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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直播带货”税收征管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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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直播带货”税收征管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网络经营毕竟是新生事物,既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平台,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增长点,但也呈现量大、利薄、扣除细碎且不好取得发票凭证等问题,所以其收入的确认跟传统的工商企业还是有差别的,这个需要区别对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海南大学会计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红色会计首席专家)

经营纳税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限于纳税意识薄弱,又存在侥幸心理,或被所谓的税务筹划“大师”误导,很多高收入者还是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上演一幕又一幕的偷逃税款事件。近年披露的税收惩处案件可谓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而涉案金额越大,恰恰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越多。最近又有一起直播带货偷逃税款案件被处罚十多亿并刷屏,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笔者也借此说一说自己的看法。

第一,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除依法减免外,没有特例。这个理念不仅被惩处者要铭记在心,所有的纳税人都要牢记并落实到行为中。改革开放后,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现在正在调节这个差距,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税收又是主要调节手段之一。可很多人的纳税意识,并没有随着收入的高速增长而增长,这就导致涉税风险了,频发的涉税案件就是一证。所以,高收入人群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收入要“取之有道”,以前的那些避税方法搁现在可能都不灵了。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是网络经营,往来的数字都留在那儿,既瞒不住,又改不了,在这方面动逃税的心思,那是不知道大数据监管的厉害,被处罚的人肯定都知道了。所以,这个十几亿的涉税案件,对每一位纳税人来说都是一堂税收实践课。补交了税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若再来一次,就涉及牢狱之灾了,这可不是开玩笑,税法上都写着。

第二,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基本准则。这个直播带货案件的整个偷逃税款情况披露地很详细,说明税务机关做足了稽查功夫,也足以服人。但不能说一点瑕疵没有,有瑕疵也说明有努力的方向。笔者不揣浅陋,从专业的角度抛出几个问题以供探讨。

一是直播带货收入是属于薪酬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或是经营所得,这涉及不同的税率。薪酬一般是单位发的,所以首先要排除;劳务报酬是发放方发的,发放方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代扣代缴,那要补交;但劳务报酬最终要与薪酬一起汇算清缴,适用税率跟薪酬一样,最高都是45%。从收入的性质看,带货收入更像个体户的经营所得,适应税率最高为35%

二是直播带货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团队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收入都属于他个人,依法全额纳税。但如果是团队行为,收入就属于团队,不能都安在他个人头上;若用公司经营,那收入就属于公司收入,分配到个人头上才属于个人的薪酬收入或分红收入。所以,双方的交易合同签署若是公司行为,就既不存在劳务报酬的问题,也不存在全部收入归个人的问题。

三是直播带货人在上海注册了“避税”公司,分流了收入。笔者认为,先有“避税”公司,后有逃税行为,如果注册公司是合规的,那当地的商事部门要承担“把关不严”的责任。不然,不解决各地的“避税”公司注册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就不能彻底解决收入的分流问题。

为了切好分配的蛋糕,经济越发展,税收监管越重要,而监管的依据就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法。网络经营毕竟是新生事物,既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平台,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增长点,但也呈现量大、利薄、扣除细碎且不好取得发票凭证等问题,所以其收入的确认跟传统的工商企业还是有差别的,这个需要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机关在重拳打击偷逃税款行为的同时,也要做好网络经营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依据实践需求出台针对性的征收条款,让纳税人看得明白,交得清楚,口服心服,逐步从“要我纳税”晋升到“我要纳税”,构建我国税收新文化。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a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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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直播带货”税收征管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网络经营毕竟是新生事物,既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平台,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增长点,但也呈现量大、利薄、扣除细碎且不好取得发票凭证等问题,所以其收入的确认跟传统的工商企业还是有差别的,这个需要区别对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海南大学会计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红色会计首席专家)

经营纳税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限于纳税意识薄弱,又存在侥幸心理,或被所谓的税务筹划“大师”误导,很多高收入者还是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上演一幕又一幕的偷逃税款事件。近年披露的税收惩处案件可谓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而涉案金额越大,恰恰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越多。最近又有一起直播带货偷逃税款案件被处罚十多亿并刷屏,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笔者也借此说一说自己的看法。

第一,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除依法减免外,没有特例。这个理念不仅被惩处者要铭记在心,所有的纳税人都要牢记并落实到行为中。改革开放后,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现在正在调节这个差距,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税收又是主要调节手段之一。可很多人的纳税意识,并没有随着收入的高速增长而增长,这就导致涉税风险了,频发的涉税案件就是一证。所以,高收入人群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收入要“取之有道”,以前的那些避税方法搁现在可能都不灵了。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是网络经营,往来的数字都留在那儿,既瞒不住,又改不了,在这方面动逃税的心思,那是不知道大数据监管的厉害,被处罚的人肯定都知道了。所以,这个十几亿的涉税案件,对每一位纳税人来说都是一堂税收实践课。补交了税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若再来一次,就涉及牢狱之灾了,这可不是开玩笑,税法上都写着。

第二,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基本准则。这个直播带货案件的整个偷逃税款情况披露地很详细,说明税务机关做足了稽查功夫,也足以服人。但不能说一点瑕疵没有,有瑕疵也说明有努力的方向。笔者不揣浅陋,从专业的角度抛出几个问题以供探讨。

一是直播带货收入是属于薪酬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或是经营所得,这涉及不同的税率。薪酬一般是单位发的,所以首先要排除;劳务报酬是发放方发的,发放方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代扣代缴,那要补交;但劳务报酬最终要与薪酬一起汇算清缴,适用税率跟薪酬一样,最高都是45%。从收入的性质看,带货收入更像个体户的经营所得,适应税率最高为35%

二是直播带货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团队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收入都属于他个人,依法全额纳税。但如果是团队行为,收入就属于团队,不能都安在他个人头上;若用公司经营,那收入就属于公司收入,分配到个人头上才属于个人的薪酬收入或分红收入。所以,双方的交易合同签署若是公司行为,就既不存在劳务报酬的问题,也不存在全部收入归个人的问题。

三是直播带货人在上海注册了“避税”公司,分流了收入。笔者认为,先有“避税”公司,后有逃税行为,如果注册公司是合规的,那当地的商事部门要承担“把关不严”的责任。不然,不解决各地的“避税”公司注册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就不能彻底解决收入的分流问题。

为了切好分配的蛋糕,经济越发展,税收监管越重要,而监管的依据就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法。网络经营毕竟是新生事物,既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平台,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增长点,但也呈现量大、利薄、扣除细碎且不好取得发票凭证等问题,所以其收入的确认跟传统的工商企业还是有差别的,这个需要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机关在重拳打击偷逃税款行为的同时,也要做好网络经营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依据实践需求出台针对性的征收条款,让纳税人看得明白,交得清楚,口服心服,逐步从“要我纳税”晋升到“我要纳税”,构建我国税收新文化。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a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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