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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业务痛点有望迎来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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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业务痛点有望迎来解决方案

前景可期!

01. 人民银行回复肖钢委员关于信托法修订的建言

2022年1月,《人民政协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政协委员肖钢提交的修订信托法提案做了答复。肖钢委员关注到,我国3200万家民营企业对家族信托有强烈的需求。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肖钢委员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且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包括尽快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的建议总体赞成。人民银行的回复函表示,信托财产所有权配套登记制度的缺失,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发展。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推动起草《信托公司条例》,就信托财产登记内容进行规定。关于信托税赋问题,人民银行表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信托税收政策作出原则性或授权性规定。

02. 家族信托实务操作仍存在较多痛点

家族信托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资产隔离的优势,也可以充分体现信托受托服务的职能。家族信托是促进财富平稳传承的重要工具,但在实务操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

1.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衡平法系下的英国。衡平法系中存在“双重所有权”的安排,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并对信托财产开展交易、处置等各类管理活动;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收益。大陆法系不承认双重所有权,必须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现代信托制度,首先就面临所有权方面的理论冲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韩国的经验,我国采用了信托财产登记的做法,以此来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其他财产相隔离的目的。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无法做出双重所有权的安排,对信托财产登记提出了要求。然而,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执行细则长期缺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成立,中国信登的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然而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暂未全面上线。因此,以股权、房地产、艺术品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长期以来均无法实现财产登记。

2. 交易性过户产生较大的税收负担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做了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为“委托”,并未采用“交付”的表述。然而,在信托业务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信托公司均要求采用信托财产“交付”的模式。

以家族信托为例,如果信托财产为股权、房地产、艺术品等资产,一般均需执行将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公司的过程。在股权、房地产资产的交付过程中,税务部门一般均会认定为应税行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就可能会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因此,家族信托设立环节交易性过户产生的税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

3. “三类股东”的上市限制

委托人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既可以实现企业的稳健传承,也可以避免企业股权分散导致控制权旁落。然而,如果企业由家族信托直接持股,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的IPO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一个问题回答了“三类股东”(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信息核查和披露要求。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一般均会对其“三类股东”加大核查力度。

委托人如已以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未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如需启动IPO上市,可能会涉及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再次调整。因此,委托人在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时,如考虑到企业未来的IPO上市,可能会有一定的顾虑。

03. 家族信托实务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家族信托实务操作存在的痛点,目前实务中常见的做法为,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企业股权。具体做法为如下:

委托人首先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进而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由委托人委任,家族信托的资金将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将受让委托人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最终实现由家族信托持股有限合伙企业,进而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结构。家族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家族信托,最终向受益人分配。

04. 家族信托前景可期

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提案的答复,为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引领性方向。在信托财产登记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如果能在税收方面获得特定安排、IPO上市取得突破,未来家族信托将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1. 信托财产登记已有进展

作为信托行业的基础设施,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开展信托财产登记业务。2020年10月,中国信登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报送工作。2021年10月,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落地,中国信登为在沪金融机构提供信托财产查询服务的职责。

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已取得积极进展,未来预计可以全面地执行。以股权、不动产等设立家族信托,将有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操作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痛点问题。

2. 呼吁出台家族信托税收相关政策

如果未来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登记,某种程度上可以为出台税收相关的政策提供支撑。目前税务机关基本均按交易性过户产生应税行为来执行税务操作。如果可以将实质性的资产交易,与名义上的信托财产交付相区别,将为出台税收相关政策扫清障碍。

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提案的答复内容提及了税收相关政策,“可以研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在《信托法》中对信托税收政策作出原则性或授权性的规定,以提升信托活动中税赋征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未来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问题,有望出台相应的规定,以降低不必要的税赋,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将更加充分地体现。

3. IPO上市已取得一定的突破

如果企业在IPO上市时存在“三类股东”问题,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股东身份不明、多层嵌套问题,部分企业会在上市前主动清理“三类股东”。近年来的企业IPO上市实践操作中,如果股东结构中存在家族信托,已有企业实现了IPO上市突破。

例如,盛美股份、三生国健等含有境外家族信托结构的企业已经顺利注册过会;又例如,振华新材、睿昂基因带有境内家族信托股权架构的企业也成功实现A股上市。因此,在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存在家族信托架构的企业IPO上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委托人以家族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时,未来企业IPO上市前需再次拆除家族信托持股架构的顾虑已经可以有所下降,这将有助于未来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总体来看,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本源业务之一,在各类配套细则、监管文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前景可期!

来源:百瑞信托

原标题:家族信托业务痛点有望迎来解决方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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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业务痛点有望迎来解决方案

前景可期!

