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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涉嫌的“信息型市场操纵”到底是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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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涉嫌的“信息型市场操纵”到底是什么鬼?

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那么,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模式到底是什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5日,徐翔案将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司法部门人士处了解,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

那么,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模式到底是什么呢?

证券市场操纵的主要类型可以按照“操纵手段”划分为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市场力量型操纵、技术优势型操纵和跨市场操纵等。

其中,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信息型操纵)被当做是一种新兴的复杂的复合型市场操纵模式而在近期备受业界关注。信息型操纵是指上市公司或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发布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的信息,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进而操纵市场的一种市场操纵行为。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型操纵的第一个实例是今年4月证监会查处的“宏达新材案”。该案是私募机构以“市值管理”为由,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进而获利的案件。

当时,私募机构上海永邦利用上市公司宏达新材的重组概念,为宏达新材进行“市值管理”,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

由于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或期货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通过散布与价格变动相关的信息,可能影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决策进而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

实践中的信息型操纵也可以按照信息的真实性维度、行为主体维度、行为属性维度、行为组合维度分为多个类别。

信息型操纵之所以有别于其他操纵形态,在于其利用信息发布与传播实现操纵目的的特质。就发布的信息来说,可能是虚假的扭曲的信息,可能是基于真实而夸大的信息,也可以是真实的信息。

实际上,早有学者认为,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相对真实的信息人为干扰股价的危害更大。

这种利用真实信息的操纵可以固化为相似的模式,即个别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作文章,或将本可一次性披露的利好拆成若干次小的利好,或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在建仓期延迟披露,在股价进入拉升期时披露利好助涨,或选择性披露利好部分,对风险揭示语焉不详或不予披露,或追随市场热点,作“迎合式”信息披露。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型操纵往往还伴随着行为人在二级市场的配合。

由于信息的传播及反馈效率不高,市场噪音众多,单纯依靠信息披露工具实现操纵难度很大。因此,信息型操纵者辅之以二级市场的交易型操纵,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叠加,共同造势来达到目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行为已经有法可循。

比如,在《证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信息优势操纵”可以被纳入第77条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徐翔涉嫌的“信息型市场操纵”到底是什么鬼

最新更新时间:12/03 09:31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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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涉嫌的“信息型市场操纵”到底是什么鬼?

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那么,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模式到底是什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5日,徐翔案将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司法部门人士处了解,徐翔案是国内首起因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涉刑案件。

那么,利用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模式到底是什么呢?

证券市场操纵的主要类型可以按照“操纵手段”划分为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市场力量型操纵、技术优势型操纵和跨市场操纵等。

其中,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信息型操纵)被当做是一种新兴的复杂的复合型市场操纵模式而在近期备受业界关注。信息型操纵是指上市公司或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发布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的信息,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进而操纵市场的一种市场操纵行为。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型操纵的第一个实例是今年4月证监会查处的“宏达新材案”。该案是私募机构以“市值管理”为由,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进而获利的案件。

当时,私募机构上海永邦利用上市公司宏达新材的重组概念,为宏达新材进行“市值管理”,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

由于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或期货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通过散布与价格变动相关的信息,可能影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决策进而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

实践中的信息型操纵也可以按照信息的真实性维度、行为主体维度、行为属性维度、行为组合维度分为多个类别。

信息型操纵之所以有别于其他操纵形态,在于其利用信息发布与传播实现操纵目的的特质。就发布的信息来说,可能是虚假的扭曲的信息,可能是基于真实而夸大的信息,也可以是真实的信息。

实际上,早有学者认为,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相对真实的信息人为干扰股价的危害更大。

这种利用真实信息的操纵可以固化为相似的模式,即个别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作文章,或将本可一次性披露的利好拆成若干次小的利好,或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在建仓期延迟披露,在股价进入拉升期时披露利好助涨,或选择性披露利好部分,对风险揭示语焉不详或不予披露,或追随市场热点,作“迎合式”信息披露。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型操纵往往还伴随着行为人在二级市场的配合。

由于信息的传播及反馈效率不高,市场噪音众多,单纯依靠信息披露工具实现操纵难度很大。因此,信息型操纵者辅之以二级市场的交易型操纵,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叠加,共同造势来达到目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行为已经有法可循。

比如,在《证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信息优势操纵”可以被纳入第77条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徐翔涉嫌的“信息型市场操纵”到底是什么鬼

最新更新时间:12/03 09:31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