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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奔驰smart”送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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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奔驰smart”送不出去?

购物送豪车有奖销售这一商家促销手段,目的是快速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力,使消费者在投机心理作用下促成商品交易。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不正当竞争专业组  孔丽芳

不知从何时起,商家有奖销售促销开始喜欢送车,带有梅赛德斯贵族血统的限量版“奔驰smart”成为不二选择。本来是你情我愿的好事,又怎么会送不出去呢?

“奔驰smart使用权”or“奔驰smart3年使用权”,能送?

A.2013年11月11日,A公司为了促进新店的销售业绩,在大溪地量贩KTV开展“充值抽大奖,奔驰smart开回家”的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会员卡单次储值2000元赠送抽奖券1张,不封顶。有奖销售活动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的使用权;二等奖2名,奖品为液晶大彩电;三等奖3名,奖品为苹果Ipad4。2013年10月11日,A公司与合肥利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白色的奔驰smart轿车,车价款为108000元。

B . 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商业广场四楼第4F005号、五楼第5F02号的B公司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宣传活动,在大堂内悬挂有两条相同内容的宣传条幅:“抢家具送奔驰”,活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5日,奖品为“送奔驰smart三年使用权”,大堂展位处摆放有宣传单及“奔驰smart”汽车一辆。

针对A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合工商经检处字(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中所指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针对B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该局对案发现场的取证照片、该局对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中工商经处字(2014)第0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二、罚款10000元。   

结论是:不可以送。

“购物送豪车使用权”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A公司、B公司设置最高奖的物品“奔驰smart”的价格大约为十万元,因汽车价值超过五千元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不再单独计算汽车使用权折价后的现金价值与五千元比大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该做法定位为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购物送豪车有奖销售这一商家促销手段,目的是快速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力,使消费者在投机心理作用下促成商品交易。适当的促销手段能够促进商品流通,盘活市场经济,但如果有奖销售这一促销手段缺乏管制失去了商品交易特点,扭曲社会的真实需求,消费者在购物时不注重技术、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而仅仅是在投机心理诱发作用下为获得较高的奖励而进行市场选择,造成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势必损害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机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造成市场经济紊乱。

正是由于“奔驰smart”汽车价值不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每逢大促,必被叫停,才有了这送不出去的“奔驰smart”一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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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奔驰smart”送不出去?

购物送豪车有奖销售这一商家促销手段,目的是快速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力,使消费者在投机心理作用下促成商品交易。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不正当竞争专业组  孔丽芳

不知从何时起,商家有奖销售促销开始喜欢送车,带有梅赛德斯贵族血统的限量版“奔驰smart”成为不二选择。本来是你情我愿的好事,又怎么会送不出去呢?

“奔驰smart使用权”or“奔驰smart3年使用权”,能送?

A.2013年11月11日,A公司为了促进新店的销售业绩,在大溪地量贩KTV开展“充值抽大奖,奔驰smart开回家”的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会员卡单次储值2000元赠送抽奖券1张,不封顶。有奖销售活动设置一等奖1名,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的使用权;二等奖2名,奖品为液晶大彩电;三等奖3名,奖品为苹果Ipad4。2013年10月11日,A公司与合肥利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白色的奔驰smart轿车,车价款为108000元。

B . 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商业广场四楼第4F005号、五楼第5F02号的B公司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宣传活动,在大堂内悬挂有两条相同内容的宣传条幅:“抢家具送奔驰”,活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5日,奖品为“送奔驰smart三年使用权”,大堂展位处摆放有宣传单及“奔驰smart”汽车一辆。

针对A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合工商经检处字(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中所指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针对B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该局对案发现场的取证照片、该局对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中工商经处字(2014)第0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二、罚款10000元。   

结论是:不可以送。

“购物送豪车使用权”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A公司、B公司设置最高奖的物品“奔驰smart”的价格大约为十万元,因汽车价值超过五千元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不再单独计算汽车使用权折价后的现金价值与五千元比大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该做法定位为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购物送豪车有奖销售这一商家促销手段,目的是快速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力,使消费者在投机心理作用下促成商品交易。适当的促销手段能够促进商品流通,盘活市场经济,但如果有奖销售这一促销手段缺乏管制失去了商品交易特点,扭曲社会的真实需求,消费者在购物时不注重技术、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而仅仅是在投机心理诱发作用下为获得较高的奖励而进行市场选择,造成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势必损害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机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造成市场经济紊乱。

正是由于“奔驰smart”汽车价值不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每逢大促,必被叫停,才有了这送不出去的“奔驰smart”一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