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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赚了5400万,海通资管副总监违规炒股罚没超1亿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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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赚了5400万,海通资管副总监违规炒股罚没超1亿冤不冤?

面对巨额罚单,又能否给违规炒股的券商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文|独角金融  付影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很多分析师靠着勤奋、出色的研究成果爬上了高管的位置,但也有一些人追求利益误入歧途,最终迷失方向。

七年间,先后任职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的刘某,通过多个马甲股票账户违规下单2万多笔,违法炒股交易超过146亿元,盈利5464万元,近日被上海证监局罚没超1亿元,创近年自然人罚金记录。

尽管券商人员违法炒股,一旦被发现难逃处罚,但似乎并未减少较高的违规炒股频率。2022年至今,已有多家券商员工因“代客炒股”相关问题被罚,涉及券商包括华龙证券、中信证券(600030.SH)、华林证券(002945.SZ)等。

面对巨额罚单,又能否给违规炒股的券商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7年盈利5400万

为了股票交易,2013年至2020年近7年的时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毛某东”等5个海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超2万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是被法律禁止的,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个重要考量就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而券商从业人员的身份更为独特,如果利用信息优势或业务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允许其炒股可能导致不公。

最终,刘某7年盈利的5400万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上海证监局对刘某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此外,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该案已在刑事审判阶段。

对于上述处罚,刘某也提出了申辩意见,称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上海证监局表示,刘某提出的家庭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金融学者罗攀对《华夏时报》表示,这个违规炒股案件关键在于,刘某的行为到底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除此之外,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这是整个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利益受害者或股民。

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并不鲜见。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以及代客理财,这是行业红线,但利益面前总有人心存侥幸,触碰“高压线”。

犹记上一次监管开出的亿级罚单,还是在5年前。2017年7月,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前证券从业人员林某义的一桩13年前的“旧案”披露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林某在南方证券和建银投资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林某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交易金额1.02亿元,共获利约7065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林某义违法所得约706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合计罚没约1.4亿元。

此外,浙商证券原纪委书记、3000万元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巨亏……牛市盛况之下,上演了一个散户利益受损的离奇故事。

2015年4月17日,浙商证券时任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推荐65岁老太周某茹开户投资3000万元炒期货,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并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同时还告知周某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然而,事与愿违。两个月后,周某茹期货账户3000万元仅剩下45万元,亏损幅度高达98%。为此,周某茹作为原告,将李某路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法庭。

《证券法》第54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李某路的工作不属于具体从业人员,他给周某茹提供交易属于委托行为。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造成账户发生巨大亏损,存在重大过失,认定李某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李某路承诺将一套别墅变现补偿给周某茹,其余损失将在两年内补偿完毕。

法院认为,周某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周某茹不服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周某茹认为,自己的过错不存足以导致其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周某茹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具有过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网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12月2日公布了关于该案件的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及细节,周某茹的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是什么让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野律师对此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多是抱着侥幸心理,受到巨额利益的诱惑。另外个别人员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通过内幕交易获取巨额利益。

和讯首席投资顾问申睿认为,券商从业人员炒股在国外是普遍性问题。从国内看,证券从业内人员没有自己的炒股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就容易形成职务犯罪。

券商如何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炒股带来的公司内控治理以及声誉风险?刘野律师认为,首先,应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教育及法律意识培训,如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其有充分的认识。其次,在证券公司内部加强管理,包括业务人员实施相关业务时的流程管理,审批及签字管理,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核查等。此外,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压实券商中介“看门人”责任

一旦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难逃处罚。未来,情况会有变化吗?事实上,市场不乏对券商从业人员炒股松绑的声音。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市场上也不时传出是否应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讨论之声。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在答复相关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

“财联社”发表文章称,证监会实际上是再次强调了证券从业人员职务工作的特殊性,现有法规中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度框架不会变。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趋势上,越来越多国家和机构明令禁止和限制从业人员买卖所属领域金融产品。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禁止券业人员买卖股票也是有必要的。

申睿认为,此前,券商从业人员的炒股信息不够透明,如今已经互联网金融化,这种状态下,可以把这种信息公开化,在限定条件内交易,这也包括券商从业者代客理财、资管业务等。在当前市场投资类产品增多的环境下,投资者参与难度提升,这对专业投资从业人员的需求也会提升,未来在国内投资者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的融资需求下,会催生更多与时俱进的需求。

面对互联网金融化,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是否会有相应变化?刘野律师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化的发展,必然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政策,如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或注册、加强信息披露等等,未来也必然会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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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赚了5400万,海通资管副总监违规炒股罚没超1亿冤不冤?

