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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法行为,四川新网银行被罚6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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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法行为,四川新网银行被罚630万元

罚单显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章宇璠

编辑 | 张一诺

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布了一张罚单,剑指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刘波,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李秀梅,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2C消费金融部总经理,二人对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刚,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郭军,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理财部副总经理,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30万元;对刘波罚款人民币9.5万元;对李秀梅罚款人民币8.5万元;对刘刚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郭军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1年3月15日,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不尽职、催收管理不到位、与该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推高了消费者融资成本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被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2021年第5号通报《关于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中通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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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显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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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章宇璠

编辑 | 张一诺

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布了一张罚单,剑指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刘波,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李秀梅,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2C消费金融部总经理,二人对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刚,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郭军,时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理财部副总经理,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30万元;对刘波罚款人民币9.5万元;对李秀梅罚款人民币8.5万元;对刘刚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郭军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1年3月15日,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不尽职、催收管理不到位、与该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推高了消费者融资成本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被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2021年第5号通报《关于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中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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