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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上线,能否根除违法违规“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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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上线,能否根除违法违规“造富”?

近两年,离职人员非法代持或不当入股获利案频频见诸报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6月1日晚,证监会发布通知称,将由各地证监局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

这是对于前序政策的的补充和完善。

5月28日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IPO公司等5大情形,并提出中介机构需要对离职人员的入股进行核查。

根据通知,保荐机构可在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

保荐机构在申请查询时应当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对于已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或申报的公司,其保荐机构可在上述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根据《指引》的定义,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10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

此外,离职人员还包括3类人员,分别为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3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证监会的其他会管单位包括期货交易所及相关机构、行业协会、证券登记及技术专业机构、投资者保护单位和其他单位(如中证金融研究院、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出,离职人员不当入股包括但不限于5类情形,分别为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保荐代表人表示,监管所列的不当入股情形整体具备可操作性,但前两类情形不好做论证和判断。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中介机构一般都会了解外部股东的入股动机和原由,若离职人员接触IPO企业的时间与其在监管机构任职时间有重合,那么就存在不当入股的嫌疑。有些不太好判断的是,如果离职人员在岗时给予方便,离职后进行投资,这怎么核查?”北京地区一位保代称。

作为上市前的“把关人”,中介机构需对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做出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应当指出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如果存在但不属于不当入股,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

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近两年,离职人员非法代持或不当入股获利案频频见诸报端,违法违规“造富”引起证监会高度关注。例如,证监会原处罚委主任欧阳健生以代持的形式,超低价突击入股史丹利IPO、合力泰IPO项目,获利上千万元。

此外,一些监管干部下海后成立风投机构,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1月21日,明泰控股过会,其在上市前突击引入6家机构投资者,其中4家PE为前证监系统官员或发审委员下海创办,另外两家为地方政府部门官员下海创办。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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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离职人员非法代持或不当入股获利案频频见诸报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6月1日晚,证监会发布通知称,将由各地证监局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

这是对于前序政策的的补充和完善。

5月28日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IPO公司等5大情形,并提出中介机构需要对离职人员的入股进行核查。

根据通知,保荐机构可在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

保荐机构在申请查询时应当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对于已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或申报的公司,其保荐机构可在上述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根据《指引》的定义,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10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

此外,离职人员还包括3类人员,分别为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3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证监会的其他会管单位包括期货交易所及相关机构、行业协会、证券登记及技术专业机构、投资者保护单位和其他单位(如中证金融研究院、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出,离职人员不当入股包括但不限于5类情形,分别为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保荐代表人表示,监管所列的不当入股情形整体具备可操作性,但前两类情形不好做论证和判断。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中介机构一般都会了解外部股东的入股动机和原由,若离职人员接触IPO企业的时间与其在监管机构任职时间有重合,那么就存在不当入股的嫌疑。有些不太好判断的是,如果离职人员在岗时给予方便,离职后进行投资,这怎么核查?”北京地区一位保代称。

作为上市前的“把关人”,中介机构需对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做出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应当指出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如果存在但不属于不当入股,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

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近两年,离职人员非法代持或不当入股获利案频频见诸报端,违法违规“造富”引起证监会高度关注。例如,证监会原处罚委主任欧阳健生以代持的形式,超低价突击入股史丹利IPO、合力泰IPO项目,获利上千万元。

此外,一些监管干部下海后成立风投机构,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1月21日,明泰控股过会,其在上市前突击引入6家机构投资者,其中4家PE为前证监系统官员或发审委员下海创办,另外两家为地方政府部门官员下海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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