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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大V”带货金融产品须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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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大V”带货金融产品须持牌

这是孙天琦第二次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的牌照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发表《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一文,文章指出当前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或技术进行获客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他表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私募性质金融产品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剑指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孙天琦称,一些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借助互联网面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跨境开立银行账户、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产品、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和ICO交易服务、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孙天琦第二次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的牌照问题。

2021年10月,孙天琦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跨境互联网券商客户快速增长,多来自我国境内。据专业媒体报道,注册在开曼群岛的A公司存量入金账户80%来自我国境内,注册在香港的B公司为55%。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多位市场人士指出,上述A、B两家公司分别为富途控股和老虎证券。上述言论公开后,富途控股和老虎证券均一度大跌逾20%。

此外,孙天琦还揭露了另一种非法的跨境证券服务,“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与中资银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

具体操作上,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境外券商代客户向境外银行申请同名子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用途一般虚报为因私旅游等)并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APP显示入账金额,供境内投资者进行交易。此类机构在境内有各种变相的招揽和营销行为。因母公司中资券商为境内持牌机构,这种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应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表示,金融牌照有国界。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业必须持牌经营

对于可以面向公众、全网销售的金融产品,如互联网存款、公募基金、公募银行理财、互联网保险,亦存在较多合规问题。

孙天琦表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的整个存款流程在平台完成,平台掌握了存款产品展示、运营、客户、数据等权限,因此,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这不是利率是否合规的“闯红灯”问题,而是本身就属于无牌上路的“黑车”。二是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和监管约束。相关机构与平台合作跨区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偏离了服务当地的经营定位。

是否有必要设立存款经纪业务牌照,互联网平台企业可否借此经营存款业务?他表示,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外部约束、微观监管的有效性、投资者成熟度以及风险处置机制情况看,目前不宜设立存款经纪牌照。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银行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没有独立销售牌照。2021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否介入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孙天琦指出,从原理上讲,公募理财产品作为公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统一监管的角度出发,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比照公募基金管理。但也要考虑,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还处于转型发展过程中,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客观上投资者对银行背景的金融产品与非银行机构的金融产品理解还是不一样,因此现阶段建议仍需审慎研究。

孙天琦强调,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

孙天琦表示,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差别地向网络消费者宣介、销售,如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信托产品、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

目前部分互联网平台与旗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一:点击互联网平台APP首页上“高端理财”,显示跳转页面,提示“即将进入××基金销售平台”。对访问用户设置实名认证、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承诺三道门槛。只有经过筛选的用户才可以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同时,在购买环节,用户需要按规定完成上传资产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认证后,才能进行后续购买操作。有的互联网平台禁止保守型的用户查看超出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模式二:有的互联网平台APP对访问用户仅设置合格投资者承诺一道门槛,用户进行承诺即可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完成合格投资者认证后进入后续购买操作。此类模式下,互联网平台APP虽然对访问用户也设置了一定的筛选程序,但是能否真正起到筛选特定对象的效果,有待讨论。也有投资者反映,在某互联网平台上验证环节程序没有走完就下线后,平台销售人员会电话联系并告知投资者,可以帮助编造资产证明等资料以利于审核通过。

孙天琦表示,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

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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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大V”带货金融产品须持牌

这是孙天琦第二次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的牌照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发表《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一文,文章指出当前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或技术进行获客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他表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私募性质金融产品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剑指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孙天琦称,一些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借助互联网面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跨境开立银行账户、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产品、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和ICO交易服务、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孙天琦第二次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的牌照问题。

2021年10月,孙天琦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跨境互联网券商客户快速增长,多来自我国境内。据专业媒体报道,注册在开曼群岛的A公司存量入金账户80%来自我国境内,注册在香港的B公司为55%。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多位市场人士指出,上述A、B两家公司分别为富途控股和老虎证券。上述言论公开后,富途控股和老虎证券均一度大跌逾20%。

此外,孙天琦还揭露了另一种非法的跨境证券服务,“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与中资银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

具体操作上,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境外券商代客户向境外银行申请同名子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用途一般虚报为因私旅游等)并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APP显示入账金额,供境内投资者进行交易。此类机构在境内有各种变相的招揽和营销行为。因母公司中资券商为境内持牌机构,这种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应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表示,金融牌照有国界。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业必须持牌经营

对于可以面向公众、全网销售的金融产品,如互联网存款、公募基金、公募银行理财、互联网保险,亦存在较多合规问题。

孙天琦表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的整个存款流程在平台完成,平台掌握了存款产品展示、运营、客户、数据等权限,因此,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这不是利率是否合规的“闯红灯”问题,而是本身就属于无牌上路的“黑车”。二是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和监管约束。相关机构与平台合作跨区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偏离了服务当地的经营定位。

是否有必要设立存款经纪业务牌照,互联网平台企业可否借此经营存款业务?他表示,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外部约束、微观监管的有效性、投资者成熟度以及风险处置机制情况看,目前不宜设立存款经纪牌照。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银行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没有独立销售牌照。2021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否介入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孙天琦指出,从原理上讲,公募理财产品作为公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统一监管的角度出发,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比照公募基金管理。但也要考虑,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还处于转型发展过程中,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客观上投资者对银行背景的金融产品与非银行机构的金融产品理解还是不一样,因此现阶段建议仍需审慎研究。

孙天琦强调,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

孙天琦表示,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差别地向网络消费者宣介、销售,如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信托产品、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

目前部分互联网平台与旗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一:点击互联网平台APP首页上“高端理财”,显示跳转页面,提示“即将进入××基金销售平台”。对访问用户设置实名认证、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承诺三道门槛。只有经过筛选的用户才可以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同时,在购买环节,用户需要按规定完成上传资产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认证后,才能进行后续购买操作。有的互联网平台禁止保守型的用户查看超出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模式二:有的互联网平台APP对访问用户仅设置合格投资者承诺一道门槛,用户进行承诺即可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完成合格投资者认证后进入后续购买操作。此类模式下,互联网平台APP虽然对访问用户也设置了一定的筛选程序,但是能否真正起到筛选特定对象的效果,有待讨论。也有投资者反映,在某互联网平台上验证环节程序没有走完就下线后,平台销售人员会电话联系并告知投资者,可以帮助编造资产证明等资料以利于审核通过。

孙天琦表示,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

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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