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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给我打营销电话?男子起诉地产公司要求个人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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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给我打营销电话?男子起诉地产公司要求个人安宁权

安宁权属于特殊的隐私权,因此是以安宁权被侵害还是以隐私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时有不同侧重的。

文|中国品牌杂志 何茜

不满被电话营销骚扰,沈阳人顾先生起诉中海地产侵犯安宁权。这是国内首次因电话营销形成的侵权案例。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单个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侵扰其安宁的程度,但法院同时表示,会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告诫中海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今后对其工作人员或销售其开发房产的经纪机构的营销行为加强监管。

营销电话是谁打的?

2021年5月27号开始,顾先生陆续接到涉及沈阳中海地产公司楼盘的售楼推销电话,顾先生认为中海地产侵犯了自己的安宁权,便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海地产称自己的工作人员只在顾先生的非休息时间内打了一次电话,而且内容是正常的介绍房产内容,不存在侵扰。

和平区法院认同了中海地产的辩解,同时认为,顾先生也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顾先生败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电话骚扰属于侵害私人安宁权的行为,售房电话营销也是应当重点规范的对象,但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后,还继续有营销电话的,才有可能属于“侵扰”。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顾先生虽然接到了多个不同号码、不同营销人员的推销地产电话,但这些电话不能证明都是中海地产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中介机构、经纪机构在同时销售中海地产的这些房子,有可能是这些人打的电话。

虽然内容上都是销售中海地产的房子,但不能证明是中海地产的人多次打的电话骚扰,所以不能认定中海地产侵犯了顾先生的安宁权。

当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会将本案涉及的电话营销情况告知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告诫中海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今后对其工作人员或销售其开发房产的经纪机构的营销行为加强监管。

安宁权该怎么胜诉呢?

顾先生虽然败诉了,但法院说理的部分已然透露出保护安宁权的条件——

安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在提起保护时,原则上也应当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些条件。

在电话营销侵权的情形下,第一,是确定侵权行为,有通话记录的情形下认定较为简易,但是在内容上有要求。

《民法典》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因此侵权行为从反面来讲,就是指个人明确拒绝营销之后仍继续收到营销电话的,才有可能属于“侵扰”,构成侵犯安宁权。

也就是说,不能不加区分地认为只要商业主体打了营销电话就侵犯了安宁权,要构成骚扰至少要有两次以上,而且必须是同一个主体打的电话,这样也能证明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

第二,这里就涉及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如在本案中,即使顾先生接到的数个电话内容都涉及到中海地产的售楼推销,但是没有办法证明这些电话都是中海地产的工作人员打的,所以不属于同一个主体的“骚扰电话”。

第三,还要有一定的损害结果。本案一审败诉的原因就是法院认为顾先生没什么实质损害。安宁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理空间上的安宁,这种比较容易认定。还有一种是精神上的安宁,因此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次数、频率、强度、场合等多种因素,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体验出发进行认定。

再遇电话营销该怎么做?

明确了前述安宁权保护的条件,再遇到电话营销准备提起诉讼时就可以有的放矢。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楠这样说——

首先,诉讼时的案由选择上,安宁权属于特殊的隐私权,因此是以安宁权被侵害还是以隐私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时有不同侧重的。在电话营销类案件中,隐私权侧重信息的非法获取,而安宁权侧重于持续侵扰。可能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没有得逞,但行为过程中便已经侵犯了个体的私生活安宁权。安宁权的与隐私权有所交叉,部分情形下举证难度小于隐私权。

其次,诉讼准备上,电话营销类的行为一定要明确侵权行为主体是谁,可以在接到营销电话时直接或间接利用语言策略询问清楚来电所属的公司,做好记录。一个侵权行为主体的两次以上行为才有可能符合条件。

最后,诉讼请求上,选择赔偿经济损失还是赔礼道歉,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有不同的结果。安宁权更多是精神上的安宁受到侵害,但是一般而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败诉,这是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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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给我打营销电话?男子起诉地产公司要求个人安宁权

安宁权属于特殊的隐私权,因此是以安宁权被侵害还是以隐私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时有不同侧重的。

文|中国品牌杂志 何茜

不满被电话营销骚扰,沈阳人顾先生起诉中海地产侵犯安宁权。这是国内首次因电话营销形成的侵权案例。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单个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侵扰其安宁的程度,但法院同时表示,会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告诫中海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今后对其工作人员或销售其开发房产的经纪机构的营销行为加强监管。

营销电话是谁打的?

