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6月16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过《担保函》,亦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认为,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将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继续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据悉,该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事项被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初1218号】,驳回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862号】,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中润资源对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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