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无忧精英咨询台收到了一个咨询案。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5月伊始,无忧精英网会员刘女士所在公司领导层换血,新上任领导未与她协商,就甩给她一份调岗通知书,将刘女士的工作岗位由客户经理更调整为助理岗,工资待遇相应调低。刘女士对此表示很生气,这家公司肯定是待不下去了,主动辞职吧,刘女士又心有不甘,于是拿着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公司违反约定岗位和工资为由,找领导“开撕”。
然而领导却指出,劳动合同上明明约定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对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以此驳回了刘女士“经济补偿”的要求。刘女士觉得自己被人挖了“坑”,吃了哑巴亏,于是向我们寻求了帮助。到底这样任性的调岗降薪算不算数?刘女士想以未经本人同意单方面调岗降薪为由申请与公司解约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想法能不能实现呢?
无忧精英网作为精英人群的职业发展平台,有各业高手为精英人群解惑。调岗降薪而发生的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类型,那么如果遇到像刘女士这样的情况,真的只能吃哑巴亏了吗?无忧精英君收到消息后,咨询了劳动仲裁员,评析如下:
尽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对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并且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刘女士的岗位变更明显缺乏双方一致协商的前提,因此认定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刘女士可以以书面快递或者邮件的方式向用人单位要求恢复岗位,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恢复的话,刘女士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调岗,常见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那么所调整岗位须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工资待遇不降低;
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调岗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以上两种情形下,所调整岗位,都不得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否则,就视作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
另外,仲裁员向小编透露,如今大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很多公司在经营不景气的时候,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员。但是,公司为了降低裁员的成本,往往会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从而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感到无法理解或者不能接受,采取一赌气,半个月不去上班,以为企业会拿我没办法。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用人单位可以以职工连续旷工15天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这种情况员工才是真的吃了哑巴亏了。
总之,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或单位提供充分证明,否则,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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