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行政法律事务与国家赔偿 杜辉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共享单车,以其“解决用户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特点和“随时随地有车骑”便捷环保的方式而大受青睐。一夜之间,席卷了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逐步发展至其他城市。举目望去,遍地黄色的、橘色的、蓝色的等等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给钢筋水泥的城市生活带来绚丽多姿的色彩,便利了交通,亦保护了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
蓝天白云,绿草红花,三三两两的骑行者穿梭于城市的街道,恍惚间,有种回到小时候的错觉,使笔者倍感温馨。同样笔者也受益于共享单车的便利,上下班高峰期间、周末去逛逛超市,抛却了等待而拥挤的公车,二维码一扫,小小单车便可骑行。可是,笔者常常找不到共享单车,即便找到也是坏的,无法骑行,苦恼!是不是部分市民自以为是的无所谓,触碰了法律的斑马线?笔者就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几种常见违法情形进行阐述分析,希望骑行者能引以为戒,勿触犯法律,文明骑行。
一、共享单车的骑行主体
在遍布大街小巷的单车骑行者中,出现了小小的不合时宜的身影,他们有的还够不到脚踏板,但是已经毫无顾忌的骑行在机动车川流不息的大道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简言之,不满十二周岁的人是不能在路上骑自行车的。监护人一定要注意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是不准在路上骑行的。作为父母,一定要为孩子的安全负责,近日屡屡曝出12岁以下的孩子骑行共享单车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件,2017年3月26日,上海,年仅11岁的男生在骑行共享单车时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谁之过,孩子的生命都无法挽回。作为孩子监护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行,共享单车企业也应尽职尽力的引导、提醒。
二、涉及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
1、蓄意损坏、破坏、改造共享单车
(支离破碎 小黄很受伤)
共享单车日益便利人民生活的同时,总有些人践踏这种便利,如图所示,小小的单车被肢解。这种扫码即走、押金可退的共享单车,日益考验着人性及国民素质。总有些人在享受共享单车便利的同时,肆意的损坏、践踏。掩耳盗铃的自以为悄无声息,无人可见。抑或以为只是道德的谴责,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该规定如果故意损坏共享单车,会被行政处罚,予以行政拘留可并处罚款。
如果多次损害或损害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意损坏共享单车主要涉及两种刑事罪名,一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二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故意损害单车行为不仅仅会受行政处罚,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及寻衅滋事罪也不仅仅是数额犯,超过三次以上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
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既包括私自上锁、搬回家中等行为,亦包含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涂抹只有自己记得单车编号阻碍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故意的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单车公司的,在扫二维码之后,骑行者只是在特定时间享有使用权,并未转移所有权。有些人将单车私自上锁,搬回自己家中,或记住单车编号将二维码涂抹掉阻碍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可并用。例如: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总医院的两名护士给共享单上锁被行政拘留五日。如果私占共享单车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最低立案标准是1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不要以为只要不到立案标准数额就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前述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且盗窃罪不仅仅是数额犯,多次盗窃的也构成盗窃罪,多次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例如2017年3月28日,上海,陶某盗窃共享单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此笔者也提醒下违法者,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不要贪一时之快,触犯法律。
3、乱放、乱停行为
(爷爷哭了,我该该往那走?)
由于城市内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使得非机动车道更加狭窄,致使市民无路可走,阻碍公共交通秩序。乱停乱放行为也会触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屡屡因乱停乱放共享单车被行政主管部门拖走。
但是不要以为警察叔叔把车收走没你什么事,不会影响到你,杭州警方表示,如果乱停乱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当场发现责任人的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可罚款10元。
且从个人自身来说,我们使用共享单车就是为了便利,乱停乱放会直接降低单车的运用效力,从而增加自己使用的时间成本,这些最终都会转到自己身上。所以最经济的方式就是,秉持共享精神,遵守使用规则。
文明骑行,便利你、我、他,共建美好、生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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