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防止性侵幼童,上海开了一个好头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防止性侵幼童,上海开了一个好头

上海闵行区对于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实施“泛教师岗位禁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作者:沈彬

8月25日,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正式在上海闵行区启动。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上海闵行区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之前,林某因强制猥亵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成为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

从之前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到某创业网红被斥为“恋童癖”事件,再到几年前全社会对于“校长带幼女开房”“留守儿童遭性侵”等一系列个案的关注,应该看到全社会对于防范未成年人遭性侵越来越关注,性侵害、儿童色情、性教育等议题逐渐实现了脱敏,正大光明地进入社会公共议程中。事实上,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对于儿童性侵害问题就会越关注。

就像之前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虽然破案了,但客观地说,并没有在法律渠道内得到彻底解决,受害女孩作为“养女”还是跟着猥亵者的亲生父母回到了“家”,公众觉得应该有的相关后续隔离措施,却没有实现。

相关研究表明,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对于家庭成员、亲属、教师、保育人员等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社会必须留有足够的预警机制,不能够“傻天真”,否则,会让年幼受害者陷于无助之中。

另一方面,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不能只有一个刑罚,还应该有必要的后续矫正措施和社会防范机制。因为恋童癖或者儿童色情犯罪,很多时候与行为人的变态心理有密切相关,它并不像普通的侵财犯罪,一般能够通过服刑矫正,实现重犯的有效预防。相反,对于儿童的性侵犯罪,具有高度反复性和高发性。

所以,不少国家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有特殊的防范、惩戒手段。一是引进化学阉割技术,有研究数据显示,化学阉割对于防止性犯罪效果显著。在美国对600名性犯罪者的跟踪调查显示:未实施化学阉割行为人的再犯率在30%至50%左右,而化学阉割后的行为人的再犯率会降低至8%。不过化学阉割的社会争议比较大,中国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执行。

二是加强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我国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就需要借鉴相关机制。

以美国来说,1994年的《雅各·威特灵法令》要求各州每年都要对犯过性侵罪的人员进行住址核实。此外,美国还要求各州把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社区中的居民公开,提醒公众做好特殊防范。1994年,7岁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之后美国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此外,美国还提出了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要求他们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比如学校、儿童日托中心等。甚至,有的州还对罪犯实施了“民事关禁”,将刑满释放的罪犯交由社会机构继续对其实行监管,实质是对危险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人员与社会进行隔离。

这次上海闵行区对于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实施“泛教师岗位禁入”,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传统的教师岗位有教师法的准入门槛,但是,保育员、幼儿园保安等,虽然与未成年人生活息息相关,却没有相应的法律门槛。如果听之任之,让有猥亵前科的人继续从事这些岗位的工作,无疑是纵虎归山,让孩子生活于狼群之中。

当然,这种尝试目前还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而且仅仅在一个区内试行,很容易让涉性犯罪记录者钻空子。但是,“坚持,才会有万水千山”。中国的“梅根法案”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需要中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

近年来,韩国《熔炉》《素媛》等多部由真实案件改编的、关于幼童遭性侵案的电影,在中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迫使社会反思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法律漏洞;之前用“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等个案,也坐实了公众的这种担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够再是空白了,这次上海闵行区大胆地迈出了一步。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孟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防止性侵幼童,上海开了一个好头

上海闵行区对于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实施“泛教师岗位禁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作者:沈彬

8月25日,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正式在上海闵行区启动。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上海闵行区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之前,林某因强制猥亵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成为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

从之前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到某创业网红被斥为“恋童癖”事件,再到几年前全社会对于“校长带幼女开房”“留守儿童遭性侵”等一系列个案的关注,应该看到全社会对于防范未成年人遭性侵越来越关注,性侵害、儿童色情、性教育等议题逐渐实现了脱敏,正大光明地进入社会公共议程中。事实上,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对于儿童性侵害问题就会越关注。

就像之前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虽然破案了,但客观地说,并没有在法律渠道内得到彻底解决,受害女孩作为“养女”还是跟着猥亵者的亲生父母回到了“家”,公众觉得应该有的相关后续隔离措施,却没有实现。

相关研究表明,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对于家庭成员、亲属、教师、保育人员等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社会必须留有足够的预警机制,不能够“傻天真”,否则,会让年幼受害者陷于无助之中。

另一方面,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不能只有一个刑罚,还应该有必要的后续矫正措施和社会防范机制。因为恋童癖或者儿童色情犯罪,很多时候与行为人的变态心理有密切相关,它并不像普通的侵财犯罪,一般能够通过服刑矫正,实现重犯的有效预防。相反,对于儿童的性侵犯罪,具有高度反复性和高发性。

所以,不少国家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有特殊的防范、惩戒手段。一是引进化学阉割技术,有研究数据显示,化学阉割对于防止性犯罪效果显著。在美国对600名性犯罪者的跟踪调查显示:未实施化学阉割行为人的再犯率在30%至50%左右,而化学阉割后的行为人的再犯率会降低至8%。不过化学阉割的社会争议比较大,中国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执行。

二是加强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我国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就需要借鉴相关机制。

以美国来说,1994年的《雅各·威特灵法令》要求各州每年都要对犯过性侵罪的人员进行住址核实。此外,美国还要求各州把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社区中的居民公开,提醒公众做好特殊防范。1994年,7岁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之后美国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此外,美国还提出了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要求他们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比如学校、儿童日托中心等。甚至,有的州还对罪犯实施了“民事关禁”,将刑满释放的罪犯交由社会机构继续对其实行监管,实质是对危险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人员与社会进行隔离。

这次上海闵行区对于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实施“泛教师岗位禁入”,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传统的教师岗位有教师法的准入门槛,但是,保育员、幼儿园保安等,虽然与未成年人生活息息相关,却没有相应的法律门槛。如果听之任之,让有猥亵前科的人继续从事这些岗位的工作,无疑是纵虎归山,让孩子生活于狼群之中。

当然,这种尝试目前还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而且仅仅在一个区内试行,很容易让涉性犯罪记录者钻空子。但是,“坚持,才会有万水千山”。中国的“梅根法案”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需要中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

近年来,韩国《熔炉》《素媛》等多部由真实案件改编的、关于幼童遭性侵案的电影,在中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迫使社会反思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法律漏洞;之前用“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等个案,也坐实了公众的这种担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够再是空白了,这次上海闵行区大胆地迈出了一步。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孟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