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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的亮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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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的亮点和难点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了民意诉求,符合税收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需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 薛钢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6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了民意诉求,符合税收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需要。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个税改革正是秉承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税收负担、扩大内需进行的税制修订。

亮点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改正式启动     

从全球来看,个人所得税按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有110个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长期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在不同收入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不统一,对于转型的争议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中,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进行发展的趋势,但是综合模式的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本次改革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收入进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保留部分税目仍然采取分类征收的方式,将有助于实现不同收入类型之间的公平,同时也符合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与条件。

亮点二:基本减除费用与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同步推进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同时,该标准已经超过了原先非居民自然人实际48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因此,我国税制中最后一个内外不统一的税制设计也将不复存在,真正实现了税制的内外统一对待。

另一方面,提高了费用扣除的精准性。本次改革首次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与支付差异的个体差异,更好地照顾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亮点三:税率结构进一步优化

1、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制定综合所得税率,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扩大税率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这样的处理会更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

2、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体现出对个体工商户劳动所得的充分照顾,并尽可能减少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异。

亮点四:反避税措施的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非法避税与税收流失已经众所周知,严重影响到治税环境与社会公平。本次税改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也纳入反避税体系,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与处罚的的权力。

个税改革实施的难点

一是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是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改革的必要要求。目前,在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还未能实现跨征管区域的顺利传递,同时外部配套条件还比较缺乏,例如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特别是一些能够提供个人收入和经济往来有效信息的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税务部门并不能直接共享它们的相关信息,或者相关的共享仅限于事后的情报交换,如何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决定着个税征管模式转变的速度与质量。

二是专项费用扣除的标准性。本次改革提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将直接影响到具体人员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很明显,上述专项费用扣除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如何制定出符合民意诉求和地区差异的标准,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二是如何判定上述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也需要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简便易行的具体要求。否则,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进行甄别与核实,会影响政策红利的实施效果。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对个税立法部门与征收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是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相对于企业法人,对自然人的避税认定与处罚会面临更加复杂性的局面。我国税收征管力量长期集中于法人层次,自然人的征收管理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更多是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为,如自然人股权转移等。因此,自然人的财富更加容易隐匿与转移,要实现与企业纳税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税功能,从信息技术、人才储备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何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自然人逃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更需要多部门甚至跨区域、跨国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四是税收征收方式的适应性。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劳动所得)更多是采取代扣代缴方式,这种模式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就必须提升个人申报的覆盖面与准确性。众所周知,即使是实行多年的年度12万元自行申报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实,要广泛推行自行申报制度,需要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便利与帮助,同时在短时间内进行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这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无疑也会增加了征管难度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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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了民意诉求,符合税收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需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 薛钢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6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了民意诉求,符合税收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需要。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个税改革正是秉承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税收负担、扩大内需进行的税制修订。

亮点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改正式启动     

从全球来看,个人所得税按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有110个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长期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在不同收入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不统一,对于转型的争议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中,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进行发展的趋势,但是综合模式的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本次改革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收入进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保留部分税目仍然采取分类征收的方式,将有助于实现不同收入类型之间的公平,同时也符合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与条件。

亮点二:基本减除费用与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同步推进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同时,该标准已经超过了原先非居民自然人实际48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因此,我国税制中最后一个内外不统一的税制设计也将不复存在,真正实现了税制的内外统一对待。

另一方面,提高了费用扣除的精准性。本次改革首次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与支付差异的个体差异,更好地照顾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亮点三:税率结构进一步优化

1、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制定综合所得税率,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扩大税率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这样的处理会更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

2、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体现出对个体工商户劳动所得的充分照顾,并尽可能减少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异。

亮点四:反避税措施的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非法避税与税收流失已经众所周知,严重影响到治税环境与社会公平。本次税改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也纳入反避税体系,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与处罚的的权力。

个税改革实施的难点

一是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是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改革的必要要求。目前,在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还未能实现跨征管区域的顺利传递,同时外部配套条件还比较缺乏,例如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特别是一些能够提供个人收入和经济往来有效信息的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税务部门并不能直接共享它们的相关信息,或者相关的共享仅限于事后的情报交换,如何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决定着个税征管模式转变的速度与质量。

二是专项费用扣除的标准性。本次改革提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将直接影响到具体人员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很明显,上述专项费用扣除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如何制定出符合民意诉求和地区差异的标准,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二是如何判定上述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也需要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简便易行的具体要求。否则,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进行甄别与核实,会影响政策红利的实施效果。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对个税立法部门与征收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是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相对于企业法人,对自然人的避税认定与处罚会面临更加复杂性的局面。我国税收征管力量长期集中于法人层次,自然人的征收管理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更多是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为,如自然人股权转移等。因此,自然人的财富更加容易隐匿与转移,要实现与企业纳税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税功能,从信息技术、人才储备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何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自然人逃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更需要多部门甚至跨区域、跨国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四是税收征收方式的适应性。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劳动所得)更多是采取代扣代缴方式,这种模式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就必须提升个人申报的覆盖面与准确性。众所周知,即使是实行多年的年度12万元自行申报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实,要广泛推行自行申报制度,需要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便利与帮助,同时在短时间内进行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这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无疑也会增加了征管难度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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