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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备门口的野蛮人,股权结构设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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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备门口的野蛮人,股权结构设计是关键

如果说资本市场维度的股权结构关乎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能否立足、发展,那么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则关乎该企业内部(家族)能否共享、永续。

谈到股权结构,我们最先想到的或许是公司的控制权是否稳定的问题。的确,最近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举牌”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如何才能保证公司的控制权不“旁落”。然而,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股权结构的重要性与其在资本市场领域“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果说资本市场维度的股权结构关乎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能否立足、发展,那么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则关乎该企业内部(家族)能否共享、永续。

人不能永续,但是人创造的企业却可以实现百年基业。但是,企业是否历经百年,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领悟不无关系。

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专业人士眼中,目前的企业大多都是“带病”前行。事实上,对于自己的“病情”,企业的老板(实际控制人)甚至是“管家”(职业经理人)是心知肚明的,只是“懒”得动,至于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有的是因为,他们觉得“不晚,远没有到病入膏肓的地步”,最近又忙,有大项目 殊不知“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

有的是因为“不屑一顾”,抱有如此“小疾”怎可溃我“千里之堤”的心态 殊不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古代谚语;

也有的是已经开始“治病”,但基于各种原因,“治病”舍不得“放大招”,导致药效不够,救之不及 殊不知“斩草不除根”所固有的“后患”。

那么,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是否有这样的良药,可以使家族企业的“顽疾”“药到病除”、“斩草除根”、“永绝后患”呢?答案是否定的。与世上没有“包治百病”的药一样,股权结构的设计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对于维系家族企业百年长青的良药也是需要“因企制宜”、“对症下药”,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新的现象不断地对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完善。

根据笔者及其团队处理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设计以及相关争议解决的经验,从家族企业可能面临的关于股权结构方面的高频率风险,简单总结如下常见情形,供读者参考。

股权激励如何设计?

当下,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和激励优秀的员工,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权激励措施。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商讨股权激励措施时考虑到了员工工作年限、公司业绩要求、激励对象持股比例可能对企业控制的影响、激励对象离职、退出机制等等方面,但是却少有企业考虑到股权结构在股权激励措施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企业股权激励,要想使激励对象对企业的决策、内部控制最小以及使企业员工离职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较小,除了上述方式以外,搭设多层次股权架构以及利用有限合伙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优势更为妥当。

如张总系一页游开发公司,其核心实体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称之为“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的游戏、软件开发人员往往会获得较多的股权激励机会。张总为了保障运营公司在项目研发上的稳定性,往往会考虑股权激励措施,大致有如上三种方式。

三种方式的优劣一目了然:

如果是采用方式一,股权激励对象虽然只占运营公司5%的股权比例,看似不多,但可以直接参与运营公司的决策。运营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绕开激励对象,引入新的投资人无法绕开激励对象,甚至激励对象手中的5%股权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其他投资人争取的对象。当然,该种股权结构从表面上看对股权激励对象更为有利,也使得激励对象有着更多的参与公司的权利。但实际上,从股权激励的本身意义出发以及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该种股权结构对激励对象本身未必是最佳选择。

而方式二与方式三则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搭设一层(实践中可能是多层)股权架构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激励对象对公司决策以及公司进一步投资融资发展的影响。毕竟,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与公司同进退,并从公司的发展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参与甚至是影响公司的决策。至于是将激励对象的股权装入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要求而定了。

股权传承如何设计?

