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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4年IPO之路生变,“五洋债”余震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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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4年IPO之路生变,“五洋债”余震未了?

自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以来,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下降明显。

文 | 独角金融 高远山

一宗六年前承揽的债券发行项目,令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身陷纠纷。其4年IPO之路如今也按下了暂停键,传出更换保荐商、重启上市事宜的消息。

1、4年IPO之路暂告段落

7月6日,上海证监局发布海通证券关于终止对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工作的公告。

2017年4月,海通证券与德邦证券签署了《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成为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2017年4月向上海证监局递交了关于德邦证券辅导备案的申请材料。

不过,4个月后,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违约,“五洋债”欺诈发行一案开始发酵,德邦证券作为发行债券主承销商也陷入危机。

对于终止辅导的原因,海通证券公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过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已签署了终止上市辅导工作的协议书。

对此理由,德邦证券表示,公司并未终止上市计划,本次只是更换保荐券商,后续将继续推动上市事宜。

五洋债案是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案件,目前涉案金额为7.4亿元。而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这次也摊上了大事。

上海一位长期关注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认为,监管部门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中,有一项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2020年德邦证券净利润8668万元,排名第80位,营收10.9亿元,排名第68位,处于行业中下游水平。”五洋债”上诉人共计索赔金额7.4亿元。

“因此,关键是看该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洋债’一案,德邦证券作为中介机构,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其IPO上市的步伐。”上述律师表示。

2、“五洋债案”,德邦证券逃得掉吗?

2020年最后一天,“五洋债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487名上诉人索赔金额7.4亿元。

判决结果显示,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所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只债券合计违约规模达13.6亿元,五洋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却通过粉饰公司报表骗取发债许可。

当时,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随后,“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停牌。此后,五洋建设连续遭遇多次主体和债项的评级下调,从AA一路调降至C。

回过头来看,与大多数公募债不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中,个人投资者占了近半成,千名散户被套,甚至一些老手也栽在了五洋债中。

该判决结果的影响力堪称“核弹级”,不仅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的案件。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上述原告之一、债券持有者叶春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

也就是说,7.4亿元这个索赔金额未来或将继续扩大(两只涉案债券规模合计约13.6亿元)。

目前,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

对于以上判决,今年1月底,该案的六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中,除了五洋建设外,其余五名均选择了上诉。

上诉的中介机构对“连带责任”存在异议,而划清中介机构在“五洋债案”中的边界责任或成为二审关注的焦点之一,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2021年年内取得生效判决。

3、中介不“中”,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需要为上述巨额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因为“五洋债”案已经吃了太多“苦头”,如被监管层处罚,多位相关责任人“下课”……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再次就该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没1912.44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857万元,罚款55万元)。

同时,德邦证券5位项目相关负责人也受到处罚:

对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债项目负责人)、曹榕(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五洋债项目承做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对林燕(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吴皓炜(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罗健(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独角金融(ID:uni-fin)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发现,上述5人均已从德邦证券离职,其中被撤销从业资格的周丞玮、曹榕二人离职后虽加盟了其它券商,但在上述“罚单”公布后,又陆续离职。

曹榕从德邦证券离职后,还状告德邦证券索要2.77亿元赔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68万,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种奖金费用等2.73亿等等)。详情可戳《离职员工向老东家索赔2.77亿元,还和“五洋债”案有关?》查看。

而曹榕在去年4月,就证监会对其处罚决定向北京中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榕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林燕则是对监管下发的处罚决定不满,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不过,证监会审查后仍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此外,自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以来,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下降明显。2017年债券承销金额位列第4的德邦证券,2018年承销总金额下降近7成,排在第19名,2019年缩水至221.12亿元,排在第31名,2020年债券承销金额为353.65亿元,排第44名。

4、资本市场“看门人”要敬业,更要专业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证券领域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作为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给各个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中小投资者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参与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净化金融证券环境、优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诸多积极意义。此次判决结果列明的赔偿金额之高、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之多、连带赔偿义务主体之广无可比拟,同时创造了多个“第一”。

近年来,尤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层多次公开表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而类似上市公司“犯错”,中介机构“连坐”的案例也不再罕见。

被网友调侃为“最穷上市公司”的华泽钴镍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中存在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除了华泽钴镍受到处罚,参与重组的两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成为监管对象。

2018年6月,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共计2800万元的处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并被证监会罚没520万元。

蒙受损失的华泽钴镍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华泽钴镍索要赔偿,国信证券和瑞华分别被判在40%、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雅百特于2015—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金元证券在担任山东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时,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金元证券进行没一罚三的处分共计4000万元。

