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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业务征求稿来了!对理财公司提了这些要求,首批机构名单即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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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业务征求稿来了!对理财公司提了这些要求,首批机构名单即将出炉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胡颖君

1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根据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应监管规定,对其发行和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统一制度、标准、流程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销售系统支持等,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与产品实施退出。

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开展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此外,理财公司可以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对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及特点,意见稿指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此外,对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托管,意见稿提出,对于本办法施行后新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托管服务

“这意味着,办法落地后,理财公司不能委托其母行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延续养老理财“长期性”“普惠性”的原则,明确要求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对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予以费率优惠,并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并要求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银保监会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于不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该机构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停止该机构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于不满足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银保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单。

商业银行被停止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期间,应当做好存量业务缴费、产品转换、数据报送、个人养老金领取等服务。理财公司被移出名单后,应当暂停已发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申购,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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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业务征求稿来了!对理财公司提了这些要求,首批机构名单即将出炉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胡颖君

1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根据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应监管规定,对其发行和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统一制度、标准、流程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销售系统支持等,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与产品实施退出。

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开展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此外,理财公司可以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对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及特点,意见稿指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此外,对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托管,意见稿提出,对于本办法施行后新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托管服务

“这意味着,办法落地后,理财公司不能委托其母行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延续养老理财“长期性”“普惠性”的原则,明确要求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对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予以费率优惠,并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并要求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银保监会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于不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该机构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停止该机构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于不满足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银保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单。

商业银行被停止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期间,应当做好存量业务缴费、产品转换、数据报送、个人养老金领取等服务。理财公司被移出名单后,应当暂停已发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申购,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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