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本文所涉及的股权结构设计与应用均是围绕多层股权架构的搭设所展开。限于篇幅,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设计我们不再附股权结构图展示。

我们依然以张总及其运营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如果运营公司最终在A股上市,运营公司发展越来越好,而张总的身体却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况愈下。我们假设张总有3子1女,长子、次子已经成家,三子、幼女尚未成年,同时有年迈的父母。

如果按照前述方式一的股权结构,当然,对于已经上市的运营公司来说,投资机构所持的股权我们姑且认为是公众投资人,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我们姑且认为是投资机构,张总名下股权保持不变。

“企业可以历经百年而不衰,甚至是越来越旺盛”,其前提必然是良性的股权传承规划。

如果张总先于自己的父母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张总名下的60%股权自然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四名子女及其父母均等继承,如果没有人放弃对股权继承的话,那么各法定继承人将分别继承10%的股权。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当然,一般来说,张总的子女与张总的父母作为一个家族的成员往往会形成一致行动协议,以力求家族企业的永续。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张总各个子女也会成立自己的小家庭,而接下来也会涉及传承的问题,各个家庭之间的不确定性为家族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也需要谨慎对待。

对于张总及其家族企业的情况,简单来说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安排,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提前规划;二是股权结构的优化设计,即如果张总是通过某控股公司间接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那么家族成员因为继承所造成的股权结构分散不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这在某个家庭发生变故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会建立一个天然的缓冲。

婚前筹划如何设计?

同样以张总及其运营公司为例,三子与幼女尚未婚嫁,那么张总在提前进行股权传承的规划与安排时,必然会涉及部分子女进入企业管理层甚至直接接掌部分股权的问题。如果张总的家族中,最适合未来接掌企业的人员是尚未婚嫁的三子,那么张总的股权传承规划必然需要与三子的婚前协议筹划紧密结合,同时,三子在婚前筹划中还需要结合自身的股权传承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对于一个家族企业来说,在设计、优化股权结构时,不仅需要考虑当下,还要考虑婚姻的缔结、变故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还要提前考虑如果家族成员一方(或者是家族成员的长者,或者是即将接棒企业的“二代”)意外身亡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股权代持如何设计?

股权代持是私人财富法律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也是股权结构优化的“限选项”。所谓限选项,主要是指限制选择,即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进行股权代持的结构设计,也不是所有的家族都适合该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工具,这要“因企制宜”、“因人而异”。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权代持的选择运用一定不是隐匿财产,其目的也绝非是规避法律,而是私人财富管理的综合考量。

股权代持的结构设计较为常见,其所表现出的问题也往往是最多的。主要表现在: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的家人关系方面(主要指代持人的婚变以及代持人意外死亡带来的被动继承)以及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的外部法律关系方面(主要指代持人的债务人)。因此,在进行股权代持的结构优化时,对于上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需要做到心中有数。

总体来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引用业内的观点就是“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因此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来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能力。但是,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股权结构的优劣还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财富的规划与安排。

对于家族企业掌门人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来说,一般有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两种方式,间接持股又有两层架构和多层架构之说。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角度来说,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多层持股结构在抗击“妨碍公司控制权”上要更有优势。因为对于直接持股的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如果一旦面临婚变,其所持有的股权将可能会被直接予以分割,这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来说,就少了一层“防护伞”。如果没有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或者是在面临婚变时未能处理好“分股”还是“分钱”或者是分股后股权表决权安排时,将不仅仅会造成实际控制人私人财富的缩水,还将可能对公司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未来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届时,相关上市公司被改“姓”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对于控股能力相对较弱的公司来说,因继承所引起的股权结构分散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能力所造成的冲击要远远大于婚变。

需要注意的是,婚变仅是影响实际控制人私人财富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传承所可能导致的股权分散也是直接持股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在已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的去世必然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差异在于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仍为被继承人家族。在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去世同样会引起公司股权的变动,甚至有可能出现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或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而导致公司IPO被否的尴尬境地。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当然继承,是指财产权的继承,并不是职务的继承,这又使得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着变数。

上述所列一般是家族企业曾经面临或正在面临的关于股权结构方面的高频率风险,该类风险不仅可能会引起家族企业内部因为婚变、继承等导致的股权结构裂变,还可能因此招致“野蛮人”的侵袭。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面对上述高频率风险,事先做好股权结构优化、提前规划家业传承、综合运用协议筹划是当下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9月号,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未经本刊授权,任何媒体、企业和个人不得转载 、链接、转贴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获本刊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家族企业》杂志”。违反上述声明的,本刊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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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备门口的野蛮人,股权结构设计是关键

