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胡冰
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了一张罚单,剑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违法行为类型包括: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
3.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4.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5.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作出警告并罚款135.98万元的处分。
李炜,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曲晓宇,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零售金融部副总经理;曹蕾,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人对该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均被罚款3.5万元。
原洪志,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副行长;李然,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二人对该分行“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均被罚款1万元。
樊斌,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零售金融部副总经理;关静,时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零售金融部个人征信异议管理岗。二人对该分行“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负有责任,均被罚款0.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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