面对巨额罚单,又能否给违规炒股的券商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文|独角金融  付影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很多分析师靠着勤奋、出色的研究成果爬上了高管的位置,但也有一些人追求利益误入歧途,最终迷失方向。

七年间,先后任职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的刘某,通过多个马甲股票账户违规下单2万多笔,违法炒股交易超过146亿元,盈利5464万元,近日被上海证监局罚没超1亿元,创近年自然人罚金记录。

尽管券商人员违法炒股,一旦被发现难逃处罚,但似乎并未减少较高的违规炒股频率。2022年至今,已有多家券商员工因“代客炒股”相关问题被罚,涉及券商包括华龙证券、中信证券(600030.SH)、华林证券(002945.SZ)等。

面对巨额罚单,又能否给违规炒股的券商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7年盈利5400万

为了股票交易,2013年至2020年近7年的时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毛某东”等5个海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超2万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是被法律禁止的,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个重要考量就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而券商从业人员的身份更为独特,如果利用信息优势或业务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允许其炒股可能导致不公。

最终,刘某7年盈利的5400万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上海证监局对刘某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此外,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该案已在刑事审判阶段。

对于上述处罚,刘某也提出了申辩意见,称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上海证监局表示,刘某提出的家庭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金融学者罗攀对《华夏时报》表示,这个违规炒股案件关键在于,刘某的行为到底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除此之外,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这是整个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利益受害者或股民。

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并不鲜见。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以及代客理财,这是行业红线,但利益面前总有人心存侥幸,触碰“高压线”。

犹记上一次监管开出的亿级罚单,还是在5年前。2017年7月,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前证券从业人员林某义的一桩13年前的“旧案”披露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林某在南方证券和建银投资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林某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交易金额1.02亿元,共获利约7065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林某义违法所得约706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合计罚没约1.4亿元。

此外,浙商证券原纪委书记、3000万元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巨亏……牛市盛况之下,上演了一个散户利益受损的离奇故事。

2015年4月17日,浙商证券时任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推荐65岁老太周某茹开户投资3000万元炒期货,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并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同时还告知周某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然而,事与愿违。两个月后,周某茹期货账户3000万元仅剩下45万元,亏损幅度高达98%。为此,周某茹作为原告,将李某路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法庭。

《证券法》第54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李某路的工作不属于具体从业人员,他给周某茹提供交易属于委托行为。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造成账户发生巨大亏损,存在重大过失,认定李某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李某路承诺将一套别墅变现补偿给周某茹,其余损失将在两年内补偿完毕。

法院认为,周某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周某茹不服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周某茹认为,自己的过错不存足以导致其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周某茹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具有过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网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12月2日公布了关于该案件的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及细节,周某茹的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是什么让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野律师对此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多是抱着侥幸心理,受到巨额利益的诱惑。另外个别人员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通过内幕交易获取巨额利益。

和讯首席投资顾问申睿认为,券商从业人员炒股在国外是普遍性问题。从国内看,证券从业内人员没有自己的炒股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就容易形成职务犯罪。

券商如何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炒股带来的公司内控治理以及声誉风险?刘野律师认为,首先,应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教育及法律意识培训,如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其有充分的认识。其次,在证券公司内部加强管理,包括业务人员实施相关业务时的流程管理,审批及签字管理,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核查等。此外,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压实券商中介“看门人”责任

一旦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难逃处罚。未来,情况会有变化吗?事实上,市场不乏对券商从业人员炒股松绑的声音。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市场上也不时传出是否应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讨论之声。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在答复相关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

“财联社”发表文章称,证监会实际上是再次强调了证券从业人员职务工作的特殊性,现有法规中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度框架不会变。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趋势上,越来越多国家和机构明令禁止和限制从业人员买卖所属领域金融产品。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禁止券业人员买卖股票也是有必要的。

申睿认为,此前,券商从业人员的炒股信息不够透明,如今已经互联网金融化,这种状态下,可以把这种信息公开化,在限定条件内交易,这也包括券商从业者代客理财、资管业务等。在当前市场投资类产品增多的环境下,投资者参与难度提升,这对专业投资从业人员的需求也会提升,未来在国内投资者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的融资需求下,会催生更多与时俱进的需求。

面对互联网金融化,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是否会有相应变化?刘野律师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化的发展,必然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政策,如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或注册、加强信息披露等等,未来也必然会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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