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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中国电商被封号,该如何利用法律起诉亚马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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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中国电商被封号,该如何利用法律起诉亚马逊

实体商户可依据美国法律,提出多项主张;程序上应提出临时措施,扩大后续谈判筹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马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讲师)

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涉及约1000家企业,5万多个账号,预估损失超过千亿元,其中电商账户被冻结金额从数千万美元至数亿美元不等。其中有约600个中国品牌的销售权限被关闭,涉及这些品牌的约3000个卖家账号,包括消费电子、日用、家居和运动品类商品。

在这次封号事件中,亚马逊提供的理由主要是商家的违规操作,包括“操纵评论”、“刷单”和“违规账号关联”等。9月17日,亚马逊回复说此次封号事件“非针对中国,申诉成功机会不大”。

那么电商如何在此事件中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以谋求生存与发展?本文主张所涉电商应充分利用美国法律规则和程序提起仲裁或诉讼,占据谈判和解主导权,以求得生存与发展。

一、实体商户可依据美国法律,提出多项主张

中美之间的商贸斗争,在经历中兴、华为、Tik Tok事件后,中国企业和商家应该有所认识:和美国打交道,只有奋起而斗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只能被对方打压。此次亚马逊封号事件也一样,中国电商虽然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但也不能坐以待毙,电商可以依据美国合同法与反垄断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电商可依据合同提起仲裁或诉讼

电商卖家与亚马逊签订有合同《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亚马逊关停中国商家账号的主要依据,是协议第三条中关于“有效期与终止”的规定。

协议第三条约定,亚马逊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单方面终止卖家账户:第一,亚马逊提前30天通知卖家可将终止账户。第二,亚马逊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立即终止账户:电商实质违约且在收到补救通知后7天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电商的账户已被用于或可能用于欺骗性、欺诈性或非法活动;电商的行为已损害或被控件发现可能会损害其他卖家、买家或亚马逊的合法权益。

针对立即终止账户,亚马逊会通过邮件或类似方式,即时进行通知,并说明原因和申诉方式,除非亚马逊有理由相信提供此类信息会妨碍调查或阻止欺骗性、欺诈性或非法活动,或使卖家能够规避亚马逊的保障措施。

此次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中,电商有数种理由起诉亚马逊:

首先,电商可能并没有构成实质违约。此事件中亚马逊受损利益较难证明,且电商具有补救可能性,所以难构成实质违约。其中,电商并未收到补救通知或其他有关期限整改的通知。

其次,若电商的行为不存在返现、删除修改评论、强制好评等行为,电商可论证自己的行为只是中性行为,即只要求顾客进行中性反馈或评论。

再次,亚马逊在本次关停账户后,自始至终未对卖家申诉进行回应。被关停电商中,有一部分应为系统误判,至少对该部分电商而言,其本身没有违约,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申诉通道没有作用,亚马逊应当构成违约。

最后,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案例,电商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中某些格式条款,例如强制仲裁条款,无效。

(二)电商可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

电商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首先,亚马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这些事实可能包括:亚马逊自营产品事后接手原中国卖家的相关市场,亚马逊事后开始生产或销售原中国卖家产品,亚马逊事后加大宣传或营销,亚马逊与潜在竞争者等协商或签订合同。其次,电商因亚马逊的垄断受到损害。依照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第二条,电商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二、程序上应提出临时措施,扩大后续谈判筹码

在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最终判决前,当事方可以申请临时措施请求,要求临时解封账户。获得临时措施可以使得当事方更具有主动权,增加后续谈判筹码。禁止令是美国联邦法院用来改变或维持现状的一种非常特殊的救济方式。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或避免对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官会要求一方当事人作出或停止作出特定行为。禁止令的作出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官对个案案情的判断。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5条对禁止令的通知方式、形式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作出禁止令的具体标准。各州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作出禁止令的具体标准。法院或仲裁庭确立的初步禁止令的类似标准是:第一,如果不作出禁止令,原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第二,原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第三,在衡平的考量中,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将超过禁止令作出给被告带来的损失;第四,作出禁止令符合公共利益。

在此事件中,电商有极大可能会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从而获得临时措施,为中方商户后续与亚马逊谈判提供更大的筹码。商户向法院或仲裁庭请求临时措施,如果法院或仲裁庭一旦同意请求,则相当于给亚马逊附加了一项义务。如此一来,一方面给亚马逊增加了压力,包括法律上的压力和舆论上的压力,即使该措施没有得到遵守,也可能会成为谈判中商户的一项有力筹码;另一方面,也给商户自身争取了一些时间和空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在实践中对权利的提前救济。

由于此次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涉及多家企业,数家有实力的电商均可以向美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形成合围攻势,迫使亚马逊态度的转变。同时,鉴于美国法院对高科技公司不同的态度以及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等,多家电商可以在相应的仲裁庭和不同法院同时起诉亚马逊,以确保部分果实的实现。最后,电商可以推动美国消费者起诉亚马逊,最终形成多管齐下,遍地开花的结果。

在多方、多地点、多理由的诉讼或仲裁态势下,亚马逊迫于压力,势必提起解封账户与请求和解。在后续发展过程中,电商可以在尊重平台规则的基础上,利用规则去谋求发展;同时,电商对未来进行多平台布局,降低类似封号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中国电商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奋起反击,以斗争求生存!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原文刊自《观察者网》。界面新闻获授权转载。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an.com。)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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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商户可依据美国法律,提出多项主张;程序上应提出临时措施,扩大后续谈判筹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马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讲师)