2021年5月27号开始,顾先生陆续接到涉及沈阳中海地产公司楼盘的售楼推销电话,顾先生认为中海地产侵犯了自己的安宁权,便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海地产称自己的工作人员只在顾先生的非休息时间内打了一次电话,而且内容是正常的介绍房产内容,不存在侵扰。

和平区法院认同了中海地产的辩解,同时认为,顾先生也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顾先生败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电话骚扰属于侵害私人安宁权的行为,售房电话营销也是应当重点规范的对象,但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后,还继续有营销电话的,才有可能属于“侵扰”。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顾先生虽然接到了多个不同号码、不同营销人员的推销地产电话,但这些电话不能证明都是中海地产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中介机构、经纪机构在同时销售中海地产的这些房子,有可能是这些人打的电话。

虽然内容上都是销售中海地产的房子,但不能证明是中海地产的人多次打的电话骚扰,所以不能认定中海地产侵犯了顾先生的安宁权。

当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会将本案涉及的电话营销情况告知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告诫中海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今后对其工作人员或销售其开发房产的经纪机构的营销行为加强监管。

安宁权该怎么胜诉呢?

顾先生虽然败诉了,但法院说理的部分已然透露出保护安宁权的条件——

安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在提起保护时,原则上也应当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些条件。

在电话营销侵权的情形下,第一,是确定侵权行为,有通话记录的情形下认定较为简易,但是在内容上有要求。

《民法典》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因此侵权行为从反面来讲,就是指个人明确拒绝营销之后仍继续收到营销电话的,才有可能属于“侵扰”,构成侵犯安宁权。

也就是说,不能不加区分地认为只要商业主体打了营销电话就侵犯了安宁权,要构成骚扰至少要有两次以上,而且必须是同一个主体打的电话,这样也能证明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

第二,这里就涉及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如在本案中,即使顾先生接到的数个电话内容都涉及到中海地产的售楼推销,但是没有办法证明这些电话都是中海地产的工作人员打的,所以不属于同一个主体的“骚扰电话”。

第三,还要有一定的损害结果。本案一审败诉的原因就是法院认为顾先生没什么实质损害。安宁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理空间上的安宁,这种比较容易认定。还有一种是精神上的安宁,因此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次数、频率、强度、场合等多种因素,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体验出发进行认定。

再遇电话营销该怎么做?

明确了前述安宁权保护的条件,再遇到电话营销准备提起诉讼时就可以有的放矢。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楠这样说——

首先,诉讼时的案由选择上,安宁权属于特殊的隐私权,因此是以安宁权被侵害还是以隐私权被侵害提起诉讼时有不同侧重的。在电话营销类案件中,隐私权侧重信息的非法获取,而安宁权侧重于持续侵扰。可能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没有得逞,但行为过程中便已经侵犯了个体的私生活安宁权。安宁权的与隐私权有所交叉,部分情形下举证难度小于隐私权。

其次,诉讼准备上,电话营销类的行为一定要明确侵权行为主体是谁,可以在接到营销电话时直接或间接利用语言策略询问清楚来电所属的公司,做好记录。一个侵权行为主体的两次以上行为才有可能符合条件。

最后,诉讼请求上,选择赔偿经济损失还是赔礼道歉,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有不同的结果。安宁权更多是精神上的安宁受到侵害,但是一般而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败诉,这是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