01. 人民银行回复肖钢委员关于信托法修订的建言

2022年1月,《人民政协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政协委员肖钢提交的修订信托法提案做了答复。肖钢委员关注到,我国3200万家民营企业对家族信托有强烈的需求。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肖钢委员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且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包括尽快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的建议总体赞成。人民银行的回复函表示,信托财产所有权配套登记制度的缺失,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发展。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推动起草《信托公司条例》,就信托财产登记内容进行规定。关于信托税赋问题,人民银行表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信托税收政策作出原则性或授权性规定。

02. 家族信托实务操作仍存在较多痛点

家族信托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资产隔离的优势,也可以充分体现信托受托服务的职能。家族信托是促进财富平稳传承的重要工具,但在实务操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

1.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衡平法系下的英国。衡平法系中存在“双重所有权”的安排,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并对信托财产开展交易、处置等各类管理活动;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收益。大陆法系不承认双重所有权,必须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现代信托制度,首先就面临所有权方面的理论冲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韩国的经验,我国采用了信托财产登记的做法,以此来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其他财产相隔离的目的。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无法做出双重所有权的安排,对信托财产登记提出了要求。然而,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执行细则长期缺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成立,中国信登的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然而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暂未全面上线。因此,以股权、房地产、艺术品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长期以来均无法实现财产登记。

2. 交易性过户产生较大的税收负担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做了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为“委托”,并未采用“交付”的表述。然而,在信托业务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信托公司均要求采用信托财产“交付”的模式。

以家族信托为例,如果信托财产为股权、房地产、艺术品等资产,一般均需执行将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公司的过程。在股权、房地产资产的交付过程中,税务部门一般均会认定为应税行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就可能会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因此,家族信托设立环节交易性过户产生的税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

3. “三类股东”的上市限制

委托人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既可以实现企业的稳健传承,也可以避免企业股权分散导致控制权旁落。然而,如果企业由家族信托直接持股,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的IPO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一个问题回答了“三类股东”(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信息核查和披露要求。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一般均会对其“三类股东”加大核查力度。

委托人如已以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未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如需启动IPO上市,可能会涉及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再次调整。因此,委托人在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时,如考虑到企业未来的IPO上市,可能会有一定的顾虑。

03. 家族信托实务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家族信托实务操作存在的痛点,目前实务中常见的做法为,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企业股权。具体做法为如下:

委托人首先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进而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由委托人委任,家族信托的资金将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将受让委托人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最终实现由家族信托持股有限合伙企业,进而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结构。家族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家族信托,最终向受益人分配。

04. 家族信托前景可期

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提案的答复,为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引领性方向。在信托财产登记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如果能在税收方面获得特定安排、IPO上市取得突破,未来家族信托将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1. 信托财产登记已有进展

作为信托行业的基础设施,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开展信托财产登记业务。2020年10月,中国信登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报送工作。2021年10月,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落地,中国信登为在沪金融机构提供信托财产查询服务的职责。

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已取得积极进展,未来预计可以全面地执行。以股权、不动产等设立家族信托,将有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操作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痛点问题。

2. 呼吁出台家族信托税收相关政策

如果未来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登记,某种程度上可以为出台税收相关的政策提供支撑。目前税务机关基本均按交易性过户产生应税行为来执行税务操作。如果可以将实质性的资产交易,与名义上的信托财产交付相区别,将为出台税收相关政策扫清障碍。

人民银行对肖钢委员提案的答复内容提及了税收相关政策,“可以研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在《信托法》中对信托税收政策作出原则性或授权性的规定,以提升信托活动中税赋征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未来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问题,有望出台相应的规定,以降低不必要的税赋,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将更加充分地体现。

3. IPO上市已取得一定的突破

如果企业在IPO上市时存在“三类股东”问题,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股东身份不明、多层嵌套问题,部分企业会在上市前主动清理“三类股东”。近年来的企业IPO上市实践操作中,如果股东结构中存在家族信托,已有企业实现了IPO上市突破。

例如,盛美股份、三生国健等含有境外家族信托结构的企业已经顺利注册过会;又例如,振华新材、睿昂基因带有境内家族信托股权架构的企业也成功实现A股上市。因此,在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存在家族信托架构的企业IPO上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委托人以家族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时,未来企业IPO上市前需再次拆除家族信托持股架构的顾虑已经可以有所下降,这将有助于未来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总体来看,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本源业务之一,在各类配套细则、监管文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前景可期!

来源:百瑞信托

原标题:家族信托业务痛点有望迎来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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