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个五章32条的修订草案,增加对网络空间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明确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华文化的基础要素、中华民族的鲜明标识,和国旗、国歌、国徽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象征。
修订草案明确,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确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实施以来,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已超过80%,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的比例超过95%,文盲率下降至2.67%。20多年来,社会语言生活发生深刻变化,法律实施面临新形势。当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仍不均衡,在公共服务、网络空间和对外交流中的使用还需进一步规范,语言文字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出修改。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将法律责任单设一章,明确执法部门,细化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增加处罚规定;对社会关注的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用语用字作了进一步规范。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规定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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