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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最后贷款人机制: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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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最后贷款人机制: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央行表示,当前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央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

202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大楼。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记者 王玉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提到,当前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央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

央行表示,下一步要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原则上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权责划分上,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应承担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应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

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通常是由中央银行来担当。其核心含义在于当不利冲击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异常上升,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最后贷款人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例如,2019年5月,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包商银行后,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先行对个人和机构债权予以合理保障,后续以新设银行收购承接方式推动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既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银行适时向包商银行提供常备借贷便利,保障了包商银行的流动性安全。

央行指出,在历次风险处置中,人民银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资金支持, 最后贷款人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最后贷款人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此前在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和金融改革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央行称。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最后贷款人权责不对称, 对使用央行资金的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权限,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作用,结合国际成熟做法和国内实践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和 机制建设,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压实各方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应承担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首先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化解风险,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补充资本、承担损失,债权人依法承担风险处置成本。

地方政府应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通过本级财政筹集风险处置资金, 维护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

存款保险基金、其他行业保障基金按照法定职责参与本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必要时以适当方式依法向风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或补偿投资者损失。

在各方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仍难以化解风险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为避免风险蔓延形成系统性风险,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央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提供资金支持。

精准判断风险性质,严格央行资金使用条件

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准确判断金融机构究竟是流动性风险还是资不抵债风险。央行原则上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健全系统性风险分析框架,当单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风险时,央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原则上可提供救助。

央行发放再贷款时,需严格落实担保措施,如由相关机构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

强化监督干预,保障央行资金安全

强化监督干预是最后贷款人救助的必要前提,通过修订《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使用央行资金机构的监督,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分红、 限制资产转让、限期补充资本、责令或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更换管理层以及其他改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推动建立权责对称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保障央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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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最后贷款人机制: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央行表示,当前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央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

202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大楼。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记者 王玉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提到,当前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央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

央行表示,下一步要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原则上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权责划分上,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应承担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应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

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通常是由中央银行来担当。其核心含义在于当不利冲击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异常上升,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最后贷款人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例如,2019年5月,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包商银行后,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先行对个人和机构债权予以合理保障,后续以新设银行收购承接方式推动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既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银行适时向包商银行提供常备借贷便利,保障了包商银行的流动性安全。

央行指出,在历次风险处置中,人民银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资金支持, 最后贷款人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最后贷款人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此前在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被动承担了部分金融风险处置成本和金融改革成本,但最后贷款人职能泛化易引发道德风险。”央行称。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条件上与央行屡有博弈。最后贷款人权责不对称, 对使用央行资金的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权限,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作用,结合国际成熟做法和国内实践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和 机制建设,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压实各方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应承担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首先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化解风险,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补充资本、承担损失,债权人依法承担风险处置成本。

地方政府应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通过本级财政筹集风险处置资金, 维护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

存款保险基金、其他行业保障基金按照法定职责参与本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必要时以适当方式依法向风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或补偿投资者损失。

在各方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仍难以化解风险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为避免风险蔓延形成系统性风险,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央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提供资金支持。

精准判断风险性质,严格央行资金使用条件

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准确判断金融机构究竟是流动性风险还是资不抵债风险。央行原则上只向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健全系统性风险分析框架,当单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风险时,央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原则上可提供救助。

央行发放再贷款时,需严格落实担保措施,如由相关机构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

强化监督干预,保障央行资金安全

强化监督干预是最后贷款人救助的必要前提,通过修订《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使用央行资金机构的监督,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分红、 限制资产转让、限期补充资本、责令或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更换管理层以及其他改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推动建立权责对称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保障央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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