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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开启 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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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开启 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本轮债转股是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流动性注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七个主要途径,债转股是其中一类。同时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以推动债转股的实质性落地。这也意味着,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将正式拉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债转股意见》单独下发,表明本轮降杠杆,债转股将担负重任。平安证券报告指出,债转股作为企业去杠杆的重要举措之一,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债转股以“好企业”的“贷款”债权为主,确保了债转股实施的高效;二是银行债权实行先剥离后转股,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同时提高转股后股东对于企业经营治理的专业性;三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具体到债转股上,关于其兜底问题此前一直是市场讨论重点。《债转股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也就是说,政府将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也不承担债转股损失的兜底责任。

在开展方式方面,《债转股意见》明确了此次债转股遵循的三大原则:市场运作、政策引导;遵循法治,防范风险;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平安证券报告认为,本次债转股市场化特点显著,无论是债转股对象的确定,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债转股资金的筹集,还是最后股权的退出,都强调了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这是与1990年代末的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差异。

华泰证券报告认为,债转股坚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的市场化方向,相关主体之间形成了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相互关系,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差异体现为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

在涵盖范围方面,《债转股意见》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和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四类企业参与债转股。这体现了在债转股对象上的择优原则。

申万宏源证券报告认为,债转股成功的最大因素在于企业自身经营的好转。华泰证券报告判断,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在参与机构方面,《债转股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应当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这类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银行自行申请设立的新机构。这也回应了此前对于银行参与债转股而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的担忧。

平安证券报告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即银行债权先剥离后转股),一是规避了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惩罚性措施(股权资产第一年400%的风险权重,第二年1250%),减轻了由债转股带来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压力;二是相对于银行而言,由这些实施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能够弥补银行在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不足,更有利于企业债转股后的经营和治理。该报告指出,这与1990年代末的债转股相类似,当时的实施机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本次债转股则扩大了实施机构的范围。

对于新一轮债转股开启的后续作用,平安证券认为,本轮债转股是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流动性注入,对于本身具备发展机遇、前景良好的企业,能够直接获得流动性并从降杠杆中获得喘息之机,从微观上改善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

申万宏源证券报告也认为,债转股可以从负债端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和企业的微观资产端。同时,在经济供给侧的大背景下,债转股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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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开启 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本轮债转股是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流动性注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七个主要途径,债转股是其中一类。同时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以推动债转股的实质性落地。这也意味着,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将正式拉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债转股意见》单独下发,表明本轮降杠杆,债转股将担负重任。平安证券报告指出,债转股作为企业去杠杆的重要举措之一,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债转股以“好企业”的“贷款”债权为主,确保了债转股实施的高效;二是银行债权实行先剥离后转股,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同时提高转股后股东对于企业经营治理的专业性;三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具体到债转股上,关于其兜底问题此前一直是市场讨论重点。《债转股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也就是说,政府将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也不承担债转股损失的兜底责任。

在开展方式方面,《债转股意见》明确了此次债转股遵循的三大原则:市场运作、政策引导;遵循法治,防范风险;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平安证券报告认为,本次债转股市场化特点显著,无论是债转股对象的确定,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债转股资金的筹集,还是最后股权的退出,都强调了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这是与1990年代末的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差异。

华泰证券报告认为,债转股坚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的市场化方向,相关主体之间形成了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相互关系,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差异体现为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

在涵盖范围方面,《债转股意见》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和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四类企业参与债转股。这体现了在债转股对象上的择优原则。

申万宏源证券报告认为,债转股成功的最大因素在于企业自身经营的好转。华泰证券报告判断,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在参与机构方面,《债转股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应当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这类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银行自行申请设立的新机构。这也回应了此前对于银行参与债转股而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的担忧。

平安证券报告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即银行债权先剥离后转股),一是规避了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惩罚性措施(股权资产第一年400%的风险权重,第二年1250%),减轻了由债转股带来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压力;二是相对于银行而言,由这些实施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能够弥补银行在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不足,更有利于企业债转股后的经营和治理。该报告指出,这与1990年代末的债转股相类似,当时的实施机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本次债转股则扩大了实施机构的范围。

对于新一轮债转股开启的后续作用,平安证券认为,本轮债转股是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流动性注入,对于本身具备发展机遇、前景良好的企业,能够直接获得流动性并从降杠杆中获得喘息之机,从微观上改善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

申万宏源证券报告也认为,债转股可以从负债端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和企业的微观资产端。同时,在经济供给侧的大背景下,债转股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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