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住建”,今天(6月29日)上午,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天津市推出的购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便民新举措。根据新政,缴存职工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按揭贷款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据了解,购房人同时具备两项条件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一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按揭贷款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二是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如果购房人及配偶购买的属于纯首套房(即名下无房也无贷款记录),还可同时提取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与以往的提取模式相比,这项新举措具有四方面优势。
一是公积金直接付首付,助力置业安居。以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先个人筹措首付款资金买房,然后通过报销的模式进行提取,现在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填补自筹资金的不足,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强化代际支持,父母也可提取。符合条件的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发挥家庭资金合力,减轻青年人购房资金压力。
三是贷款银行按需选择,在哪贷款不受限制。购房人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贷款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商所在资金监管银行。目前,预售商品住房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在中行、工行、建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开办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其他银行具备条件后,将陆续扩大受益范围。
四是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算,能贷多少不受影响。购房人办理该业务后,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已提取金额部分依然可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不影响后续贷款。
“比如,购房人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银行为建行,购房者要想享受这次新举措,在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不受限制。”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王高翔举例,如果该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30万元,申请3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在申请购房贷款时仍可按照30万元公积金账户额度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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