知产、公司法、投融资及劳动法等领域。张律师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于UCL英国伦敦大学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长期为文娱、传媒、零售、互联网等行业的知名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也曾代理过多名国内一线明星及经纪公司,为客户处理包括经纪合约、商务合约、影视合约、投资合约等在内的各类复杂合约,并具有处理相关诉讼及仲裁程序的丰富经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