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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风险,连宇宙第一大行都未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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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风险,连宇宙第一大行都未能幸免

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往往不是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在造假面前,纸票和电票都无法免疫。

“不好意思,这个业务必须由本人持其身份证到场才可以办理,不可以代办。”相信去过银行的人,一定都听到过这句话。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账户安全,另一方面也是银行保护自己的措施。

然而作为宇宙第一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近期却或因未进行法人面签而陷入了一场票据风险事件。

去年股市暴跌之后,票据风险持续释放。2016年至今,纸质票据已逾百亿元风险暴露,为此,监管部门提出三年内逐渐用电票代替纸票,并酝酿成立票交所。

然而,此次事件中,被认为更安全的电子票据也踩雷,且涉案行包括国有大行——中国工商银行。

据悉,整体事件为工商银行廊坊分行代理接入了20亿河南焦作中旅银行(下称中旅银行)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买入后,其中13亿转贴现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6.5亿转贴现到邢台银行,之后恒丰银行发现该电票系虚假票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请移步微信公众号:君望学堂查看)

有关人员透露,开票人系中旅银行一名离职员工。该员工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并以焦作中旅银行为承兑行,利用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具13亿电票,最终该电票辗转到恒丰银行转贴现。恒丰银行在其内部定期排查中发现了疑点,在向焦作中旅银行核对时遭到对方否认,恒丰银行随即报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恒丰银行对媒体表示,当时做该笔转贴现业务时,由于是电票,开户行又是国有大行,并没有多想。而工行则回应表示,近日工行廊坊分行在账户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焦作中旅银行在该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存在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立即对可疑账户采取紧急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行。但表示与票据无任何交易关系,既未承兑,也未出票,未参与该批票据的任何流转环节,也与相关企业、相关银行无任何资金往来。

据知情人士透露,工行在开立同业账户时履行了面签手续,但离奇的是,当他们到焦作审核时,这些焦作中旅银行的所谓“假员工”是在中旅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接待他们的。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他们还拨打了焦作中旅银行六年来一直预留在当地工行的固定电话,结果不仅能拨通而且还对查询的事项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无独有偶,这批票据在流转环节也有众多蹊跷。首先是票据焦作中旅银行承兑后立即自己贴现,随后又马上向恒丰银行转贴现,明显具有融资票据性质。再者,这些票据的开票企业大多数是上海企业,却舍近求远到河南焦作办理承兑和贴现,就显然有悖常理。但作为票据买家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不仅没有去实地核查,还一次性吃进了十多亿元。同时,买入这批票据的利率大大高于市场利率,明显偏离正常价格。

三家银行各执一词,责任究竟应当谁担?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接入机构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同第18条规定,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根据中旅银行的声明,涉案汇票上的承兑签章,系他人伪造中旅银行的材料,冒用中旅银行的名称申请的,因此该电子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中旅银行依法不应当根据被伪造的电子签章承担承兑责任。

而根据廊坊工行的声明,廊坊工行在审核同业账户开立申请时,已经尽到了审核责任,进行了原件复印件比对、中旅银行办公场地内现场核对,电话核认等。

如果经鉴定廊坊工行所审核的各项开户资料均为真实,则无疑中旅银行要对承兑承担责任。

若各项开户资料系伪造,但廊坊工行的确通过现场核认、电话核认的方式进行了审核,尽了审核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廊坊工行有理由相信所谓的离职人员有代理中旅银行开设同业户并办理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的权限,该开设同业账户并接入ECDS系统的行为有效。涉案汇票的承兑可以视为中旅银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承兑行为有效,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如有证据表明廊坊工行并没有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开设同业账户的审核要求,则或存在严重过失。可认定廊坊工行存在审核过错,导致了不具有真实承兑效力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ECDS系统上开出、流转,造成了损失,廊坊工行显然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票据伪造者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往往不是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在造假面前,纸票和电票都无法免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工商银行

