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因此从古至今,法律对于死刑的使用都是十分谨慎的,甚至在有的朝代,捞出一个死刑犯还有明码标价。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历代死刑制度。
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为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在他当皇帝的河平年间(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条”。
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
赎罪在汉初便被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记载,刘盈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就是6万。
类似汉代这样“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一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
赦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三赦之法”,其内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
历朝对死刑都有严格管控
自北魏首创“死刑复核”制度起,中国历代都有一套严密的死刑案复核制度,生杀大权大多直接集中在皇帝一人或中央机构手中。
其实早在西汉时已有死刑复核的“报囚制度”,隋朝则出现了“三复奏”制度,并为唐朝继承。唐朝是中国历史对死刑案最谨慎的一个时期,“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复奏两次,执行当天还要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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