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古代典妻:老婆租给别人生孩子用,到期还可赎回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古代典妻:老婆租给别人生孩子用,到期还可赎回

典妻制度直到民国时期才才开始由盛而衰,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制度才彻底消失。

古人在经济困难时会去当铺典当一些东西,这称之为典当。而在古代,不仅财物可以典当,甚至连老婆也可以典当,这称之为典妻,典妻的出现,是随着典当的产生而产生的。“典妻”,说白了就是老婆是可以用来“典当”,就如男人手里的一件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拿到当铺里换点银子。

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是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典妻一般是有时间限定的,跟典当的物品一样,签订一个3-5年的契约,也就是说这3-5年妻子是别人的了。别人在这个期限内可以对你的妻子做任何事,还可以为别人生孩子,拿到现在来说就是代孕。但是,作为典当品,到时候你如果有钱了还可以去赎回来。

典妻制度的萌芽发生在南北朝时期,“质妻和雇妻”两种形式都可以视为典妻制度的开端。“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送回原款。“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本来古代一夫多妻的制度已经是对女性地位极大的不公了,而典妻制度导致女子一妻多夫的现象则对于女子来说是更明显的屈辱象征。毫无疑问,在“典妻”之中被典当出去的女子,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是备受屈辱的。

这个陋习的盛行大多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的,或许是赋税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无路。早在汉代的《汉书》中就有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孤寡老弱不能相养”。若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若丈夫因赌博负债累累等,一般就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只能被迫同意,这种情况就反应了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但拿着自己的妻子抵押给别人换钱糊口,终归是令人唾弃的行为。不过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宋哲宗元祐元年,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史·刑法志》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

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在承典人家里,典妻往往地位很低,很多承典人只是把典妻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生完儿子就送给了出典人,典妻生的儿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表现出典妻拥有的极低地位。

然而典妻往往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典期到了之后,有的承典人或者贪恋女色,或者典妻迷恋新夫,或者在出典期间,典妻生儿育女等等容易造成很多纠纷。

典妻制度直到民国时期才才开始由盛而衰,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制度才彻底消失。

“典妻”作为封建时代的一种陋习,应该算是对女子贞洁的一种侮辱。可悲的是那时女人是男人的附属,男人有权决定妻子的生活,这也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古代典妻:老婆租给别人生孩子用,到期还可赎回

典妻制度直到民国时期才才开始由盛而衰,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制度才彻底消失。

古人在经济困难时会去当铺典当一些东西,这称之为典当。而在古代,不仅财物可以典当,甚至连老婆也可以典当,这称之为典妻,典妻的出现,是随着典当的产生而产生的。“典妻”,说白了就是老婆是可以用来“典当”,就如男人手里的一件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拿到当铺里换点银子。

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是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典妻一般是有时间限定的,跟典当的物品一样,签订一个3-5年的契约,也就是说这3-5年妻子是别人的了。别人在这个期限内可以对你的妻子做任何事,还可以为别人生孩子,拿到现在来说就是代孕。但是,作为典当品,到时候你如果有钱了还可以去赎回来。

典妻制度的萌芽发生在南北朝时期,“质妻和雇妻”两种形式都可以视为典妻制度的开端。“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送回原款。“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本来古代一夫多妻的制度已经是对女性地位极大的不公了,而典妻制度导致女子一妻多夫的现象则对于女子来说是更明显的屈辱象征。毫无疑问,在“典妻”之中被典当出去的女子,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是备受屈辱的。

这个陋习的盛行大多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的,或许是赋税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无路。早在汉代的《汉书》中就有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孤寡老弱不能相养”。若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若丈夫因赌博负债累累等,一般就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只能被迫同意,这种情况就反应了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但拿着自己的妻子抵押给别人换钱糊口,终归是令人唾弃的行为。不过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宋哲宗元祐元年,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史·刑法志》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

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在承典人家里,典妻往往地位很低,很多承典人只是把典妻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生完儿子就送给了出典人,典妻生的儿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表现出典妻拥有的极低地位。

然而典妻往往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典期到了之后,有的承典人或者贪恋女色,或者典妻迷恋新夫,或者在出典期间,典妻生儿育女等等容易造成很多纠纷。

典妻制度直到民国时期才才开始由盛而衰,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制度才彻底消失。

“典妻”作为封建时代的一种陋习,应该算是对女子贞洁的一种侮辱。可悲的是那时女人是男人的附属,男人有权决定妻子的生活,这也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