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维权《这就是街舞》传播权获赔30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7月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京0108民初3412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被告千杉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运营的“电视猫视频”,即“云视听More TV”网络电视应用软件,向公众提供《这就是街舞》第一期的在线点播,涉案节目系千杉公司破坏优酷公司为涉案节目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播放,并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提供优酷公司的片前广告,侵犯了优酷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千杉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涉案节目的链接地址,未将涉案节目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等,不同意优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后认为,千杉公司通过故意避开或破坏优酷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提供涉案节目正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千杉公司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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