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涉及约1000家企业,5万多个账号,预估损失超过千亿元,其中电商账户被冻结金额从数千万美元至数亿美元不等。其中有约600个中国品牌的销售权限被关闭,涉及这些品牌的约3000个卖家账号,包括消费电子、日用、家居和运动品类商品。

在这次封号事件中,亚马逊提供的理由主要是商家的违规操作,包括“操纵评论”、“刷单”和“违规账号关联”等。9月17日,亚马逊回复说此次封号事件“非针对中国,申诉成功机会不大”。

那么电商如何在此事件中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以谋求生存与发展?本文主张所涉电商应充分利用美国法律规则和程序提起仲裁或诉讼,占据谈判和解主导权,以求得生存与发展。

一、实体商户可依据美国法律,提出多项主张

中美之间的商贸斗争,在经历中兴、华为、Tik Tok事件后,中国企业和商家应该有所认识:和美国打交道,只有奋起而斗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只能被对方打压。此次亚马逊封号事件也一样,中国电商虽然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但也不能坐以待毙,电商可以依据美国合同法与反垄断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电商可依据合同提起仲裁或诉讼

电商卖家与亚马逊签订有合同《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亚马逊关停中国商家账号的主要依据,是协议第三条中关于“有效期与终止”的规定。

协议第三条约定,亚马逊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单方面终止卖家账户:第一,亚马逊提前30天通知卖家可将终止账户。第二,亚马逊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立即终止账户:电商实质违约且在收到补救通知后7天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电商的账户已被用于或可能用于欺骗性、欺诈性或非法活动;电商的行为已损害或被控件发现可能会损害其他卖家、买家或亚马逊的合法权益。

针对立即终止账户,亚马逊会通过邮件或类似方式,即时进行通知,并说明原因和申诉方式,除非亚马逊有理由相信提供此类信息会妨碍调查或阻止欺骗性、欺诈性或非法活动,或使卖家能够规避亚马逊的保障措施。

此次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中,电商有数种理由起诉亚马逊:

首先,电商可能并没有构成实质违约。此事件中亚马逊受损利益较难证明,且电商具有补救可能性,所以难构成实质违约。其中,电商并未收到补救通知或其他有关期限整改的通知。

其次,若电商的行为不存在返现、删除修改评论、强制好评等行为,电商可论证自己的行为只是中性行为,即只要求顾客进行中性反馈或评论。

再次,亚马逊在本次关停账户后,自始至终未对卖家申诉进行回应。被关停电商中,有一部分应为系统误判,至少对该部分电商而言,其本身没有违约,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申诉通道没有作用,亚马逊应当构成违约。

最后,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案例,电商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中某些格式条款,例如强制仲裁条款,无效。

(二)电商可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

电商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首先,亚马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这些事实可能包括:亚马逊自营产品事后接手原中国卖家的相关市场,亚马逊事后开始生产或销售原中国卖家产品,亚马逊事后加大宣传或营销,亚马逊与潜在竞争者等协商或签订合同。其次,电商因亚马逊的垄断受到损害。依照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第二条,电商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二、程序上应提出临时措施,扩大后续谈判筹码

在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最终判决前,当事方可以申请临时措施请求,要求临时解封账户。获得临时措施可以使得当事方更具有主动权,增加后续谈判筹码。禁止令是美国联邦法院用来改变或维持现状的一种非常特殊的救济方式。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或避免对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官会要求一方当事人作出或停止作出特定行为。禁止令的作出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官对个案案情的判断。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5条对禁止令的通知方式、形式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作出禁止令的具体标准。各州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作出禁止令的具体标准。法院或仲裁庭确立的初步禁止令的类似标准是:第一,如果不作出禁止令,原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第二,原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第三,在衡平的考量中,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将超过禁止令作出给被告带来的损失;第四,作出禁止令符合公共利益。

在此事件中,电商有极大可能会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从而获得临时措施,为中方商户后续与亚马逊谈判提供更大的筹码。商户向法院或仲裁庭请求临时措施,如果法院或仲裁庭一旦同意请求,则相当于给亚马逊附加了一项义务。如此一来,一方面给亚马逊增加了压力,包括法律上的压力和舆论上的压力,即使该措施没有得到遵守,也可能会成为谈判中商户的一项有力筹码;另一方面,也给商户自身争取了一些时间和空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在实践中对权利的提前救济。

由于此次亚马逊电商封号事件涉及多家企业,数家有实力的电商均可以向美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形成合围攻势,迫使亚马逊态度的转变。同时,鉴于美国法院对高科技公司不同的态度以及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等,多家电商可以在相应的仲裁庭和不同法院同时起诉亚马逊,以确保部分果实的实现。最后,电商可以推动美国消费者起诉亚马逊,最终形成多管齐下,遍地开花的结果。

在多方、多地点、多理由的诉讼或仲裁态势下,亚马逊迫于压力,势必提起解封账户与请求和解。在后续发展过程中,电商可以在尊重平台规则的基础上,利用规则去谋求发展;同时,电商对未来进行多平台布局,降低类似封号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中国电商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奋起反击,以斗争求生存!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原文刊自《观察者网》。界面新闻获授权转载。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an.com。)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