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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满广告的“抄袭套娃”,该如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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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满广告的“抄袭套娃”,该如何辨析?

审视被抄袭的视频文案,是否也存在抄袭,是不是坚持百分百原创,并不是什么“搅浑水”。这不但关系到被抄袭者最终能否维权成功,而且也有利于普及何为“保护原创”这一基本概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备受关注的奥迪“小满广告”抄袭事件,又有新的进展。继奥迪的小满广告被指抄袭短视频创作者“北大满哥”之后,有细心网友发现,“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文案内容,也并非全部独创。多位专家表示,北大满哥若主张奥迪的视频广告侵权,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该文案的著作权。其视频文案中部分涉及常识的内容,不属于独创性表达;但在个人感悟分享、文案逻辑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即便北大满哥文案内容存在争议,奥迪涉案广告亦涉嫌构成侵权。(钱江晚报5月23日)

也有公众号文章称在这起“抄袭套娃”事件中,“北大满哥”视频中的文案内容,不是“并非全部独创”,而是“独创不多”,包括对“小满”的说法以及自称原创的诗歌,都不具原创性,虽然表达有所不同,加入了自己的感悟,但类似于“洗稿”,对同样的意思,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说一遍,而诗歌根本就不是他原创。

对于网友们的“新发现”,舆论态度不一。有人据此认为,奥迪是“抄袭”,也不是“抄袭”,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是“大哥不说二哥”;而有人嘲讽,这是想“搅浑水”,对“北大满哥”的质疑是“水军操作”,为奥迪说话、“洗白”。

这是需要进一步辨析的。

如何在创作时,使用他人的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视频,这就是涉及到著作权与版权问题。通常来说,对于正式发表的文章、图书等内容,其他作者可以引用,只要注明出处,但引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判定是否抄袭,主要依据有二,一是被抄袭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二是使用是否超过适当范围。对于“适当范围”,《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适当引用”是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显然,如果原封不动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或者引用他人作品超过“适当范围”,却不注明出处,就属于抄袭。

还有的则需要获得授权才能使用,如影片、歌曲、专利等。使用者在在大型公共活动(商业或者公益)中使用某首歌曲、利用专利技术生产时,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否则就是提到版权所有者、专利所有者的姓名,也是侵权(盗用),要追究侵权责任。除非版权所有者宣布放弃版权、专利,其他人就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使用。为推进专利的使用,我国在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这是为了减少专利交易的成本,让专利可以更好地进行市场转化,但专利开放不是大家都可免费使用专利,还是需要获得专利使用授权。

就此而言,奥迪的广告文案涉嫌抄袭,是没有什么疑问的,这几乎就是拿来就用,连“洗稿”操作也没有进行;不管被抄袭者是否涉嫌抄袭,都难以改变性质。

而对于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的质疑,也需要直面对待。如果举报抄袭者,本身也涉嫌抄袭,却对自己的抄袭行为视而不见,声称自己是原创,或者舆论也纵容这种抄袭,那就不是真正的反对抄袭、维护原创,而是选择性反对抄袭,在反对抄袭时掺杂了其他利益因素。对于任何抄袭,都应该零容忍。

奥迪官方、刘德华都已经作出回应,对广告文案涉嫌抄袭致歉,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态度,是抄袭就是抄袭,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接下来如何对“北大满哥”作出赔偿,以及“北大满哥”是否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这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而网友对“北大满哥”涉嫌抄袭的质疑,不会改变奥迪广告文案涉嫌抄袭的性质,但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会有影响,并有利于提高公众尊重原创、反对任何抄袭的意识。

从网友“发现”的证据看,“北大满哥”的文案,并非其自称的完全原创。关于“小满”的说法,有不少其实是基本共识,而由“小满”引发的人生感概,此前也有相关文章,意思差不多。其自称的原创诗歌,除第一句表明是引用外,自称原创的第二句,在10多年前就有网友作为网名备注,而整首诗,在网上注明的作者都是曾国藩。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原创主要体现在观念、表达上,如果观念一致,表达的文字虽有所不同,但差不多,是谈不上原创的;如果观念一致,但表达完全不同,则属于原创。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说的观点一样,只要表达有所不同,就是“原创”,那这是自创的“原创”概念,这其实是当前不少自媒体发文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的就是对别人发表的文章,进行“洗稿”,作为自己的“原创”。

由于这起事件涉及反对抄袭,维护原创的主题,因此,审视被抄袭的视频文案,是否也存在抄袭,是不是坚持百分百原创,并不是什么“搅浑水”,这不但关系到被抄袭者最终能否维权成功,而且也有利于普及何为“保护原创”这一基本概念。在自媒体时代,这尤为重要,因为有不少自媒体作者,在发文时直接把别人发表过的文章搬过来并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原创”的并不少见;还有的自创“名言名句”、诗歌,假名人、古人之名发表,博流量,这也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做法。这些侵权做法,大多没有被追究责任,但如果真较真,在互联网时代是可以查个水落石出的。

任何抄袭事件,都会涉及利益因素——抄袭者是出于利益才进行抄袭——但是判定抄袭事件,则要摆脱利益因素。不能受任何利益因素影响。不管抄袭者是谁,都应该一视同仁对待,追究抄袭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原创的环境。如果真发生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的“抄袭套娃”事件,那么,不是不追求抄袭者的责任,而应该更重视抄袭问题的严重性,为打击抄袭,保护原创,抄袭者为表明自己认识错误、反对抄袭的态度并履行社会责任,可设立反对抄袭、保护原创的公益基金,用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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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满广告的“抄袭套娃”,该如何辨析?

