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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纠纷骤增,六成无财产可执行,上海金融法院教你如何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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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纠纷骤增,六成无财产可执行,上海金融法院教你如何防范风险

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胡颖君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丰富居民财富管理形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

为全面对私募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

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

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

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

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

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报告》指出了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小规模的管理人数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规人员配备较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较为单一;基金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并未全面约定管理人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环节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等。

针对私募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报告》建议,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而监管部门则应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则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易引发纠纷的情形,有效堵塞风险漏洞,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报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十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性质;二是提示构成刚兑的情形与法律后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体方式;四是明确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五是明确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六是明确基金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七是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具体方式和程序;八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的特别注意事项;九是明确私募基金清算的条件、期限与方式;十是明确管理人怠于清算时的违约责任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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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纠纷骤增,六成无财产可执行,上海金融法院教你如何防范风险

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胡颖君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丰富居民财富管理形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

为全面对私募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

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

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

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

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

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报告》指出了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小规模的管理人数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规人员配备较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较为单一;基金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并未全面约定管理人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环节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等。

针对私募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报告》建议,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而监管部门则应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则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易引发纠纷的情形,有效堵塞风险漏洞,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报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十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性质;二是提示构成刚兑的情形与法律后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体方式;四是明确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五是明确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六是明确基金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七是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具体方式和程序;八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的特别注意事项;九是明确私募基金清算的条件、期限与方式;十是明确管理人怠于清算时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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