5.2k
  • 工行回应两售出金条疑似有杂质:情况不属实,疑似杂质应为金条售出后的外部附着物
  • 投资者称买到“假金条”,工商银行回应:正在核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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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风险,连宇宙第一大行都未能幸免

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往往不是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在造假面前,纸票和电票都无法免疫。

“不好意思,这个业务必须由本人持其身份证到场才可以办理,不可以代办。”相信去过银行的人,一定都听到过这句话。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账户安全,另一方面也是银行保护自己的措施。

然而作为宇宙第一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近期却或因未进行法人面签而陷入了一场票据风险事件。

去年股市暴跌之后,票据风险持续释放。2016年至今,纸质票据已逾百亿元风险暴露,为此,监管部门提出三年内逐渐用电票代替纸票,并酝酿成立票交所。

然而,此次事件中,被认为更安全的电子票据也踩雷,且涉案行包括国有大行——中国工商银行。

据悉,整体事件为工商银行廊坊分行代理接入了20亿河南焦作中旅银行(下称中旅银行)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买入后,其中13亿转贴现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6.5亿转贴现到邢台银行,之后恒丰银行发现该电票系虚假票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请移步微信公众号:君望学堂查看)

有关人员透露,开票人系中旅银行一名离职员工。该员工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并以焦作中旅银行为承兑行,利用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具13亿电票,最终该电票辗转到恒丰银行转贴现。恒丰银行在其内部定期排查中发现了疑点,在向焦作中旅银行核对时遭到对方否认,恒丰银行随即报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恒丰银行对媒体表示,当时做该笔转贴现业务时,由于是电票,开户行又是国有大行,并没有多想。而工行则回应表示,近日工行廊坊分行在账户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焦作中旅银行在该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存在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立即对可疑账户采取紧急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行。但表示与票据无任何交易关系,既未承兑,也未出票,未参与该批票据的任何流转环节,也与相关企业、相关银行无任何资金往来。

据知情人士透露,工行在开立同业账户时履行了面签手续,但离奇的是,当他们到焦作审核时,这些焦作中旅银行的所谓“假员工”是在中旅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接待他们的。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他们还拨打了焦作中旅银行六年来一直预留在当地工行的固定电话,结果不仅能拨通而且还对查询的事项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无独有偶,这批票据在流转环节也有众多蹊跷。首先是票据焦作中旅银行承兑后立即自己贴现,随后又马上向恒丰银行转贴现,明显具有融资票据性质。再者,这些票据的开票企业大多数是上海企业,却舍近求远到河南焦作办理承兑和贴现,就显然有悖常理。但作为票据买家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不仅没有去实地核查,还一次性吃进了十多亿元。同时,买入这批票据的利率大大高于市场利率,明显偏离正常价格。

三家银行各执一词,责任究竟应当谁担?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接入机构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同第18条规定,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根据中旅银行的声明,涉案汇票上的承兑签章,系他人伪造中旅银行的材料,冒用中旅银行的名称申请的,因此该电子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中旅银行依法不应当根据被伪造的电子签章承担承兑责任。

而根据廊坊工行的声明,廊坊工行在审核同业账户开立申请时,已经尽到了审核责任,进行了原件复印件比对、中旅银行办公场地内现场核对,电话核认等。

如果经鉴定廊坊工行所审核的各项开户资料均为真实,则无疑中旅银行要对承兑承担责任。

若各项开户资料系伪造,但廊坊工行的确通过现场核认、电话核认的方式进行了审核,尽了审核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廊坊工行有理由相信所谓的离职人员有代理中旅银行开设同业户并办理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的权限,该开设同业账户并接入ECDS系统的行为有效。涉案汇票的承兑可以视为中旅银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承兑行为有效,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如有证据表明廊坊工行并没有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开设同业账户的审核要求,则或存在严重过失。可认定廊坊工行存在审核过错,导致了不具有真实承兑效力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ECDS系统上开出、流转,造成了损失,廊坊工行显然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票据伪造者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往往不是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在造假面前,纸票和电票都无法免疫。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