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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违规捐资助学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是纵容违规乱收费 | 教育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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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违规捐资助学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是纵容违规乱收费 | 教育洞察

对违规捐资助学款的处理,应该全面清退并问责。

图源:图虫

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日前,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对6起教育乱收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部分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是此次被通报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之一。据通报,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和广州市慈善会合作,设立“广州市慈善会荔湾教育发展基金”,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个人捐赠资金5.6亿元。

教育局、相关学校违反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规定。目前,捐赠资金按要求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支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款,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只要没有进有关人员个人的腰包,而是用于教育事业支出,就“下不为例”?要严厉杜绝以捐资助学为名进行违规乱收费,必须在查清违规收费事实基础上,清退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早在2010年11月,教育部就发布《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并表示“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毫无疑问,收取与招生人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就是违规乱收费。哪怕所收费用是用于当地教育发展,也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合法性。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收取的与入学挂钩的个人捐赠资金高达5.6亿元,表明这一违规操作已成体系,涉及家长众多。

这一违规乱收费问题,早在2020年就曾被曝光。据媒体报道,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的一年级学生家长陈先生反映,其孩子所在小学要求非广州市户口的一年级借读生家长支付一笔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捐款”,收款方为广州市慈善会。

类似情况在詹天佑小学、增滘小学、海北小学等同区多所公办学校出现,不少借读生家长对这次“捐款”抱有疑问。当时,荔湾区教育局回应称,“广州市慈善会荔湾教育发展基金”项目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荔湾区教育事业发展,捐款以自愿为原则,目前已要求相关学校对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中小学在招生时,违规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大多得到当地教育部门支持。后者希望通过收取择校费、借读费,来筹集教育经费,以此“节省”对教育的投入。简言之,以“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思维,推卸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投入责任。

对于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应该清退所有费用,因为这是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额外收费。不论是本地户籍学生,还是随迁子女,只要符合条件,都应享有国家的义务教育政策,纳入财政保障。

如果对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只是“要求”其必须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这对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来说,就是“零处罚”,而且正中下怀“确认”了这一收费的合理性。

由于“捐赠助学款”可以抵充教育投入,对于教育部门此类“挣钱行为”,当地政府部门,以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通常的态度是睁只眼闭只眼。对此,必须通过强化教育督导,让教育督导长牙齿,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投入职责,以此遏制教育乱收费,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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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违规捐资助学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是纵容违规乱收费 | 教育洞察

对违规捐资助学款的处理,应该全面清退并问责。

图源:图虫

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日前,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对6起教育乱收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部分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是此次被通报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之一。据通报,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和广州市慈善会合作,设立“广州市慈善会荔湾教育发展基金”,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个人捐赠资金5.6亿元。

教育局、相关学校违反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规定。目前,捐赠资金按要求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支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款,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只要没有进有关人员个人的腰包,而是用于教育事业支出,就“下不为例”?要严厉杜绝以捐资助学为名进行违规乱收费,必须在查清违规收费事实基础上,清退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早在2010年11月,教育部就发布《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并表示“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毫无疑问,收取与招生人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就是违规乱收费。哪怕所收费用是用于当地教育发展,也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合法性。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收取的与入学挂钩的个人捐赠资金高达5.6亿元,表明这一违规操作已成体系,涉及家长众多。

这一违规乱收费问题,早在2020年就曾被曝光。据媒体报道,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的一年级学生家长陈先生反映,其孩子所在小学要求非广州市户口的一年级借读生家长支付一笔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捐款”,收款方为广州市慈善会。

类似情况在詹天佑小学、增滘小学、海北小学等同区多所公办学校出现,不少借读生家长对这次“捐款”抱有疑问。当时,荔湾区教育局回应称,“广州市慈善会荔湾教育发展基金”项目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荔湾区教育事业发展,捐款以自愿为原则,目前已要求相关学校对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中小学在招生时,违规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大多得到当地教育部门支持。后者希望通过收取择校费、借读费,来筹集教育经费,以此“节省”对教育的投入。简言之,以“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思维,推卸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投入责任。

对于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应该清退所有费用,因为这是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额外收费。不论是本地户籍学生,还是随迁子女,只要符合条件,都应享有国家的义务教育政策,纳入财政保障。

如果对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只是“要求”其必须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这对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来说,就是“零处罚”,而且正中下怀“确认”了这一收费的合理性。

由于“捐赠助学款”可以抵充教育投入,对于教育部门此类“挣钱行为”,当地政府部门,以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通常的态度是睁只眼闭只眼。对此,必须通过强化教育督导,让教育督导长牙齿,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投入职责,以此遏制教育乱收费,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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