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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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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琼烨

“应当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上海近日通过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上述要求,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加强社区托育点建设,为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受困于上海中心城区可用场地有限,在规划指标方面,《条例》在政策上作出了适度解绑,明确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予以优化。

根据《条例》,社区托育点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符合卫生、环保、消防等标准和规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目前,上海市共提供托额5.3万个,千人托位数2.12个,全市街镇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97%。近期,上海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计划,明年要全面建设社区托育点,并开设更多的公办幼儿园托班,2025年达到千人托位不少于4.5个。

《条例》坚持普惠性和幼有善育理念,明确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设托班,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同时也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作出了规定,需与住宅建设保持同步,包括同步交付使用,并由教育部门参与评审验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当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 

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被赋予重要意义。《条例》专辟一章明确各项要求,其中包括依托高等院校、社区学校等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培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开展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研究。

此次立法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对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与记录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90天。

《条例》还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禁业要求和禁止行为。规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如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患有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的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不得聘任(用)。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系列。

针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幼儿园组织考试或者测试的;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克扣、挪用相关费用的;或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

《条例》还对幼儿园的办学资本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投资、融资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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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琼烨

“应当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上海近日通过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上述要求,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加强社区托育点建设,为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受困于上海中心城区可用场地有限,在规划指标方面,《条例》在政策上作出了适度解绑,明确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予以优化。

根据《条例》,社区托育点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符合卫生、环保、消防等标准和规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目前,上海市共提供托额5.3万个,千人托位数2.12个,全市街镇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97%。近期,上海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计划,明年要全面建设社区托育点,并开设更多的公办幼儿园托班,2025年达到千人托位不少于4.5个。

《条例》坚持普惠性和幼有善育理念,明确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设托班,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同时也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作出了规定,需与住宅建设保持同步,包括同步交付使用,并由教育部门参与评审验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当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 

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被赋予重要意义。《条例》专辟一章明确各项要求,其中包括依托高等院校、社区学校等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培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开展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研究。

此次立法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对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与记录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90天。

《条例》还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禁业要求和禁止行为。规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如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患有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的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不得聘任(用)。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系列。

针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幼儿园组织考试或者测试的;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克扣、挪用相关费用的;或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

《条例》还对幼儿园的办学资本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投资、融资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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