审视被抄袭的视频文案,是否也存在抄袭,是不是坚持百分百原创,并不是什么“搅浑水”。这不但关系到被抄袭者最终能否维权成功,而且也有利于普及何为“保护原创”这一基本概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备受关注的奥迪“小满广告”抄袭事件,又有新的进展。继奥迪的小满广告被指抄袭短视频创作者“北大满哥”之后,有细心网友发现,“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文案内容,也并非全部独创。多位专家表示,北大满哥若主张奥迪的视频广告侵权,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该文案的著作权。其视频文案中部分涉及常识的内容,不属于独创性表达;但在个人感悟分享、文案逻辑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即便北大满哥文案内容存在争议,奥迪涉案广告亦涉嫌构成侵权。(钱江晚报5月23日)

也有公众号文章称在这起“抄袭套娃”事件中,“北大满哥”视频中的文案内容,不是“并非全部独创”,而是“独创不多”,包括对“小满”的说法以及自称原创的诗歌,都不具原创性,虽然表达有所不同,加入了自己的感悟,但类似于“洗稿”,对同样的意思,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说一遍,而诗歌根本就不是他原创。

对于网友们的“新发现”,舆论态度不一。有人据此认为,奥迪是“抄袭”,也不是“抄袭”,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是“大哥不说二哥”;而有人嘲讽,这是想“搅浑水”,对“北大满哥”的质疑是“水军操作”,为奥迪说话、“洗白”。

这是需要进一步辨析的。

如何在创作时,使用他人的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视频,这就是涉及到著作权与版权问题。通常来说,对于正式发表的文章、图书等内容,其他作者可以引用,只要注明出处,但引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判定是否抄袭,主要依据有二,一是被抄袭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二是使用是否超过适当范围。对于“适当范围”,《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适当引用”是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显然,如果原封不动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或者引用他人作品超过“适当范围”,却不注明出处,就属于抄袭。

还有的则需要获得授权才能使用,如影片、歌曲、专利等。使用者在在大型公共活动(商业或者公益)中使用某首歌曲、利用专利技术生产时,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否则就是提到版权所有者、专利所有者的姓名,也是侵权(盗用),要追究侵权责任。除非版权所有者宣布放弃版权、专利,其他人就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使用。为推进专利的使用,我国在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这是为了减少专利交易的成本,让专利可以更好地进行市场转化,但专利开放不是大家都可免费使用专利,还是需要获得专利使用授权。

就此而言,奥迪的广告文案涉嫌抄袭,是没有什么疑问的,这几乎就是拿来就用,连“洗稿”操作也没有进行;不管被抄袭者是否涉嫌抄袭,都难以改变性质。

而对于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的质疑,也需要直面对待。如果举报抄袭者,本身也涉嫌抄袭,却对自己的抄袭行为视而不见,声称自己是原创,或者舆论也纵容这种抄袭,那就不是真正的反对抄袭、维护原创,而是选择性反对抄袭,在反对抄袭时掺杂了其他利益因素。对于任何抄袭,都应该零容忍。

奥迪官方、刘德华都已经作出回应,对广告文案涉嫌抄袭致歉,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态度,是抄袭就是抄袭,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接下来如何对“北大满哥”作出赔偿,以及“北大满哥”是否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这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而网友对“北大满哥”涉嫌抄袭的质疑,不会改变奥迪广告文案涉嫌抄袭的性质,但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会有影响,并有利于提高公众尊重原创、反对任何抄袭的意识。

从网友“发现”的证据看,“北大满哥”的文案,并非其自称的完全原创。关于“小满”的说法,有不少其实是基本共识,而由“小满”引发的人生感概,此前也有相关文章,意思差不多。其自称的原创诗歌,除第一句表明是引用外,自称原创的第二句,在10多年前就有网友作为网名备注,而整首诗,在网上注明的作者都是曾国藩。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原创主要体现在观念、表达上,如果观念一致,表达的文字虽有所不同,但差不多,是谈不上原创的;如果观念一致,但表达完全不同,则属于原创。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说的观点一样,只要表达有所不同,就是“原创”,那这是自创的“原创”概念,这其实是当前不少自媒体发文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的就是对别人发表的文章,进行“洗稿”,作为自己的“原创”。

由于这起事件涉及反对抄袭,维护原创的主题,因此,审视被抄袭的视频文案,是否也存在抄袭,是不是坚持百分百原创,并不是什么“搅浑水”,这不但关系到被抄袭者最终能否维权成功,而且也有利于普及何为“保护原创”这一基本概念。在自媒体时代,这尤为重要,因为有不少自媒体作者,在发文时直接把别人发表过的文章搬过来并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原创”的并不少见;还有的自创“名言名句”、诗歌,假名人、古人之名发表,博流量,这也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做法。这些侵权做法,大多没有被追究责任,但如果真较真,在互联网时代是可以查个水落石出的。

任何抄袭事件,都会涉及利益因素——抄袭者是出于利益才进行抄袭——但是判定抄袭事件,则要摆脱利益因素。不能受任何利益因素影响。不管抄袭者是谁,都应该一视同仁对待,追究抄袭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原创的环境。如果真发生被抄袭者也涉嫌抄袭的“抄袭套娃”事件,那么,不是不追求抄袭者的责任,而应该更重视抄袭问题的严重性,为打击抄袭,保护原创,抄袭者为表明自己认识错误、反对抄袭的态度并履行社会责任,可设立反对抄袭、保护原创的公益基金,用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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