证监会相关公告显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犯错,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担责。德邦证券重启IPO之路会顺利吗?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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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以来,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下降明显。

文 | 独角金融 高远山

一宗六年前承揽的债券发行项目,令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身陷纠纷。其4年IPO之路如今也按下了暂停键,传出更换保荐商、重启上市事宜的消息。

1、4年IPO之路暂告段落

7月6日,上海证监局发布海通证券关于终止对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工作的公告。

2017年4月,海通证券与德邦证券签署了《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成为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2017年4月向上海证监局递交了关于德邦证券辅导备案的申请材料。

不过,4个月后,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违约,“五洋债”欺诈发行一案开始发酵,德邦证券作为发行债券主承销商也陷入危机。

对于终止辅导的原因,海通证券公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过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已签署了终止上市辅导工作的协议书。

对此理由,德邦证券表示,公司并未终止上市计划,本次只是更换保荐券商,后续将继续推动上市事宜。

五洋债案是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案件,目前涉案金额为7.4亿元。而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这次也摊上了大事。

上海一位长期关注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认为,监管部门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中,有一项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2020年德邦证券净利润8668万元,排名第80位,营收10.9亿元,排名第68位,处于行业中下游水平。”五洋债”上诉人共计索赔金额7.4亿元。

“因此,关键是看该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洋债’一案,德邦证券作为中介机构,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其IPO上市的步伐。”上述律师表示。

2、“五洋债案”,德邦证券逃得掉吗?

2020年最后一天,“五洋债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487名上诉人索赔金额7.4亿元。

判决结果显示,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所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只债券合计违约规模达13.6亿元,五洋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却通过粉饰公司报表骗取发债许可。

当时,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随后,“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停牌。此后,五洋建设连续遭遇多次主体和债项的评级下调,从AA一路调降至C。

回过头来看,与大多数公募债不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中,个人投资者占了近半成,千名散户被套,甚至一些老手也栽在了五洋债中。

该判决结果的影响力堪称“核弹级”,不仅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的案件。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上述原告之一、债券持有者叶春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

也就是说,7.4亿元这个索赔金额未来或将继续扩大(两只涉案债券规模合计约13.6亿元)。

目前,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

对于以上判决,今年1月底,该案的六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中,除了五洋建设外,其余五名均选择了上诉。

上诉的中介机构对“连带责任”存在异议,而划清中介机构在“五洋债案”中的边界责任或成为二审关注的焦点之一,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2021年年内取得生效判决。

3、中介不“中”,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需要为上述巨额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因为“五洋债”案已经吃了太多“苦头”,如被监管层处罚,多位相关责任人“下课”……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再次就该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没1912.44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857万元,罚款55万元)。

同时,德邦证券5位项目相关负责人也受到处罚:

对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债项目负责人)、曹榕(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五洋债项目承做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对林燕(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吴皓炜(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罗健(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独角金融(ID:uni-fin)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发现,上述5人均已从德邦证券离职,其中被撤销从业资格的周丞玮、曹榕二人离职后虽加盟了其它券商,但在上述“罚单”公布后,又陆续离职。

曹榕从德邦证券离职后,还状告德邦证券索要2.77亿元赔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68万,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种奖金费用等2.73亿等等)。详情可戳《离职员工向老东家索赔2.77亿元,还和“五洋债”案有关?》查看。

而曹榕在去年4月,就证监会对其处罚决定向北京中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榕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林燕则是对监管下发的处罚决定不满,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不过,证监会审查后仍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此外,自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以来,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下降明显。2017年债券承销金额位列第4的德邦证券,2018年承销总金额下降近7成,排在第19名,2019年缩水至221.12亿元,排在第31名,2020年债券承销金额为353.65亿元,排第44名。

4、资本市场“看门人”要敬业,更要专业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证券领域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作为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给各个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中小投资者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参与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净化金融证券环境、优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诸多积极意义。此次判决结果列明的赔偿金额之高、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之多、连带赔偿义务主体之广无可比拟,同时创造了多个“第一”。

近年来,尤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层多次公开表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而类似上市公司“犯错”,中介机构“连坐”的案例也不再罕见。

被网友调侃为“最穷上市公司”的华泽钴镍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中存在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除了华泽钴镍受到处罚,参与重组的两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成为监管对象。

2018年6月,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共计2800万元的处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并被证监会罚没520万元。

蒙受损失的华泽钴镍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华泽钴镍索要赔偿,国信证券和瑞华分别被判在40%、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雅百特于2015—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金元证券在担任山东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时,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金元证券进行没一罚三的处分共计4000万元。

证监会相关公告显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犯错,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担责。德邦证券重启IPO之路会顺利吗?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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