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驰
中国奥运代表团在里约奥运会上遇到的困难与挑战与前几届奥运会上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大同小异。而不同之处在于,中国观众越来越多地要求代表团请律师以法律方式,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赛事现场律师/随团律师不仅应当与随团医生或记者一样应当成为今后中国奥运代表团的标准配置,而且律师也应当成为今后国内举办的各种重大赛事中的标准配置。本文着重介绍赛事现场律师/随团律师在重大国际比赛中的作用,体育律师的其他作用详见笔者专文《体育律师在国内职业俱乐部管理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作用》。
▼美国队凭借着现场律师申诉获得重赛机会,并最终在决赛中夺魁
赛事现场律师/随团律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赛事现场律师和随团律师只是不同的叫法,两者在职能上没有差别。首先要有随团律师的配置和职能安排,然后根据赛事情况确定律师是在比赛现场处理紧急法律事务或是远程配合。很多比赛并不需要律师在现场,但是像奥运会这样多项目、长时间、有时差的国际比赛,律师最好随团,在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的比赛现场随时待命。赛事现场律师可以由内部法务担任,也可以由外部律师担任。最佳的工作方式是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相互协作。随团律师及其团队可以包括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一般而言,由随团中国律师选择,指导,协调和监督外国律师的工作。
在一些西方体育大国的奥运体育代表团中,有一些配置了由外部律师或者是本国奥委会法律部律师组成的随团律师,还有一些和本国及当地的律师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咨询。在有国家队水平的专业体育律师与其他没有专业律师支持的对手谈判和交锋中,这种“专业打业余”的实力不对称让这些西方国家代表团在“比赛场外”同样也占尽上风,只不过因为这种较量没有直接表现在奖牌数上而使得很多人忽视了这关键的一点。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男子200米决赛时出现两人犯规情况,美国队的随团律师凭借其法律优势为美国队争取到了一块银牌。我们不排除在这次为美国女队争取4x100米接力单独重赛机会的时候,美国代表团随团律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奥运会上,荷属安的列斯的马丁纳跟随破纪录的博尔特身后冲线,但因为美国队现场律师申诉,马丁纳被剥夺本土历史性的奥运银牌
随团律师的工作范围
随团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在现场或者远程,在比赛之前或者之中,与管理层和内部法务讨论协会章程及比赛规则的不同解释和理解,协助管理层调整由于翻译水平、语言和文化差异以及管理风格而导致的决策误差;
协助运动队或运动员个人向有关单项运动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并根据规则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提起仲裁。搜集证据,进行调查、准备方案、单独或者陪同运动队或运动员出席庭审,或者与中国代表团所聘请的外国律师共同出庭;
现场处理具有重大法律后果的紧急事项,根据需要与包括主办方,当地政府,警察,媒体,运动队和运动员代表、保险公司等在内的各方沟通协调,谈判和起草重要法律文件;在一些国内比赛中,还需要涉及包括埋伏营销等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置,场馆和比赛安全等。
推荐或选择外国律师,或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为世界各国奥运代表团准备的奥运主办城市当地志愿律师的名单中挑选律师,并监督外国律师的工作;
推荐中国及外国技术专家,如反兴奋剂方面专家等组成顾问小组;
配合和协调政府关系和媒体关系团队处理有关披露和危机公关。协助起草和修改有关新闻发布文件,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决定事件披露的尺度和措辞,以及对于事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描述和理由等。
在比赛之前,之中及之后配合内部法务对代表团管理层,运动员及教练员进行各种法律培训,如规则适用、风险管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等。
其他需要随团律师处理的工作。
随团律师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
-
熟悉有关比赛的规则及国际专项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可以熟练阅读英文或法文原文,可以用中英文进行谈判,沟通及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
-
与国内外体育组织和协会以及体育大国的体育律师有工作联系,善于协调中国代表团和其他代表团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
-
有代表中国体育代表团,协会或者运动队的经验。有代表跨国公司的经验,了解国际组织和赞助商的思维及决策方式;
-
最好有从事跨国复杂商业诉讼及仲裁的经验;
根据笔者代表一些中国专项运动协会处理国际体育纠纷的经验, 笔者观察到,一些有成功的运动员经历或者运动队管理经验的管理层错误地将很多比赛规则或者规章制度视为体育技术文件而非具有重大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认为自己同样可以客串律师,“业余打专业”地和专业律师在谈判中较量。另一方面,一些管理层往往忽略了法律规则本应当是竞赛场外谈判的主要规则这一基本事实,在一些体育纠纷中,更多地依靠体育技术上的经验,外交上的协调,政治上的运作或者商业上的考虑来解决问题,而把最基本的法律解决方式放在了最后,导致在一些案件处理上直接输在了法律起跑线上。从里约奥运会开始,这样的情况应当在引进外部体育律师之后逐步改善。
奥运会期间的特别体育仲裁
笔者在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参与审理的阿塞拜疆与西班牙女子曲棍球协会之间就兴奋剂问题引起的参赛资格争议中,阿塞拜疆女子曲棍球协会所聘请的一家世界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准备了制作精美和完整的仲裁申请文件。在其第一次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又两次提出新的仲裁申请。对此,由九名仲裁员组成的三个不同的仲裁庭在特别仲裁庭开始工作的一个星期之中分三次进行审理。由笔者参加的第三个仲裁庭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最终驳回了阿塞拜疆的参赛申请。瑞士最高法院在在北京奥运会之后驳回了阿塞拜疆的上诉,维持了仲裁院的裁决。 通过这个案件的复杂审理程序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专业体育律师的指导和参与,一般的体育协会或者运动员是很难理解法律规则并利用规则来为自己争取权利的。
在笔者参与仲裁的北京奥运会、温哥华冬奥会和仁川亚运会的其他几个案件中,特别是参加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非奥运期间审理的几个案件中,非常明显地可以看出来有律师代理的一方无论是在文件装订精美,证据使用适当,程序把握有序,出庭答辩得当及与仲裁庭互动得体等方面都占有明显的优势。
而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方,包括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代表团的领导层,在应对由三位退休法官和执业律师组成的仲裁庭的提问时有时会比较紧张,有时只能靠经验和常识做出本能反应,有时是语无伦次。但更糟糕的是,很多时候他们都无法通过仲裁庭的提问来判断和预测后面问题的走向和仲裁员想要通过这些问题所要了解的内容及其法律上的含义和后果。因此随团律师的参与,特别是体育律师的全程参与,对于维护中国体育代表团集体与个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几点建议:
-
建议今后在研究和适用竞赛规则的时候,应当首先把它们做为法律文件来研读,特别是争议解决部分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依据原文为主;
-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在奥运代表团组成之前邀请国际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及世界各国知名的仲裁员及体育法律师到中国讲解仲裁规则,分析案例,举办模拟仲裁庭,准备预案,着重讨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辩护和处理;
-
建议邀请公关公司和有关媒体单位组成团队分别针对决策层,教练和领队,运动员以及翻译人员进行培训,以如何“披露”为重点进行模拟危机公关处理。
作者刘驰,洛桑国际体育仲裁院唯一中国仲裁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