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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信托业“稳定器”迎来修订,1400亿信保基金面临“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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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信托业“稳定器”迎来修订,1400亿信保基金面临“分家”

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吴绍志

中国信托业的“稳定器”有了更明确的功能划分。

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

2014年12月,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保障基金由此产生。2015年1月,作为信保基金的管理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5亿元。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此前报道,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为信托业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

不同于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保障基金,信保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互助基金,也是行业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时隔7年,为何此时进行修订?银保监会指出,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进行修订。

具体来看新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

银保监会指出,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

两基金在定位上就有所区隔。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由新设立的中国信托业流动性互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从缴纳和认购的标准来看,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实行差异化的缴纳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流动性互助基金也明确了认购标准和主体:1)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2)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

从使用方式来看,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在强化道德风险方面,银保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

与此同时,接受基金化险的信托公司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向股东分红;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离职;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尤其是流动性互助基金,“这个钱可不是想用就用,现在基金分家,只能说,再次显示了监管要求信托业转型的决心,不要心怀侥幸,还是努力自救。”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认为:“基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及不确定性的复杂外部环境,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较大,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之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更加细化,对于信托行业的风险化解和处置更加市场化,有利于信托公司稳健应对不确定性市场风险,对行业长久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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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信托业“稳定器”迎来修订,1400亿信保基金面临“分家”

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吴绍志

中国信托业的“稳定器”有了更明确的功能划分。

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

2014年12月,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保障基金由此产生。2015年1月,作为信保基金的管理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5亿元。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此前报道,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为信托业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

不同于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保障基金,信保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互助基金,也是行业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时隔7年,为何此时进行修订?银保监会指出,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进行修订。

具体来看新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

银保监会指出,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

两基金在定位上就有所区隔。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由新设立的中国信托业流动性互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从缴纳和认购的标准来看,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实行差异化的缴纳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流动性互助基金也明确了认购标准和主体:1)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2)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

从使用方式来看,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在强化道德风险方面,银保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

与此同时,接受基金化险的信托公司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向股东分红;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离职;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尤其是流动性互助基金,“这个钱可不是想用就用,现在基金分家,只能说,再次显示了监管要求信托业转型的决心,不要心怀侥幸,还是努力自救。”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认为:“基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及不确定性的复杂外部环境,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较大,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之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更加细化,对于信托行业的风险化解和处置更加市场化,有利于信托公司稳健应对不确定性市场风险,对行业长久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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