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业务与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组 于永志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下称《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注册登记的程序较为宽松,但注销登记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经过清算组备案、报纸公告、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等程序,公司股东不愿浪费精力去注销公司,造成大量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公司。本文主要介绍简化了哪些程序,各地简易注销制度改革方案比较,以及简易注销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意见》规定的简易注销程序与普通注销程序相比简化了哪些程序
1、适用主体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适用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3、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4、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差异
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公司,一些存在特殊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2、申请程序简化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申请程序
1、办理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公司清算组备案,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2、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2、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差异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送达三个步骤,只需发布公告和申请注销两个步骤。
3、申请材料简化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差异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少提交3、4、5、6、7、8、9项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必须要全体股东签署。
二、各地简易注销程序的比较(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例)
北京
上海
深圳
实施方案
《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
适用主体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前款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在深圳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无列举式规定。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告期限
七日
十个工作日
四十五日
提交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四)注销公告。
异议方式
公告期间,税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将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负责人的登记行为。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三、简易注销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均开始试点简易注销制度改革,各地试点实施方案差异很大,在适用的主体、公告期限,异议程序,虚假注销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不一致。建议各地均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国统一的注销制度。
1、关于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
《指导意见》规定适用主体为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公司,还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形,北京、上海的规定还对公司设立期限等进行了限制。各地实施方案中对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信用情况、是否存在限制信息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简易注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注销程序,建议以无债权债务作为简易注销的主要适用条件,尽量少设置限制性条件。
2、关于公告期限
《指导意见》规定45天,北京7天、上海10个工作日、深圳45天。建议以《指导意见》为准,因为公告期限时间长并未增加申请人注销公司的工作量,公告期限长对利害关系人较为有利。
3、关于多证合一制度实施对简易注销制度的影响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多证合一制度要求公司注销需提供清税证明,这使简易注销程序又变的复杂。随着“一照一码”政策的推进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实行“一照一码”,建议各部门尽快出台与简易注销登记衔接的制度。
4、关于提出异议的方式及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北京规定“书面方式”,上海规定“书面或电子方式”,深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笔者认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但相关规定均未对异议提出和登记机关审查的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应当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操作和执行。
5、关于虚假注销的法律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地实施办法均规定了可以撤销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笔者认为,对于虚假注销的企业无需一刀切采取注销登记,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采取罚款的处罚。
总之,既然是简易注销制度改革,就应以简为原则,但要注意不能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冲突,保证简易注销制度改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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