如果说资本市场维度的股权结构关乎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能否立足、发展,那么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则关乎该企业内部(家族)能否共享、永续。

谈到股权结构,我们最先想到的或许是公司的控制权是否稳定的问题。的确,最近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举牌”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如何才能保证公司的控制权不“旁落”。然而,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股权结构的重要性与其在资本市场领域“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果说资本市场维度的股权结构关乎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能否立足、发展,那么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则关乎该企业内部(家族)能否共享、永续。

人不能永续,但是人创造的企业却可以实现百年基业。但是,企业是否历经百年,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领悟不无关系。

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专业人士眼中,目前的企业大多都是“带病”前行。事实上,对于自己的“病情”,企业的老板(实际控制人)甚至是“管家”(职业经理人)是心知肚明的,只是“懒”得动,至于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有的是因为,他们觉得“不晚,远没有到病入膏肓的地步”,最近又忙,有大项目 殊不知“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

有的是因为“不屑一顾”,抱有如此“小疾”怎可溃我“千里之堤”的心态 殊不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古代谚语;

也有的是已经开始“治病”,但基于各种原因,“治病”舍不得“放大招”,导致药效不够,救之不及 殊不知“斩草不除根”所固有的“后患”。

那么,在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是否有这样的良药,可以使家族企业的“顽疾”“药到病除”、“斩草除根”、“永绝后患”呢?答案是否定的。与世上没有“包治百病”的药一样,股权结构的设计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对于维系家族企业百年长青的良药也是需要“因企制宜”、“对症下药”,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新的现象不断地对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完善。

根据笔者及其团队处理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设计以及相关争议解决的经验,从家族企业可能面临的关于股权结构方面的高频率风险,简单总结如下常见情形,供读者参考。

股权激励如何设计?

当下,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和激励优秀的员工,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权激励措施。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商讨股权激励措施时考虑到了员工工作年限、公司业绩要求、激励对象持股比例可能对企业控制的影响、激励对象离职、退出机制等等方面,但是却少有企业考虑到股权结构在股权激励措施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企业股权激励,要想使激励对象对企业的决策、内部控制最小以及使企业员工离职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较小,除了上述方式以外,搭设多层次股权架构以及利用有限合伙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优势更为妥当。

如张总系一页游开发公司,其核心实体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称之为“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的游戏、软件开发人员往往会获得较多的股权激励机会。张总为了保障运营公司在项目研发上的稳定性,往往会考虑股权激励措施,大致有如上三种方式。

三种方式的优劣一目了然:

如果是采用方式一,股权激励对象虽然只占运营公司5%的股权比例,看似不多,但可以直接参与运营公司的决策。运营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绕开激励对象,引入新的投资人无法绕开激励对象,甚至激励对象手中的5%股权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其他投资人争取的对象。当然,该种股权结构从表面上看对股权激励对象更为有利,也使得激励对象有着更多的参与公司的权利。但实际上,从股权激励的本身意义出发以及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该种股权结构对激励对象本身未必是最佳选择。

而方式二与方式三则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搭设一层(实践中可能是多层)股权架构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激励对象对公司决策以及公司进一步投资融资发展的影响。毕竟,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与公司同进退,并从公司的发展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参与甚至是影响公司的决策。至于是将激励对象的股权装入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要求而定了。

股权传承如何设计?

