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民航局网站8月2日消息,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章分为总则、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体制和适用范围

一是确定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二是明确规章适用于局方对无人机的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无人机、无人机运行人和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三是确定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二)操控员管理

一是明确按规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类型。二是规定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取得执照的理论培训、飞行训练、经历时间以及实践考试要求。三是明确无人机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四是明确分布式无人机系统和集群操控资质要求,包括取得运行规范相关条款的条件。

(三)登记管理

一是明确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在从事飞行活动前完成实名登记,进行境外飞行和载人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进行国籍登记。二是明确实名登记内容、实名登记标志、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实名登记注销的程序。三是规定了国籍登记的程序,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登记标志为实名登记号。

(四)适航管理

一是规定了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系统的适航管理方式,包括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二是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场景及对应的运行风险,明确基于风险、分级分类审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原则,给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分类和适用的证件类别。三是强化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证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四是提出了《条例》生效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平稳过渡的政策安排。

(五)空中交通管理

一是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的管理原则,提出了民用无人驾驶空中航行服务提供方的定义,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分为空域管理、流量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并相应提出若干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了空域管理中空域分类划设、航路航线划设、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空域信息发布、空域使用流程、空域容流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和要求。三是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的类别、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六)经营和运行管理

一是明确运营合格证管理制度,规定使用除微型之外的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运营合格证,同时明确运营合格证的权利和限制、取证条件和程序。二是规定运营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监管要求。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责任保险有关要求,规定了运营人应该履行的信息报送等义务。三是明确运行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包括地理围栏使用、运行控制系统要求、运行必备系统和设备、持续适航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运行要求等。四是明确不同的运行分类及其应当遵守的运行规则,包括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明确审定类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关键服务、C2链路、地面站运行、维修管理体系等基础性运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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