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事宜,ST热电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遭大连证监局处罚

ST热电、控股股东和相关责任人69日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证监局对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ST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邵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李俊修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据查,ST热电与其控股股东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ST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10月末,ST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ST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4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ST热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要求,ST热电应当及时报告、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ST热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热电集团作为ST热电控股股东,占用ST热电资金购煤,导致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邵阳,作为热电集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热电集团以及ST热电储煤工作,组织、指使热电集团占用ST热电资金购煤,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ST热电董事长,全面负责ST热电经营管理,知悉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ST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俊修,作为热电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调度资金购煤并管理购煤资金,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杰,作为ST热电总经理,负责审批ST热电付款事项,未能保证ST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林,作为ST热电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ST热电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是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军,作为ST热电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组织和协调职责,但未能保证ST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ST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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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

  • 大连热电(600719.SH):202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1.06亿元,现金流量净额-0.69亿元
  • 大连热电: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0.9亿元到1.08亿元,同比扭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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