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本文所涉及的股权结构设计与应用均是围绕多层股权架构的搭设所展开。限于篇幅,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股权结构设计我们不再附股权结构图展示。

我们依然以张总及其运营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如果运营公司最终在A股上市,运营公司发展越来越好,而张总的身体却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况愈下。我们假设张总有3子1女,长子、次子已经成家,三子、幼女尚未成年,同时有年迈的父母。

如果按照前述方式一的股权结构,当然,对于已经上市的运营公司来说,投资机构所持的股权我们姑且认为是公众投资人,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我们姑且认为是投资机构,张总名下股权保持不变。

“企业可以历经百年而不衰,甚至是越来越旺盛”,其前提必然是良性的股权传承规划。

如果张总先于自己的父母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张总名下的60%股权自然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四名子女及其父母均等继承,如果没有人放弃对股权继承的话,那么各法定继承人将分别继承10%的股权。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当然,一般来说,张总的子女与张总的父母作为一个家族的成员往往会形成一致行动协议,以力求家族企业的永续。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张总各个子女也会成立自己的小家庭,而接下来也会涉及传承的问题,各个家庭之间的不确定性为家族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也需要谨慎对待。

对于张总及其家族企业的情况,简单来说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安排,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提前规划;二是股权结构的优化设计,即如果张总是通过某控股公司间接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那么家族成员因为继承所造成的股权结构分散不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这在某个家庭发生变故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会建立一个天然的缓冲。

婚前筹划如何设计?

同样以张总及其运营公司为例,三子与幼女尚未婚嫁,那么张总在提前进行股权传承的规划与安排时,必然会涉及部分子女进入企业管理层甚至直接接掌部分股权的问题。如果张总的家族中,最适合未来接掌企业的人员是尚未婚嫁的三子,那么张总的股权传承规划必然需要与三子的婚前协议筹划紧密结合,同时,三子在婚前筹划中还需要结合自身的股权传承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对于一个家族企业来说,在设计、优化股权结构时,不仅需要考虑当下,还要考虑婚姻的缔结、变故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还要提前考虑如果家族成员一方(或者是家族成员的长者,或者是即将接棒企业的“二代”)意外身亡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股权代持如何设计?

股权代持是私人财富法律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也是股权结构优化的“限选项”。所谓限选项,主要是指限制选择,即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进行股权代持的结构设计,也不是所有的家族都适合该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工具,这要“因企制宜”、“因人而异”。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权代持的选择运用一定不是隐匿财产,其目的也绝非是规避法律,而是私人财富管理的综合考量。

股权代持的结构设计较为常见,其所表现出的问题也往往是最多的。主要表现在: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的家人关系方面(主要指代持人的婚变以及代持人意外死亡带来的被动继承)以及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的外部法律关系方面(主要指代持人的债务人)。因此,在进行股权代持的结构优化时,对于上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需要做到心中有数。

总体来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引用业内的观点就是“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因此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来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能力。但是,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股权结构的优劣还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财富的规划与安排。

对于家族企业掌门人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来说,一般有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两种方式,间接持股又有两层架构和多层架构之说。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角度来说,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多层持股结构在抗击“妨碍公司控制权”上要更有优势。因为对于直接持股的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如果一旦面临婚变,其所持有的股权将可能会被直接予以分割,这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来说,就少了一层“防护伞”。如果没有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或者是在面临婚变时未能处理好“分股”还是“分钱”或者是分股后股权表决权安排时,将不仅仅会造成实际控制人私人财富的缩水,还将可能对公司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未来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届时,相关上市公司被改“姓”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对于控股能力相对较弱的公司来说,因继承所引起的股权结构分散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能力所造成的冲击要远远大于婚变。

需要注意的是,婚变仅是影响实际控制人私人财富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传承所可能导致的股权分散也是直接持股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在已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的去世必然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差异在于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仍为被继承人家族。在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去世同样会引起公司股权的变动,甚至有可能出现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或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而导致公司IPO被否的尴尬境地。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当然继承,是指财产权的继承,并不是职务的继承,这又使得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着变数。

上述所列一般是家族企业曾经面临或正在面临的关于股权结构方面的高频率风险,该类风险不仅可能会引起家族企业内部因为婚变、继承等导致的股权结构裂变,还可能因此招致“野蛮人”的侵袭。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面对上述高频率风险,事先做好股权结构优化、提前规划家业传承、综合运用协议筹划是当下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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