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第13批供各级法院参照的指导性案例,被称为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入选。
据财新报道,最高法院称此案旨在明确刑法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原博时基金证券投资经理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获利1912万余元,被媒体称为最大“老鼠仓”案。
从案发到再审改判,马乐“老鼠仓”案历经两年半落下帷幕。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180第四款对于第一款的援引以及如何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该案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最高法院认为,马乐案依法改判,不仅利于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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