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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面对影响股价的重大传闻,上市公司动作应该更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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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面对影响股价的重大传闻,上市公司动作应该更快些

众泰汽车澄清公告不及时。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吴治邦

近期,一则众泰汽车(000980.SZ)将引入比宁德时代(300750.SZ)更加先进的消息在各大财经资讯平台刷屏。一家刚摆脱退市危机的公司,搭上新能源电池上市公司一哥,这样的消息可谓赚足眼球。

事件的演进过程来看,上述传闻消息自11月3日在市场流传后,众泰汽车的澄清公告在11月7日才姗姗来迟,而公司早在11月4日就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因为姗姗来迟的澄清公告,众泰汽车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也于11月1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2022年11月11日印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必须要指出的是,在社交媒体发达的当下,一则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传至所有投资者的耳朵,也能实时影响股价走势。因此,个人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及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还应当包括对市场传闻的及时澄清。

而在众泰汽车的事件中,公司方面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面对股价连续涨停,公司耐人寻味地沉默了数个交易日,时间节点恰恰是在公司定增事项被证监会受理后,公司或有放任市场炒作护航定增的嫌疑。

事实上,对市场传闻的放任,众泰汽车并不是孤例。在上半年新冠药物中间体概念炒作的过程,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此现象,最为典型的有富祥药业(300497.SZ)的假调研纪要事件。

1月18日,富祥药业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市场上随后出现了《富祥药业董事长交流20220118》,公司声称,已向“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等都供货”,目前供给辉瑞的原料有三种且“已经提供了百公斤级的原料”“很快会到吨级别”。直至1月29日,富祥药业才通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予以澄清,公司未生产未给辉瑞供应54-9产品,亦未进入辉瑞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

富祥药业的股价随后上演了过山车式走势,追高的投资者损失惨重,也因此被外界质疑为杀猪盘。

当然,也有应对的较为及时的上市公司,如ST易购(002024.SZ)。ST易购在11月8日被传闻将被供销社入股,公司股价冲上涨停板后,公司先是在11月8日晚间通过媒体否认消息,紧接着在11月9日午间发布澄清公告。尽管未能做到第一时间发布澄清公告,但反射弧相较于上文提及的两家公司已足够缩短。

过往的案例显示,对市场传闻未能及时澄清,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最多背个警告处分。不过,从后果及关联性来说,不及时的传闻澄清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一点不比财务造假轻,且与投资者损失关联性较强。如上文提及的富祥药业的案例中,就因为上市公司澄清的不及时,部分投资者对调研纪要信以为真,短时间内遭遇50%的损失。

因此,个人认为,为促进上市公司更加及时地回应二级市场,行政机关对“放任市场传闻的做法”绝不可轻易放过,而应当以信披违规为由给与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个人认为此种放任不作为的信披同样构成虚假陈述,应当被民事追责。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既然参与到了市场中,就应当保持对市场足够的责任感。个人认为,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套及时的反馈机制,对于各类市场传闻决不能装聋作哑,甚至有“趋利避害”的心态。不仅要及时澄清利空传闻,也应当及时澄清所谓的利好传闻,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市场的信息需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众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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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澄清公告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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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治邦

近期,一则众泰汽车(000980.SZ)将引入比宁德时代(300750.SZ)更加先进的消息在各大财经资讯平台刷屏。一家刚摆脱退市危机的公司,搭上新能源电池上市公司一哥,这样的消息可谓赚足眼球。

事件的演进过程来看,上述传闻消息自11月3日在市场流传后,众泰汽车的澄清公告在11月7日才姗姗来迟,而公司早在11月4日就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因为姗姗来迟的澄清公告,众泰汽车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也于11月1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2022年11月11日印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必须要指出的是,在社交媒体发达的当下,一则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传至所有投资者的耳朵,也能实时影响股价走势。因此,个人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及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还应当包括对市场传闻的及时澄清。

而在众泰汽车的事件中,公司方面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面对股价连续涨停,公司耐人寻味地沉默了数个交易日,时间节点恰恰是在公司定增事项被证监会受理后,公司或有放任市场炒作护航定增的嫌疑。

事实上,对市场传闻的放任,众泰汽车并不是孤例。在上半年新冠药物中间体概念炒作的过程,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此现象,最为典型的有富祥药业(300497.SZ)的假调研纪要事件。

1月18日,富祥药业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市场上随后出现了《富祥药业董事长交流20220118》,公司声称,已向“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等都供货”,目前供给辉瑞的原料有三种且“已经提供了百公斤级的原料”“很快会到吨级别”。直至1月29日,富祥药业才通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予以澄清,公司未生产未给辉瑞供应54-9产品,亦未进入辉瑞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

富祥药业的股价随后上演了过山车式走势,追高的投资者损失惨重,也因此被外界质疑为杀猪盘。

当然,也有应对的较为及时的上市公司,如ST易购(002024.SZ)。ST易购在11月8日被传闻将被供销社入股,公司股价冲上涨停板后,公司先是在11月8日晚间通过媒体否认消息,紧接着在11月9日午间发布澄清公告。尽管未能做到第一时间发布澄清公告,但反射弧相较于上文提及的两家公司已足够缩短。

过往的案例显示,对市场传闻未能及时澄清,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最多背个警告处分。不过,从后果及关联性来说,不及时的传闻澄清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一点不比财务造假轻,且与投资者损失关联性较强。如上文提及的富祥药业的案例中,就因为上市公司澄清的不及时,部分投资者对调研纪要信以为真,短时间内遭遇50%的损失。

因此,个人认为,为促进上市公司更加及时地回应二级市场,行政机关对“放任市场传闻的做法”绝不可轻易放过,而应当以信披违规为由给与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个人认为此种放任不作为的信披同样构成虚假陈述,应当被民事追责。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既然参与到了市场中,就应当保持对市场足够的责任感。个人认为,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套及时的反馈机制,对于各类市场传闻决不能装聋作哑,甚至有“趋利避害”的心态。不仅要及时澄清利空传闻,也应当及时澄清所谓的利好传闻,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市场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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